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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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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11: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策略研究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概述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如何形成的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十几年的争端解决上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基础上形成的,特别是在GATT的第8轮谈判中,最终达成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使得争端解决更容易操作,这就大大降低争端解决的成本。
  (二)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争端类型
  第一、违反性申诉。这也是争端解决的主要类型。申诉方需证明被诉方违反了有关协议的条款。对这种争端解决的结果往往是被诉方修改或废止有关的措施。
  第二、非违反性申诉。这种申诉的审查,不需要追究被诉方是否违反了有关协议的条款,申诉方只需要证明其根据协议享有合理的预期利益因为被诉方采取的措施而受到损失或丧失。这种争端裁定的结果不需要取消有关措施,只要作出适当的补偿即可。
  第三、其他情形。对上述两种类型以外的争端类型及其所适用的程序和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且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出现过上述两类以外的案件。
  (三)WTO争端解决的程序
  WTO争端解决程序有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磋商。磋商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需要60天的时间。第二个阶段:专家组审理。专家小组是一个临时的机构,成员从名单中选定专家审理,不能达成一致时,由总干事任命。而且专家小组不仅要审查法律问题,还要审查事实问题。第三阶段:上诉机构审理。专家组报告发布后的60天内,任何争端方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但是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同时应该注意的是,上诉机构可以作出推翻、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调查和结论,但是没有发回重审的权力。第四阶段:执行和监督阶段。争端解决机构一票赞成通过报告后,被诉方应当执行,不执行的,争端方将获得授权平行报复或交叉报复。因为WTO没有强制执行机构。
  上述四个阶段中,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争端解决的所有阶段、争端各方都可以调解和磋商,WTO总干事亦可进行斡旋、调解或调停。1
  二、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角色分析
  中国自2001年入世以后,参与了多起争端解决案件,但是总体上,中国大多是以第三方身份参加的,这说明中国在争端解决中的表现并不积极,但就2009年,中国以申诉方的身份发起了三次贸易争端解决纠纷程序,并且都走上了上诉阶段,这说明中国在WTO中越来越活跃,这也是中国不断走向世界的结果。
  (一)中国作为申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分析以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为例
  2002年,美国对10中进口钢材采取保障措施,并在近三年的时间里征收高达30%的关税。中国、日本、韩国等对美国发起了磋商,这也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参与的第一起争端解决案件,也是最复杂的案件之一。在专家组审理阶段,当事双方的书面陈述正文就达2500页,附件达3500页,专家组报告也长达969页。上诉审议中双方提交的书面陈述达1000页,同时上诉机构的报告也达171页。仅仅一组数据就可以说明这一案件在当时的影响力。最终,2003年11月10日,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决,美国撤销了保障措施。
  美国钢铁保障案,是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开端,虽然在案件的审理中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中国参与了这个案件的全过程,这使得我们对WTO运作模式争端解决机制有一个系统的了解,为以后的参与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经验。
  (二)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分析
  中国在WTO争端解决中主要是以第三方参与的,这也说明中国在争端解决方面仍然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那么WTO争端解决程序对第三方有什么要求呢?规则虽然规定第三方需要有贸易利益,但是在实际的争端解决中,专家组及上诉机构并不要求第三方说明自己的利益,更不会专门进行审查,所以只要在会议上示意,即可作为争端的第三方,收到争端双方的部分资料,提交自己的意见,并有权出席听证会。
  到目前为止,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的案件已多达100多起,以2印度诉美国纺织品和服装原产地规则案为例,2002年1月11日,印度政府就《美国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第334节、《美国2000贸易与发展发》的第405节和相关的美国海关的实施细则进行磋商,印度认为美国的上述规定违反了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第二条的规定。两国首先进行了近一个月的磋商,但是最终未能达成一致,同年5月,印度要求设立专家组,10月,专家组成立,同时,中国、欧盟、菲律宾作为第三方递交了书面意见。中国之所以作为第三方参与,是因为中国一直是纺织品和服装的出口大国,纺织品出口占世界市场40%,而美国是最大的进口国,所以,美国对原产地规则修改后对中国我国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但是案件的最终裁决是:印度并没有充足的证据支持其诉求,也就是印度最终败诉了。
  这一案件中,中国作为第三方积极参与,并提供了自己的陈述,虽然最终败诉了,但作为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却有重大意义。第一,中国可以充分了解案件的信息,熟悉各国的贸易体制,为以后进行国际贸易做好铺垫。第二,可以学习到起诉和应诉的技巧,为以后的争端解决提供了经验。第三,通过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可以降低成本。
  (三)中国作为被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分析
  中国入世时就作出了一系列的承诺,3年放开外贸经营权的承诺、15年非市场经济的承诺等,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也卷入到国际贸易经济纠纷中去,所以作为被诉方的情况也是不断增多。中国作为被诉方的第一个案件源自美国,美国就其生产和设计的集成电路,要求中国给予增值税的优惠。该案件双方很快达成协议,最终,中国撤销了不一致的措施。这仅仅是中国作为被诉方的一个开端。2006年,中国最为艰难的一年,中国因为汽车零部件的措施,先后被欧共体、美国、加拿大发起磋商,此案件持续三年时间,终于在2009年初,上诉机构作出最终裁决,中国的措施是不合理的,要求撤销。这对当时中国的汽车行业造成极大的打击。这也说明中国当时在争端解决中的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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