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57712 发表于 2018-7-27 20:18:53

2018也谈“诚信” ——从向玛蒂尔德学习说起

          自从中共中央于2001年10月印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并把“诚信”写入20字的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中以后,全国掀起了一场关于“诚信”的热烈讨论。一时间,学生写诚信,专家研究诚信,消费者呼唤诚信,商家找回诚信。“诚信”这个词汇也挤入了诸如“申奥”、“WTO”、“出线”之类的“新新话语”序列。2002年“3.15”的主题更被确定为“诚信”。在这样如火如荼的诚信讨论中,我突然想到了玛蒂尔德。
  玛蒂尔德,何许人也?相信每个高中生都会记得,就是那个法国作家莫泊桑的著名小说《项链》里的女主人公。很多人肯定会质问我:什么,向她学习?还与“诚信”有关?这不是一个“小资产阶级妇女形象”的典型代表吗?!
  如果抛开“阶级分析方法”的模式,除掉先入为主的偏见,我想说:玛蒂尔德是一个实践“诚信”的好榜样。玛蒂尔德将其借来的一条项链丢失。为了归还,她借贷巨款买了一条。此后十年中,她不得不舍弃安逸生活而辛苦劳动,以挣钱还贷,到最后却得知当初借来的项链是假货。我们的语文教材编写者们在小说之前的“阅读提示”里辛辣地嘲讽道:玛蒂尔德是一个“小资产阶级妇女形象”,“她向往豪华舒适的生活”,“并为此付出了十年青春的代价”。他们对小说《项链》想要表达的意思作了这样的判断:文章“尖锐地讽刺了虚荣心和追求享乐的思想”,但“其中有对玛蒂尔德的同情”。(人民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高级中学教科书《语文》第三册)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这里,我不去考察莫泊桑本人的意思。我只是觉得,也许大多数中国人根本不会如此认真地对待一个非常普通的、并且是发生在好友之间的无偿借贷关系。很多人(或许包括我们的教材编写者和作者本人)都觉得玛蒂尔德这样的行为似乎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她之所以这样做了,是因为她“小资产阶级”的“虚荣心和追求享乐的思想”。——否则,这篇小说还有这样的“讽刺”效果吗?但是,如果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玛蒂尔德的“悲剧”是与她的诚信观念以及她一丝不苟地履行借用合同约定的归还义务紧密相连的;而她自己错误地判断了该合同的标的物(项链)的价值,才是造成“悲剧”的关键。我们在同情甚至批判玛蒂尔德的同时,却不要忘了对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在这背后作为支撑该行为的诚信观念给予高度的评价和颂扬。
  我想,在当今中国诚信极度缺失的危机面前,若要从伦理学的角度来寻求找回诚信的办法,那么大力宣传弘扬“明礼诚信”的基本道德规范,并且号召“向玛蒂尔德学习”,应该不啻为一剂良药。然而,仅仅从道德教化的层面来重建诚信中国是远远不够的。如果不诚实无信用的行为仅仅是受到一些道德上的不痛不痒地谴责(甚至有的连道德谴责都没有受到),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相反,行为人还能从欺骗、失信的行为中获取利益(有的甚至是暴利),那么恐怕无论你怎么教育和感化,他也不会改过自新,因为又有几个人心甘情愿丢掉金山守柴房呢? 作文 http:///zuowen/

  我们依靠道德教育已经两千多年了。孔夫子早就讲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意思是:用政令来规范人们,用刑罚来统一人们,老百姓只能免于犯罪,但没有廉耻之心;而用道德来规范人们,用礼教来统一人们,老百姓不仅有廉耻之心,而且愿意归顺。)可是,现在的情形却是“无免无耻无格”啊!从企业到学校老师到政府,诚信丑闻频出:南京冠生圆的“月饼陈馅”、广东河源的“瘦肉精”、银广厦、蓝田股份、仪科惠光等事件,还有湖南、广东的高考集体作弊、南丹政府隐瞒矿区事故的死亡人数的政府失信,等等。说什么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为什么眼下这“传统美德”几乎濒临崩溃之边缘呢?
  不要说“世风日下,人心不古”这些牢骚话,问题的关键可能还在于封建社会里传统的诚信与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有着质的不同。对此,清华大学秦晖教授的分析极具穿透力,他说:“自然经济下封闭的亲人熟人小圈子的关系可以靠亲情,市场上陌生人之间打交道靠什么?当然惟有诚信。”——这便从经济基础的角度揭示了“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方式在今天严重失灵的原因。(事实上,在古代中国,诚信做得也并不好。秦教授指出:“我国传统文化虽然重视诚信,但那时的长期专制的确产生了直言贾祸、真诚多磨的弊病。……而‘诚’既不存,夫复何‘信’?”)无独有偶,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也认为目前中国、韩国等的家族企业中的信任关系是“建立在血缘和亲情关系上的信任”,福山认为这是一种“低信任”。(《南方周末》2002.3.21:《团体生活重建信任》)既然传统方法已不奏效,怎么办?秦教授认为:“欲求一诚信的社会,宣传诚信的重要性固然应当,在制度安排上进行改革,让人们养成讲真话和以诚相待的习惯则是关键。”(《南方周末》2002.2.7:《以诚求信》)http://
  “道德楷模”的数量无论在西方还是东方都毕竟是凤毛鳞角。市场经济的“逻辑预设”是“经济人”。每个世俗的“经济人”都有一种最大限度寻利的自然冲动。这种冲动被两种基本的社会要素所规制,那就是道德理性和法律强制。如果这个市场的法制不健全,法治不成熟,就会出现不用付出(过高)代价或承担(过高)风险便能使这种被压抑甚久的冲动得到满足的机会。这时候,一般“经济人”的道德理性是很难克制住利益诉求的。于是,欺、瞒、骗、诈等等行为开始斩露头角。一旦这些行为没有得到及时遏制而成为市场中的经常现象时,诚信就开始失去自己存在的土壤。这时,就会产生“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善良是善良者的墓志铭”的现象,占便宜的是骗子,吃亏的却是老实人。结果便是市场秩序的崩溃,人民生活的混乱。正因为这样,所以就连鼓吹“管得越少的政府越是好政府”的“自由市场经济之父”亚当?斯密也告诫人们:“任何国家,只要她不具有管理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她的人民就不会享有财产的安全,契约信誉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她的商业和制造业要长期繁荣是不可能的。”因此,要真正建构一个诚信社会,仅仅向玛蒂尔德学习是不够的,关键还要依靠制度建设。
  中国是个热衷于道德评价的国度。我记得去年“两会”期间和“3.15”前后,在新闻里经常看到人们大谈特谈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鲜有人从法律和制度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的确,早在《商君书?靳令》中便出现了“诚信”一词,但这只是一种道德教条。而作为一个法律用语,“诚信”却是个舶来品。在《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3款,《德国民法典》第157、162、242条,《瑞士民法典》第2条第1款,《日本民法典》第1条第2款(1947年修订时增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3、2-103条,《南斯拉夫债务关系法》第12条,还有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7条等规范性文件中都确认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诚实信用”在我国从基本道德规范的地位上升到法律基本原则的地位(主要是民商法)最早是从1912年9月完成制定但未颁布的《大清民律草案》开始的。该法第二条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中国历史上正式颁布的第一部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第219条仍采《大清民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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