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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WTO规则对农产品贸易的规制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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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11: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浅析WTO规则对农产品贸易的规制和不足?
一、WTO规则关于农业贸易的规制
  (一)GATT
  1市场准入
  GATT第111条指出: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者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由此可见,GATT在市场准入方面的两项基本原则:一个是关税减让原则,一个是取消数量限制原则。进出口数量限制一直是阻碍世界贸易自由化的难题,GATT将取消数量限制作为一项原则,在监督成员方取消数量限制时,与监督成员关税减让进行了严格的指导。
  取消数量原则应当适用于所有产品,但是在GATT起草过程中,为了照顾各国政府农业政策的需要,对工业和农业产品进行了区分。根据GATT第112条(c)项,对于以任何形式进口的农、渔产品的数量限制,凡为执行以下三类政府措施所必需者,可以不受第1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约束:(i)为限制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替代产品)的产销数量;(ii)为消除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替代产品)的暂时过剩;(iii)为限制其生产完全或主要依赖进口的任何动物产品的许可生产数量。
  2出口补贴
  20世纪50年代为了遏制世界范围内出口补贴破坏世界贸易自由的情况,GATT增设了关于出口补贴的补充规定,即GATT的第16条b节,该条命令禁止任何对非初级产品的补贴,但是对初级产品(农业属于初级产品)GATT并没有明确予以禁止,只是要求各国尽力避免进行对初级产品的补贴,即缔约各国应力求避免对初级产品的输出实施贴补,但是GATT第163条设置了初级产品出口补贴的门槛:如一缔约国直接或间接给予某种贴补以求增加从它的领土输出某种初级产品,则这一缔约国在实施贴补时不应使它自己在这一产品的世界出口贸易中占有不合理的份额。GATT对初级产品设置了不合理的份额标准,即各国可以对初级产品进行出口补贴,但是不得使该产品在相关市场份额中占有不合理的份额。
  3国内补贴
  不同于GATT对工业和农业在市场准入和出口补贴上的限制,GATT对工业和农业采取了相同的标准,或者说对于国内补贴并没有进行特殊的规制。就法理而言,任何对国内产品的补贴都会破坏国际贸易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但是GATT本身对国内补贴采取了保护的态度,比如在GATT第三条确立的国民待遇原则,但同时规定该原则不应妨碍专对国内生产者提供的补贴,还有在《反补贴守则》第11条中即便承认国内补贴可能会造成不公平竞争并且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但也仅仅要求各方设法避免(seek to avoid)这些后果的产生。
  整体而言,GATT对农业国内补贴并没有给予太大限制,至少就我国国内的农业补贴而言未受到太大限制。
  (二)《农业协议》
  在WTO法律体系中,《农业协议》属于《WTO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议)的一部分。附件1A虽然包含众多货物贸易协议,但以货物产业名称命名的只有《农业协议》和《纺织品和服装协议》,从此可以看出,WTO体制中农业贸易所拥有的特殊地位。而且相较于其他诸多协议而言,《农业协议》内容显得更繁多和复杂。协议由序言、正文和附件三大部分构成。
  序言主要说明各签约方关于农业贸易政策方面所达成的基本共识,《农业协议》正文部分确立了市场准入、出口竞争和国内支持等多方面的多边纪律。
  1市场准入非关税壁垒关税化
  市场准入问题是农业贸易中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除了关税偏高以外,还有各类的非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因其在实践中缺乏透明性和确定性而广受反对和诟病。所以在《农业协议》中,为了消除非关税所带来的弊端,同时又不至于对各国原有的进口农产品保护措施造成过强的冲击,以美国和西欧为代表的农产品出口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提出了关税化的概念,即通过一定的计算公式将所有非关税措施转化为等效的关税,成员把农产品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转化成关税等值,期望通过取消非关税壁垒提高市场的准入程度。关税等值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T=(Pd-Pw)/Pw100%
  其中T为关税等值,Pd为相关产品的国内价格,Pw为国际市场参考价格。
  消除非关税壁垒和确立单一的关税保护原则的法律依据源自《农业协议》第42条,即各方不得维持、采用或回复使用已被要求转化为普通关税的任何措施。根据第42条的注释,任何措施包括:进口数量限制、进口差价税、最低进口价格、任意性进口许可、通过国家专营贸易企业维持的非关税措施、自愿出口限制以及除普通关税之外的任何类似边境措施。单一关税原则还有两个特殊的例外,一个是特别保障条款,另一个是特别处理条款。
  2出口补贴
  《农业协议》对出口补贴的定义为:视出口实绩而给予的补贴,包括本协议第九条所列的出口补贴。《农业协议》第91条列举了最常见的六种农业出口补贴,简单概括为以下几种:政府视出口实绩而向某一企业提供直接补贴;为出口而销售或处理非商业性的农产品库存并且价格低于向国内市场购买者提供的价格;依靠政府措施融资的对一农产品出口的支付;为减少出口营销成本而提供的补贴;政府规定的出口运费优于国内装运货物;视产品出口所含农产品的情况而对该农产品提供的补贴。《农业协议》关于出口补贴的一般纪律规定在第8条,即每一成员方均不得以除符合本协议和其减让表中列明的承诺以外的其他方式提供出口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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