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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从功能对等理论角度浅析WTO法律文本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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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11:4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功能对等理论角度浅析WTO法律文本的翻译
1 引言
  法律文本作为一种特殊文本,是绑定了法律效力的文本,是法律内容和法律效果的载体。由于法律文本具有高度的严肃性,其翻译必须准确无误地译出原文的内容。与此同时,在文体风格和法律效应上也要尽可能的达到对等。因此,奈达的功能对等论对法律文本的翻译具有很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笔者通过分析WTO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从奈达的功能对等论理论出发,以翻译目的、文本功能为切入点,深入分析奈达的功能对等论理论对于法律文本翻译的较强适用性。
  2 WTO法律文本的语言特征
  WTO法律文本是很正规的国际法文件,具有权威性、庄重性、规范性,其用词准确,结构严谨,具有独特的文体及篇章结构特征。
  2.1 词汇方面
  2.1.1 使用古体词。吕俊和侯向群指出:使用古词语给人以自古至今法律就有传统,不容轻易改变的心理含义,这些复合性副词几乎成了法律文体的一种词汇标记,是这类文本的一大特色。(2001:182)。这些古体词形式简单,语言精炼,不易出现歧义,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例1:Desiring to Hereby agree as follows:
  该例中的hereby相当于here+by,即特此之意。文中该句之意即特此达成如下协议:。
  2.1.2 使用subject to等短语。在法律文本中,频繁使用subject to这一类短语,以准确表达法律概念。
  例1:Each Member shall accord to  subject to the exceptions
  其中,subject to在文中是指依据,遵守。
  2.2 句式结构方面
  2.2.1 条件句的使用。在法律条文中,除了规定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外,还设想了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和处理的办法,所以,在法律条款中有较多的条件句。但条件中不仅仅局限于if 的表达,还会较多使用 provided that等。
  2.2.2 长句的使用。WTO法律文本在表达较为复杂的概念时,习惯用较长的句子,尤其是复合句、从句等来完成。《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中使用了大量的长句,以准确表达法律概念,从而体现法律语言的严谨性。
  3 功能翻译理论
  3.1 功能目的论。功能目的论以目的原则为核心,试图把翻译从原语的奴役中解放出来, 从译入者新视角来诠释翻译活动。它首先关注的是文本功能和翻译目的, 强调翻译是译者在分析原文的基础上, 根据客户要求,实现译文预期功能的目的性行为。
  3.2 尤金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1964年,奈达在《翻译科学探索》中第一次提出了形式对等和功能对等两个概念。就形式对等和动态对等而言,奈达更强调后者。1993年,他将其观点综合起来,用功能对等代替了动态对等。
  4 功能对等理论对法律文本的指导意义
  4.1 普通词汇的翻译
  在WTO法律文本中,有许多普通词汇,如action, party, duty等有着其特定的内涵。
  例如:The contracting parties to GATT 1947
  该原文中的 contracting parties ,如果译成买卖双方,则不符合该原文所属文本类型。考虑到该词语是在法律文本的语境下,则其应指缔约方。
  4.2 条件句的翻译
  法律文本要求思维缜密,逻辑性强,既要考虑到各种不同情况,又要排除各种例外情形。
  例如:Members may, provided that such protection does not contravene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根据功能目的理论,在不违背原意的情况下,尽可能译成贴切中文表达的句式,以方便中文的阅读对象更好地理解(谭载喜,2010:213)。所以,原文中的provided that译成只要这样的表达方式,既忠实于原文内容,又使读者易于理解。
  4.3 长句的翻译
  法律语言作为法律信息的载体,必然是明确的。在法律英语中,句子结构较复杂,且多状语从句、定语从句、多分词短语等。
  例如:Members, Desiring to ; Hereby agree as follows:
  这段话出自《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最开头,多达近三百个单词。该原文虽较长,但其实是由诸多个现在分词构成的多个分词短语,句子主干实则为 Members Hereby agree as follows 。因此在翻译时,必须尽量达到文本各个方面的对等性,以最大限度的使译文与原文达到对等。
  5 结束语
  鉴于WTO法律文本的规约性、准确性以及庄重性等特点,在翻译此类文本时,译者必须在全面透彻理解原文基础上,以功能对等原则为指导,尽可能与原文保持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从而实现法律效力的对等。总而言之,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对WTO法律文本的翻译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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