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2308 发表于 2018-7-25 12:18:21

2018对加强预算审批监督的几点认识

          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强化对预算的审批监督,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就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切实贯彻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努力探索加强预算审批监督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保证财政预算的准确与透明。目前,重点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知难而进,认真履行好预算审批监督的职能
  应当肯定,经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多年来的实践与探索,预算审批监督正在逐步地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抓好预算法的贯彻实施,采取多种方式改进和加强对预算的审批监督,杜绝了预算赤字;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预算和监督预算执行的各项法律规定得到了落实;预算过粗的局面开始有所改变,开始在人代会上形成了政府;交款级预算报表备案文件的制度:通过监督,预算执行、财政收支的审计、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都基本走上了正轨。
  然而,用法律规定和现代社会要求进行衡量,预算的审批监督还远未到位。目前的工作也明显地遇到了一些难处。归纳起来,主要有:
  第一,现行财政预算管理简单粗放。想急也急不来。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财政预算体制还不完全是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体制,还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掺杂其中的人为因素比较多。客观上,现阶段的法律法规还没有硬性规定财政预算必须列至哪一个层次,比较通行的做法是政府报到人代会上的预算草案只列至类,因此,整个预算只见“干”不见“枝”,只能定性无法定量,显得很粗,形成人代会上人大代表审查预算时“外行看不懂,内行看不清”现象;主观上,预算的编制执行缺乏刚性,随意性太大,暗箱操作时有发生。譬如,资金切快,留机动数没个标准,先用后报、虚列收支,预算外资金双轨运行,等等,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成为见怪不怪的普遍现象。http://
  第二,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批监督的力量十分薄弱,想干也干不过来。主要表现在:(1)地市以下人代会的预算委员会在人代会上审查预算草案的时间实际上多则有一天少则只有半天,审查内容在客观上无法充分展开,所需时间在客观上无法充分保障。(2)地市以下人大财经工作委员会的设置不能适应强化预算审批监督的需要。财经工作委员会只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不能直接行使监督权,预算审批的日常性和事务性工作存在着职权上的限制;人员编制太少,以韶关市为例,市人大的财经工委只有4个编制,县级人大的财经工委只有1—3人,既要联系计划又要联系财政以及经济工作的其他方面,而且都是一些很专业很细致的工作,存在着人力上的限制;队伍的专业能力明显不强,有不少人员是半路出家的,热心预算审批监督工作又精通专业的人才非常缺乏。
  第三,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备,想做也做不下来。到目前为止,涉及到预算审批监督方面的只有一部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加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审批监督决定,以及各省、市、自治区陆续出台的预算审批监督,充其量也就只有2—3部法律法规可用,而且,目前这些法律还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实践当中,有些事明知应该这样做,不应该那样做,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只能不了了之。http://

  国家预算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反映着整个国家的政策,关联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意志行使国家权力,就应当认真地承担管好财政资金的责任,认真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能,保证纳税人的每一分税金用得明白,用得是地方。面对预算审批监督工作所面临的种种困难和矛盾,任何抱怨或者绕开走的态度都无济于事,惟有勇于迎接挑战,脚踏实地工作,努力开拓创新,才有可能开创出新的局面。
  二、依法办事,实现预算审批监督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解决好预算审批监督上的种种困难和矛盾,最主要的途径和手段就是依法办事,依法理财,严格执行现有法律法规,依法审批监督,将预算纳入严格的监督管理之下。
  去年5月,广东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个条例是广东省人大为提高预算的透明度和加强预算执行监督,落实预算法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预算的职权而进行的立法。这个条例从立法上对预算法之后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作了有益的探索,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为解决预算审批监督过程中的各种实际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今后地方的预算审批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认真抓好这个条例的贯彻落实。具体说,主要是落实以下的应对措施:http://

  1.条例第六条规定本级预算必须列至款级预算科目,逐步列至项级预算科目。今后政府编制预算、人大审查预算都应当根据这一规定逐步落实到位。
  2.关于预算草案的修正问题。过去人代会审查预算草案,发现预算安排明显不当需要进行修正时,没法可依,要么延长会期等新的预算草案拿出来后再进行审查,要么只能在会后采取非法定程序和手段解决;要么不批准预算案,要么被迫批准原案,人大代表的意志表达和职权行使被限制被打折扣。省条例对此有了明确规定,避免了预算修正的两难选择。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明确了提修正案的程序和要求。只要修正案得到大会批准,会后操作也不存在违法的问题,修正预算草案就有了法律的基础。
  3.关于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的问题。条例施行后,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成为法定要求。人大虽然不审批部门预算,但必须重视部门预算这一块。因为编制部门预算是增加预算透明度的一个重要步骤,可以以部门预算作为审查本级预算草案的参考;可以通过审查监督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检查整个预算管理是否规范;可以抽样检查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对经济工作或收支两条线管理开展适时有效的监督。
  4.关于预算执行中收支发生变化的问题。条例规定应当按有关的程序进行汇报。这一规定有助于动态跟踪监督预算的运行,对于防止政府及财政部门先用后报、用了再报,防止预算执行上的暗箱操作都有好处。http://
  5.关于预算调整的问题。主要是涉及到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条例要求应当编制超收收人使用方案,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全程跟踪,切实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在整个预算审批监督工作中,人大常委会的主要任务是监督预算的执行。预算执行的监督必须从实际出发,抓住重点,提前介入,全程跟踪。地方人大常委会现阶段从事预算审批监督的人手少、力量单薄,必须强调“抓大放小”,管住重点管好大事,从编制预算起就介入监督,保持全程接触,定期汇报工作,定期联系通气,动态掌握有关的情况,及早发现问题,及早采取对策。
  另外,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还必须借助审计的力量,重视发挥审计的作用,把两种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合力。一是每年要认真听取和审议政府的审计报告,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开展质询;二是可以针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责成审计部门进行重点审计,并向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四、推进改革,抓好预算审批监督队伍建设
  人大的预算审批监督力量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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