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1210 发表于 2018-7-27 20:19:03

2018商法理念的司法实现

  商法理念的司法实现
  一、商法理念及司法实现的必要性
  (一)商法理念及商法理念的层次性
  所谓理念,是指对某种理想的主观追求,也包括以一定的方法来实现该理想的信念。商法的理念就是商法自身的价值或目标。它们既是对商法总体特征的抽象概括;也是商事立法、司法和商事实践中应用商法应当达到的理想效果。相比于其他部门法,商法的理念问题是商法中的热门话题,这主要是因为商法理念是为数不多的商法共同性规律,甚至可以说,纷繁复杂的商法之共性即是商法的理念。
  学界对于商法理念的表述很多。从司法实现的角度看,笔者选取的商法理念有两个标准,一是能体现商法作为私法的基本属性,二是能体现商法区别于民法的特性。商法的理念即因此而有基本理念和特有理念之区分,这种区分是商法理念的层次性。平面化的理念也如法律价值那样往往会发生冲突,例如公正与效率、自由与秩序;而层次化的理念则展现出一般和特殊的逻辑关系,即特别理念优先于基础理念的适用,但应为基础理念服务。因此,本文构建的商法理念是一种立体化的结构,更便于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商法的基本理念是司法中应当坚持的基础和首要理念。商法的基本理念应当既是商法的认识论,也是商法的解释论,法官不仅需要对商法具体制度的高度熟悉,更需要深刻体会和把握这些基本理念在商事活动中的具体化及其所要实现的商业伦理。商法基本理念的功能主要是体现商法的私法性质,并处理好商法与民法的联系。强调商法的基本理念在当前有重要意义。商法在中国的发展绝对不是脱离私法而自成门派的,商法应当在私法框架内、在更高层次和更大范围内实现私法的自治,促成商事活动的法治化,引导公平、诚信法律理念的形成。我们不能因商法的特性而忽略了其最重要的本性。当然,商法中的公平和诚实信用理念本身也有层次之分,公平不仅是理念问题,更是正义的同义语,也是终极的法律价值;而诚实信用是商法对商主体及商行为的共同性要求,因此诚实信用理念也为公平理念服务。以公平作为司法实现商法价值的最高理念便与我国的法治目标和商事审判目标取得了一致。 论文网 http://
  商法的特有理念则是商法区别于民法的理念,是从商法技术角度对商法总体特征的抽象概括。笔者认为,商法的特有理念包括商事营业维持理念、信赖保护理念和商事交易的效率安全理念,它们是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商法的基本方法论。商法的特有理念并不是商法追求的最终目标,它们只是实现商法基本理念的手段、方法和途径;法官应用这些特有理念必须时时注意不能违背商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本理念。商法的特有理念可能完全排除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因此展现的是商法与同为私法的民法的区别。商法的特有理念没有出现在任何一部成文的商事单行法律中,更多时候像无形之手在支配着商法诸多特殊制度;它们实质上影响着法官对商事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却不得被直接援引成为裁判依据。这些商法特有理念并不具有如商法基本原则那样的广泛适用性,例如营业维持理念仅涉及商事主体制度,信赖保护理念仅涉及交易对方和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而商事交易的效率安全理念仅适用于商事交易领域,它们是从不同方面对作为商法的特别之处予以展示;并且在具体的商事案件裁判中运用得极为灵活,不同商事单行法对其体现也有所不同。为了实现商事审判的公平目标,法官必须掌握这些特有理念的运用方法。
  (二)商法理念司法实现的必要性
  商法理念的实现意义是深刻的,实现方法是多元的。但其中以司法实现商法的理念在当下中国尤为重要,这是因为以下三点原因:
  第一,商法理念可以确保法官正确地解释和适用商法。商法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以习惯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早期的商事纠纷由商人自行处理,后世主权国家的兴起才开始对商法予以法典化和成文化,并将商事审判权收归国家。但因商事内涵之大、外延之广,任何国家的商法都远比其他部门法复杂,无论是商法解释还是商法的适用,都客观地存在难度。我国以单行商事立法确立的商事法律规范同样具有内容多、体系乱的客观表现;各个商事单行法相互之间的差异也很大。商法理念就成为商法的基本法理,其所具备的抽象性则使其在商法领域的适用性较广。法官在处理商事案件时,只有明确商法理念才能正确理解商事法律规定,也才能正确地适用商法。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法官对商事案件的裁判不像刑事案件那样仅是代表国家对当事人行为进行评价,更要权衡和公平安排当事人既有和未来的利益,因此商事审判的结果对市民社会的影响颇大。当代的法官固然不是商人,但审理商事案件就必须像商人那样思维;符合商事规律的裁判才会被认可其公平性,并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合作,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而系统、科学的商法理念可以构成法官地经验型思维,显然有助于形成对案件的理性裁断。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第二,商法理念有助于在民商合一体制下按照商事关系的特有规律处理商事案件。西方民商分立国家不仅有独立的商法典,而且往往由专门的商事法院处理商事案件。我国采取的是大民事审判格局,虽然在法院内部有不同审判庭的区别,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决定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审判程序的一致性。商法典不仅是一个商法的形式合理性问题,对法院而言,更多时候需要通过商法典的商人和商行为制度引致适用相关的商事特别规范。相比之下,我国当前的商事立法存在结构性缺陷,除了典型商事单行法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与民法的界限比较清楚外,其他的民商法律规范界限并不清楚,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问题是难以区分商事审判和民事审判的不同规律,导致对商事问题简单适用民法,或者是对民事问题直接适用商法,因此产生裁判的不公。在这一特殊背景下,商法的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就发挥着引致商事法律适用的功能,即需要以这些理念为基础判断到底如何适用商事法律规范。也正因为这种立法体制的原因,我国法官对商法理念的现实需求极为迫切。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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