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试论出席再审法庭检察人员的法律地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法定后果是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民事、行政抗诉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由此可以看出,出席再审法庭是指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同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开庭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诉讼活动。出席再审法庭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也是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再审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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