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浅谈当代ADR的发展及其趋势(下)
当代ADR发展的多元化,包括ADR的形式、类型、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主体(纠纷解决者)趋于多样化,在不同层次上为当事人和社会主体提供了更加多样的选择可能性,构成了更加丰富多彩的纠纷解决机制或系统,也为充分尊重并发挥各种社会规范(例如地方习惯、乡规民约和自治性规范等)的作用提供了更广大的空间。根据不同的角度和标准,可以对ADR的形式和类型进行划分,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分类是根据纠纷解决主体(机构或主持者)进行的划分,这种分类决定ADR的性质、法律地位以及处理结果的效力。根据这种分类,ADR首先可以划分为司法、行政性和民间性A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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