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审判人员与律师之关系:统一与制约
审判人员与律师是我国审判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审判过程中,他们都是实施法律的主体,所不同的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两者所处的位置不同,就决定在实施法律过程中的职能不同,就审判人员而言,在现行的审判方式中,他作为法庭的居中裁判者,应具有与论辩双方不同的中立性的职能,在审判过程中,他应首先对程序起引导和控制作用,指挥法庭的审判活动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使各论辩双方的充分行使各自的诉讼权利,从而很好地揭示案件的事实。其次是在各方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对案件作出实体上的判决,使法律得以实施,因此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的活动,决定着案件的结果,鉴于审判人员的这一职能,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的活动必须以公正与客观为基准。公正,就要求审判人员能很好地控制和调整论辩双方在审判过程中的活动,以使这种活动从既保持论辩双方的平衡又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角度来开展,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客观,就是要求审判人员不偏听、不偏信,做到兼听则明,根据论辩双方的举证、交叉质证和辩论意见,最终作出合符事实与法律的判决。有鉴于此,审判人员与律师间的关系不具有对抗性,而是一种统一与制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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