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01313 发表于 2018-7-25 13:12:42

2018五四宪法”与中国宪政制度现代化

    摘要:在当代 中国 宪政 现代 化的 历史 上,“五四宪法”无疑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从法制现代化的分析视角出发,反思“五四宪法”与当代中国宪政制度现代化之间的内在联结关系,分析“五四宪法”得以产生的社会基础,可以概括出“五四宪法”的伟大制度创新及其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制度建设的伟大里程碑意义;客观分析出“五四宪法”所存在的制度缺陷及其对当代中国宪政现代化的影响;进而探讨“五四宪法”对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建设和宪政制度现代化所具有的时代价值。http://

  关键词: 五四宪法;社会主义宪政;宪政制度现代化http://
  一、问题的提出http://
  54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第五年,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诞生了。这是一部在中国宪政史上具有特殊意义的宪法。它确乎开创了中国宪政制度现代化的一个新的时代,创设了中国宪法文化理念和制度的一种全新的模式范型,成为中国宪法史上不可逾越的界碑,成为现行宪法的母本,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同时,它又是一部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后来几乎成为一堆废纸的悲剧性的宪法。对于宪法史学家来说,它的悲剧性命运几乎使人不愿或不忍触碰这块心灵的“痛区”。这部宪法史称“五四宪法”。http://

  但是,这是我们不得不认真对待的一部宪法。这不仅是共和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更是在21世纪中国走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社会主义宪政的历史进程中,无法回避,必须认真反思和深入研究的宪法。因此,今天,我们纪念“五四宪法”并不是为发“思古之幽情”,不是为纪念而纪念,写几句赞美的词句,唱几句颂扬的赞歌,尽管“五四宪法”确实担当得起这些赞美和颂扬,因为毕竟她是共和国宪法史上在现行宪法之前“写得最好的一部宪法”,是“中国宪法的基石”;{1}而是要深入研究“五四宪法”内涵的现代宪法精神,揭示“五四宪法”得以产生的社会文化条件,评估“五四宪法”在中国宪政制度现代化中的历史地位和意义,思考“五四宪法”给我们留下了哪些宝贵财富,以及它对于21世纪中国宪政制度现代化的时代价值。{2}{3}因此,本文将理性反思的焦点对准“五四宪法”在中国宪政制度现代化历史上的地位,它的社会文化基础,它的悲剧性命运与中国 政治法律 文化的功能缺陷之间的内在联结关系,以及“五四宪法”对于当代中国宪政制度现代化的时代价值和意义,以就教于学界同仁。http://
  二、“五四宪法”的社会文化基础http://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新中国政权的构造、新中国法制的初创奠定了根本法基础,拉开了中国第三次法律革命的序幕。《共同纲领》在建国之初的五年时间里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为实现全国解放、恢复国民 经济 、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障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和人民的基本权利,取得“抗美援朝”的胜利提供了根本的宪法保障,成为全国人民思想和行为的基本准则和统一基础。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可以说,共同纲领自产生起到1954年宪法产生止,一直是指导我国进行新民主主义建设的总的纲领性文件,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所确立的各项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在实际中都得到了很好的尊重并加以有效运行。……共同纲领在建国初期所起到的治国安邦的基础作用,对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为新中国的宪政建设创设了一个良好的开端。”{4}(P32—33)http://

  但是,建国初期的中国是一个社会剧烈变迁的时代。在新中国的最初几年时间里,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旧中国的基本社会结构已经逐步解构,而新的社会秩序的基本形态初步形成。对此,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 总结 了新中国建立五年来社会和国家生活所发生的五个方面的深刻变化:第一,我们已经结束了在外国帝国主义统治下的殖民地和附属国的地位,成为一个真正的国家;第二,我国已经结束了年代久远的封建主义的统治;第三,我国已经结束了长期的混乱局面,实现了国内和平,造成了我国全部大陆空前统一的局面;第四,我国已经在极广泛的范围内结束了人民无权的状况,发扬了高度的民主主义,全国广大人民群众已经深切地体验到,人民代表大会是管理自己国家的最好的政治组织形式;第五,由于解放后的人民在劳动战线上表现出惊人的热情和创造能力,加上苏联的援助,我国已经在很短的时间内,恢复了被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所破坏了的国民经济,开始了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事业。{5}(P140—141)显然,《共同纲领》已经在诸多方面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结构的要求,它与中国共产党人所追求的社会主义理想之间的深刻矛盾也已经使其在实施五年以后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这构成了“五四宪法”得以制定的最深刻的社会文化基础。http://
  第一,经济结构的变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的国民经济几乎已经瘫痪,经济结构严重二元对立。一方面是中心城市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另一方面在广大 农村自然 经济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国家的经济命脉掌握在外国财团、官僚资本、买办资本和封建地主阶级手中,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十分艰难。由于长期战争的破坏、庞大的军费开支和市场投机行为猖獗,国力十分贫弱,人民生活于水深火热之中。对于新生的共和国来说,面临着三项最基本的经济任务,一是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国民经济;二是没收官僚资本和外国资本,建立强大的国营经济,将国家的经济命脉掌握在人民手中,为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经济条件;三是在农村实行土地改革,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推动农村生产方式的变革,解放农村生产力,以推动新民主主义经济的 发展 ,切实保障国家的、合作社的、工人和农民的、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合法的财产和利益,推动国家的 工业 化进程。为此,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了建国初期国家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革。在恢复国民经济方面,在1949年7月至1950年2月期间,采取果断措施,打击市场上的投机势力,平抑了四次物价大涨之风,保证了市场物资供应,稳定物价,打赢了经济战线的第一仗,稳定了社会经济秩序,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在没收官僚资本方面,“解放前,四大家族的官僚资本,占旧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80%,占全国工业资本的2/3左右,占全国工矿、 交通 运输固定资产的80%。新中国成立前夕,更主要的是新中国成立之后,人民政府没收了以前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占统治地位的全部官僚资本 企业 ,包括大银行、几乎全部铁路、绝大部分黑色冶金企业和其他重大工业部门的大部分企业,以及轻工业的某些重要企业。由于没收了官僚资本,使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壮大起来。1949年国营经济在全国大型工业总产值中所占比重为41.3%,国营经济在全国五种经济成分中居于领先地位,是对国民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4}(P27)在土地改革方面和农村社会变革方面,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政务院7月15日颁布了《农民协会组织通则》、7月20日颁布了《人民法庭组织通则》、8月20日颁布了《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房屋和农具等生产资料,分给贫苦农民,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党和政府的政策在农村中得到了大力推进和贯彻执行,增强了党和政府在农村社会的意识形态渗透能力、社会控制能力和资源动员能力。1952年底,土地改革运动基本完成。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农村的社会生产关系和阶级结构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http://
  第二,新的政治结构建构的客观需要和法律条件的具备。《共同纲领》是建国的根本法,它一方面建立了我国建国初期的新民主主义的政权体系,奠定了新民主主义政治结构的基础;另一方面,又指出了新的政治权力结构的未来方向。随着建国初期各项任务的完成,《共同纲领》初步建构的政治架构已经逐渐不能适应新的政治发展的要求。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权的性质。《纲领》所建立的政权是“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革命军人、知识分子、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的统一战线的新民主主义的政权,是“实行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的民主专政的“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而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目标是要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目标和现实之间有相当大的差距;二是政权的合法性问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一个由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等多种政治力量进行政治协商的统一战线组织,在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之前代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是可以的,但它毕竟缺乏经过人民普选的广泛的民主基础和合法性基础,代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时间不能太长。斯大林在1952年10月28日对由刘少奇带队参加苏共十九大的中共代表团指出:“你们不制定宪法,不进行选举,敌人可以用两种方式向工农群众宣传反对你们:一是说你们的政府不是人民选举的;二是说你们国家没有宪法。”不管斯大林建议中国制定宪法的其他观点是否正确,但是他的关于政权合法性问题的这两点意见是有道理的;三是随着建国初期各项任务的完成,《纲领》所规定的建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条件日益成熟。《纲领》第1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的方式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随着我国建国初期社会秩序的恢复,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运动的结束,实行普选、建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建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条件基本具备,特别是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2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为实现全民普选、建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就必然需要一部新的宪法具体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和职责等。http://
  第三,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化。1919年“五四运动”以后,中国革命就进入了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新民主主义革命所要建立的目标是建立新民主主义社会,而新民主主义的发展方向必然是导向社会主义。建国初期,根据《共同纲领》,我们所建立的就是一个新民主主义的国家。但随着我国建国初期各项任务的完成,很快党和国家就宣布进入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化日益明显。毛泽东早在1952年下半年就开始提出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1953年6月15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作了比较完整的表述,8月正式写到周恩来在1953年夏季全国财经工作会议的结论中。1953年12月毛泽东在《关于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一文中作了最后的确定的表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经济基础。”{6}(P704—705)由于对过渡时期的总体界定,宪法也就成了在本质上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不过不是一部完全的社会主义宪法。因此,刘少奇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我们制定宪法是以事实为根据的。我们所根据的事实是什么呢?这就是我国人民已经在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和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长期革命斗争中取得了彻底胜利的事实,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巩固地建立起来的事实,就是我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的强有力的领导地位、开始有系统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正在一步一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去的事实。”{5}(P133)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共同纲领》所规定的“新民主主义的人民民主政权”的性质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意识形态变化的要求,甚至新民主主义阶段不是一个独立的历史阶段,而属于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一个部分,国家正在快速迈向社会主义社会。http://
  第四,社会结构的变化。经过建国以后短短的几年时间,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在经济领域主要表现为所有制结构发生了质的飞跃,国家通过对帝国主义在华资本和官僚资本的没收,建立了强大的国营经济。国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的经济成分,成为国民经济的强大基础;通过土地改革,农民获得了土地,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农村阶级成分的划分,根本上改变了农村的社会阶级结构和资源配置方式;通过镇压反革命和“三反”、“五反”运动,不同社会阶层的社会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原来受剥削和受压迫的工人和农民成了社会的主人,而地主阶级、资本家成为革命和改造的对象。从而传统的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的基本格局得以彻底改变,党和国家的基层政权具有了很强的社会动员和社会控制能力,传统中国的社会动员和社会控制体系土崩瓦解,失去了其基本控制和支配社会资源的能力。http://

  三、“五四宪法”的制度创新及其缺憾http://
  从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朱德、宋庆龄等33名委员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着手起草宪法草案,历经宪法起草小组和宪法起草委员会1年零8个多月的艰辛努力,经过历时三个月的全民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终于于1954年9月20日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通过。“五四宪法”是我国民主宪政史上的一个伟大创举,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它第一次以正式宪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建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政权体系,确立了我国国家机关运行和国家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宣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关于第一届全国人大的召开和“五四宪法”颁行的意义,公丕祥教授主编的《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中写道:“1954年9月,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的召开,结束了全国政协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局面,结束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最高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最高权力的局面。在这一时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代表的一批法律的出台,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新型的宪政制度和法律架构,标志着人民民主政治走向新的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道路新的起点。”{7}(P125)显然,“五四宪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宪政制度现代化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实现了中国宪政制度现代化的一次重大历史性飞跃,是近代以来中国第二次法律革命的标志,在中国宪政制度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http://
  关于“五四宪法”的特点,毛泽东概括为两条:“一条是总结了经验,一条是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关于第一条,毛泽东指出:“它总结了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经验,总结了最近几年社会改革、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政府工作的经验”;总结了从清朝末年以来关于宪法问题的经验:“主要是总结了我国革命经验和建设经验,同时也是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 参考 了苏联和各国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关于第二条,毛泽东认为,“五四宪法”的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原则。我国现在就有社会主义。宪法中规定,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这是原则性。要实行社会主义原则,是不是在全国范围内一天早晨一切都实行社会主义呢?这样形式上很革命,但是缺乏灵活性,就行不通,就会遭到反对,就会失败。因此,一是办不到的事,必须允许逐步去办。”“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原则,要达到这个原则就要结合灵活性。灵活性是国家资本主义,并且形式不是一种,而是‘各种’,实现不是一天,而是‘逐步’。这就灵活了。”{6}(P707—710)而韩大元教授根据“五四宪法”文本的精神意蕴和宪法的制定及讨论过程,将它的特点概括为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统一、领导智慧和群众智慧的统一、 科学 性与通俗性的统一四大特点。{4}(P66—72)而在我们看来,“五四宪法”所以是伟大的、具有长久生命力的,乃在于它实现了我国宪法基本理念和国家根本制度的伟大创新,确立了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理念和政权体系。这些宪法理念和制度在共和国50年的宪政历程中,尽管历经沧桑,但经受住了考验,甚至像“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历史浩劫都无法撼动。这些社会主义宪法理念和制度的创新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http://
  第一,“五四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并将建成社会主义作为我国坚定不移的发展目标。宪法序言明确了我国建国初期国家政权和社会的基本性质,指出了建成社会主义是我国发展的必然方向,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此,刘少奇在《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做了进一步的阐发和说明:“大家知道,我国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在我国,这个时期也叫做新民主主义时期,这个时期在经济上的特点,就是既有社会主义,又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相反的生产关系,在一个国家里面互不干涉地平行发展,是不可能的。中国不变成社会主义国家,就要变成资本主义国家,要它不变,就是要事物停止不动,这是绝对不可能的。要变成资本主义国家,我在前面已经说过,此路不通。所以我国只有社会主义这条唯一光明的大道可走,而且不能不走,因为这是我国历史的必然 规律 。”{5}(P143—144)历史证明,尽管我国后来不久就受到“左倾”思潮的影响,步子走得太急,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完成了社会主义的“三大改造”和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提前进入社会主义,给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损失,但是,宪法对过渡时期的国家政权性质的规定、所提出的过渡时期总任务、以及当时所确定的过渡时期大概需要15年左右的基本估计是准确的,特别是宪法所确定的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为我国今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http://
  第二,宪法关于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制度等规定长期为我国所坚持和发展,奠定了我国国家基本制度的基石。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序言明确指出:“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此外,宪法还确立了继续巩固和发展与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友谊,并“根据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同任何国家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外交原则。这些基本的制度和政策框架构成了国家制度建设的核心,成为正确处理民族关系、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阶级和党派之间的关系、外交关系等各个方面的根本法基础,为我国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和发展。http://
  第三,在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方面。宪法第5条至第16条规定了过渡时期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和基本经济政策,主要规定了我国的所有制形式为四种所有制并存,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第6条至第10条分别规定了我国不同所有制在国家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和未来发展的方向和命运,确定了国家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的总体的政策安排和导向。具体表现为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第6条);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其中“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或者其他个体劳动者走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形式。”国家鼓励、指导、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并以发展生产合作作为改造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的主要道路(第7条);国家总体上保护农村和城市个体经济,指导和帮助个体农民和城市手工业者增加生产、改善经营,鼓励他们根据自愿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对富农经济实行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第8、9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第10条)。从而在基本经济制度方面,公开确定了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不平等性,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保证了经济基础向社会主义过渡,具有鲜明的过渡时期特点。此外,宪法还明确规定“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这实际上也预示了中国未来社会主义将实行计划经济。http://
  第四,宪法要求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确立民主价值指向、民主原则和法制原则等基本价值理念和原则,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第17、18条)http://
  第五,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保卫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第20条),从而确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宪法地位、国家性质和对内对外职能。http://

  第六,宪法创设了富有中国特色的、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国家机关体系,分别规定了各个国家机关的组成方式、任期、职权、职责、工作的原则等。这一新的国家机关体系是在继承了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机构体系,并结合我国新民主主义政权建设的经验基础上的伟大创新,具有自己的特点。如与苏联1936年宪法相比,苏联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苏联最高苏维埃由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两院组成,而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统一的单一制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五四宪法”设专节规定了国家主席为国家元首,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国家元首制度;我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而苏联是部长会议;我国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而苏联是加盟共和国的最高苏维埃和加盟共和国的部长会议;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苏联没有法院报告工作的制度;我国人民检察院实行垂直领导,实行总检察长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制度,而苏联没有建立总检察长向最高苏维埃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制度等。此外,关于国家机关的职权的规定,我国与苏联宪法差异也很大,特别是我国1954年宪法明显增大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体现了鲜明中国特色。因此,尽管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规定在整体框架上与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具有相似性,但我国1954年宪法确实吸收了大量的本国经验,具有鲜明的中国特点。http://
  第七,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五四宪法”第85条至第98条规定了本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第99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由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和平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利。”第100条至第103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这些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一方面借鉴了前苏联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另一方面,也结合了本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发展了共同纲领的规定,使这些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更具有具体性、广泛性和现实性。其中公民有获得物质帮助权利、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居住和迁徙自由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在现在看来也是比较先进的,对我国基本人权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http://
  但是,毋庸讳言,1954年宪法也存在着诸多制度上的不足和缺陷,这些制度缺憾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宪法未能得到全面有效执行的重要制度性因素之一。http://

  第一,在制宪权主体来看,我们将宪法看成是党和国家政策的法律化,制宪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人民,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成为“无源之水”,混淆了作为“始原的创造性”权力的制宪权与作为派生的代议制机构的具体行使宪法制定权力之间的关系,使我们长期以来在立宪主体上模糊不清,宪法上不明确。宪法序言第三自然段明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日在首都北京,庄严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当时曾经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在全国人大的职权中专门规定“有权制定宪法”的建议。但正式颁布的宪法文本中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制宪权方面的职权。对此,宪法起草委员会法律小组做了如下说明:一是本宪法的制定已在序言第三段庄严宣布;二是斯大林宪法是一个新的宪法,同时就是对1924年宪法的修改。所以,即使为了制定第二个宪法,那只是在社会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情况的需要来修改现行宪法,这已包括在修改宪法的职权范围内,无须另外再规定制定宪法的职权。从这个说明中可以看出,当时对制宪权的理解是不够全面的,把制宪权与修宪权理解为同一个概念,没有确立制宪权本身独立的价值体系,也没有从理论上说明作为制宪权主体的人民和作为制宪权行使者的全国人民大表大会的关系等。从制宪权的一般逻辑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来源于宪法,而宪法是作为制宪权主体的人民制定的,全国人大只是按照人民的意志通过宪法,并享有宪法的职权。{8}(P41)http://

  第二,从制宪目的来看,毛泽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有几段明确的论述,他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我们的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了这个目的而写的。”{6}(P710,P712)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在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是一个十分艰巨复杂的任务。必须动员全国人民的力量,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正确的和高度统一的领导之下,克服各种困难,才能实现这样的任务。因此,一方面,我们必须更加发扬民主,扩大我们国家民主制度的规模;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建立高度统一的国家领导制度。为了这样的目的,我们也有完全的必要制定一个比共同纲领更为完备的像现在向各位代表提出的这样的宪法。”{5}(P144—145)关于五四宪法的制定目的,我国学者有较多的论述,有的认为,它主要有两个:一是为了巩固革命成果和总结斗争经验;二是保障我国人民能够实现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9}(P90)有的认为,就制宪目的而言,当时的基本目标是以宪法的确认已经取得的经验与成果,并通过宪法的纲领性功能把人们实现社会主义的愿望法定化,赋予其规范的性质。{8}(P57)而在我们看来,从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的论述来看,“五四宪法”的制宪目的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总结历史经验;二是建立新的国家机关体系;三是动员群众,扩大民主;四是为实现过渡时期总路线统一思想。这种立法目的,从本质上来说,充分体现了“五四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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