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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我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策略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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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11:4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策略之探析
从汽车零部件案开始,我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态度,从一开始的双方协议解决争端,转变成以积极的姿态去解决。反倾销、反补贴始终是WTO争端解决的热点,本案作为最新的中美双反案,反映出我国在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对我国积累经验,提高自身应诉能力有很大帮助。
  一、案情介绍
  我国对进口自美国的取向电工钢采取了双反调查措施,美国对此表示异议,先请求与中国磋商,后申请建立专家组进行调查,中国对专家组报告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机构裁决中国败诉,后来我国进行再调查,美方对再调查程序及最终裁定表示异议,目前由21.5专家组审理。
  二、我国参与WTO争端解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缺乏应诉经验
  在参与WTO争端解决实践活动中,如果想要处于优势,必须要熟悉和掌握WTO规则。当事方必须要依照WTO条款的要求来参与WTO争端解决实践活动。在本案中,我国由于缺乏应诉经验,没有系统理解WTO规则,导致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认定我国违反WTO的相关规定。专家组认为调查机关必须证明不利的价格影响是由倾销和补贴产品引起的。我国认为调查机关只需考虑价格影响,而上诉机构认为必须在《反倾销裁定》和SCM协定关于损害决定的整体框架下来考虑。由此可见,如果我们连WTO的规则没有理解,会导致我国在实践中处于劣势。
  (二)国内相关规定不完善
  在WTO争端解决活动中,如果争端当事方按照WTO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WTO争端解决机构会做出有利于该当事方的裁决。这就需要成员国本国的相关规定符合WTO规则的规定。如果成员国的国内相关规定与WTO规则不相符,其行为被WTO争端解决机构认定违反WTO规则的概率会很大。
  2013年7月29日,商务部颁布并施行《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简称执行规则),本案是第一起适用《执行规则》的案件,2013年6月14日,商务部发布对该案涉及双反措施进行在调查的第40号公告,虽然当时《执行规则》并未颁布,但该规则规定,本规则施行之日尚未执行完毕的裁决,适用本规则。商务部在该案的执行期内重新审查双反原始调查已获得的证据和信息,并作出裁定,美方对中方的再调查程序及最终裁定表示异议,目前由21.5专家组审理。
  该《执行规则》是商务部的行政规章,《执行规则》的内容规定地并不细致,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商务部的行为也不能进行有效的规范,可能会导致再调查的结果不具有客观性。由此可见,该《执行规则》在具体实践的适用上会出现问题,WTO其他成员也会对此产生质疑,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定该《执行规则》与WTO规则不符的可能性也会比较大。
  三、我国有效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之策略
  (一)系统理解和掌握WTO规则
  如果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获得有利于我国的裁定,有助于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增加我国的应诉经验,为以后有效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提供帮助。这就需要我国对WTO的规则做到全面理解。在参与WTO争端解决的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条款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只有完全掌握WTO条款的内容,才能在参与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实施有助于使我国处于优势的策略。
  (二)完善国内立法
  如前文所述,《执行规则》是行政规章,其内容并不具体,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会导致商务部享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对商务部的行为进行规范,WTO争端解决机构也可能会认定该《执行规则》不符合WTO规定。为了更好地规范我国调查机关的行政行为,建议我国借鉴美国、欧盟的相关立法,制定一部内容完善的关于执行的行政法规,对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
  (三)重视先例
  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具体实践中,会援引先前WTO争端解决机构所做出的报告,以此来确定争端方的权利义务。当事方也经常援引先前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报告来证明自己观点的正确性,或者作为辩护理由。由此可见,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报告对我国来说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通过研究先例提高我国参与WTO争端解决实践的水平,提高应对将来发生的案件的应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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