2018浅谈判例制度与司法权威的关系
一目前,判例引起我国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共同关注是一个十分有趣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除了正式的律例之外,即存在着由刑部颁布的对于全国官员具有约束力的附、比,同时还存在着由官员的幕僚刑名师爷们为了判案方便而编篡的对于官员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仅仅供官员在审判中参照的案例集合,但现在引起对判例关注、探讨并非源于对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中合理内核的探讨、继承;我国现代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是参照大陆法系而设置的,大陆法系自身也在逐步地汲取与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但我国判例制度的提出也并非学术界直接学习大陆法系国家的有益探讨与改革的结果。引起我国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于判例制度关注源于河南某基层法院率先实行的判例制度,以及现在各级法院都在的尝试制定指导原则以避免裁决结果不统一的问题,我认为其中的直接原因在于:由于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从而加剧了社会公众对于司法机关的信仰危机;司法机关为了减轻社会公众的信仰危机,而主动地通过制定一些判例对审判实务进行指导,从而减少因裁判结果不统一而造成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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