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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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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2: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截至2009年5月,美国对我发起337调查已达91起,其中76起集中于2002年以后。我国已连续6年成为遭遇337调查最多的国家。随着京瓷案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救济措施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有可能成为被告。文章就337条款和京瓷案后救济措施的变化进行介绍,通过对今年几起案件进行分析,对我国今后的应诉策略提出建议。
关键词:337条款;特点;京瓷案;应对策略
1美国337条款简介
337条款是美国《1930 年关税法》第337 条的简称,由1922年《美国关税法》第316条款演变而来,历经《1974 年贸易法》、《1979 年贸易协定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和《1994 年贸易法》等数次修改和完善,从为了提高美国的关税逐渐转向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的不公平行为,是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工具之一。
ITC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337调查有两种方式:申诉方的申请和ITC的主动启动,后续具体程序包括初审及调查展开、初步裁定、终裁及上诉等步骤。根据337条款第(a)项的规定,判断国外进口产品是否违反337条款,通常应充分考虑以下三个要件:①存在不公平做法或不公平行为;②该做法或行为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损害或威胁;③存在符合该条款所规定的美国国内产业。
除了快速有效的调查程序外,还赋予ITC可以开展一定的救济措施,救济措施包括排除令、禁止令以及其他辅助性措施。排除令包括普遍排除令与有限排除令。前者拒绝任何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会使被诉企业甚至是非涉案的生产同类产品的相关企业被迫失去美国市场;后者只针对被申诉方的侵权产品,不能适用于没有被列入337条款调查的产品。
2 337调查的特点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有学者说过:“在保护美国生产商遭受外国进口蹂躏、禁止侵权进口产品进入美国,以及防止国际仿冒行为对美国知识产权的损害等方面,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法律和最具争议性的工具之一”。近年来美国频频提起的337调查使得我国很多企业元气大伤,一蹶不振,对我国的出口贸易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具体就其自身性质而言,337条款具有如下特点:
①“337条款”的对象是具有知识产权侵权性质的不公平行为。337条款所涉及的行业较为集中,针对的是知识产权市场,特别是针对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在美国市场份额逐步扩大的高端产业。我国的知识产权还在发展阶段,尚很脆弱,同时国内的生产者知识产权意识又很淡薄,不懂如何保护自己的研发成果。根据337条款的规定,在ITC做出终裁前的任何时间,申诉方均可以向ITC申请发布临时禁令,限制我国产品出口。某些小品牌往往会因为市场没有延续性而丧失海外市场。
②起诉前毫无征兆,时间紧节奏快,费用高昂,让国内企业猝不及防。“337条款”为美国国内法,国内专业律师寥寥无几,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还处于朦胧阶段,缺乏主动意识和相关经验,因而在许多情况下,我国企业难以做出及时有效的反应。此外,由于法律和语言上的障碍,应对调查所需的昂贵的律师费和专家费开支,也使我国企业望而却步。因此,我国许多企业在遭遇“337调查”时往往消极应对,结果导致败诉,痛失美国市场。
③337调查针对侵权产品范围逐步加大,政府指导性手册的缺乏供公众参考导致造成很多企业畏诉、弃诉的现象。在针对中国提起的“337调查”中,绝大多数是基于专利权,但已有案例表明,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乃至于商业外观都已成为“337调查”的起诉理由,而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还远远不够,中国企业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④“337条款”救济措施波及范围较大。337条款的救济措施分为停止令、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采取对物管辖权。ITC一旦认定某产品对于公共健康及福利、美国经济的竞争条件、同类或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及美国消费者等会产生不良影响,认为该产品不应被禁止进口,即可发布普遍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可以防止任何侵权物品进入美国,而不管其由谁制造、进口或者销售。因此,普遍排除令一旦发出,不但影响本企业产品,还会影响同行和上下游产品,以致对整个行业造成影响并给直接涉案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3京瓷案后救济措施的转变
京瓷案的判决源于京瓷无线股份有限公司针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Inv. No. 337-TA-543(基带处理芯片)一案中所发布的有限禁止进口令所提起的上诉。
在该案中,博通要求ITC 对高通侵权芯片以及采用高通侵权芯片的下游产品发布有限排除令。尽管博通只列出高通为被告。博通的救济请求得到了 ITC 的支持。由于此款芯片被广泛运用于各种型号手机中,因此,包括京瓷在内的很多手机厂商都受到影响。于是,京瓷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撤消了有限禁止进口令并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重新审理,认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无权发布有限禁止进口令禁止非被告的下游产品进口到美国”。表面上,这一判决好像有利于中国公司(特别是作为被告的中国公司),但实际上可能会导致337 调查原告将供应链中尽可能多的公司指定为被告(通常为中国公司),原告也许还会考虑更多地寻求普遍排除令救济。据统计数据显示,京瓷案后,普遍排除令请求已有所增加。
今年上半年,中国在337调查上的几起完胜提振了国内企业出海、痛击贸易壁垒的信心,包括劲量公司胜诉中国无汞碱性电池侵权案,盐城捷康主动应诉337条款完胜,嘉吉公司诉南通医保337案获得最终胜利。下文将对今年几起案件进行分析,对我国今后的应诉策略提出建议。
4我国应对337调查应对策略的新特点
①诉讼态度上的积极转变。近期几起“337调查”的完胜应当说极大地鼓舞了我国企业的士气。从畏诉、弃诉、急于达成和解导致被迫接受很多不平等条款到迅速反应,敢于应诉、善于应诉。盐城捷康更是首开先河,在没有被涉案的情况下主动出击,主动申请加入ITC调查,泰莱公司措手不及,极力反对。最终盐城捷康通过申请,加入调查。这一行为扰乱了泰莱公司整个诉讼计划,泰莱公司不得不追加高额律师费用,但由于盐城捷康自身专利的自主性和诉讼上的精心准备,使得泰莱公司溃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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