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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从“美国轮胎特保案”浅谈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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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11:4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美国轮胎特保案浅谈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经过一系列的发展演变,成为负责管理、协助和解决其成员之间发生的贸易争端的机构,为解决各国贸易争端提供了一个举足轻重的法律平台。入世以来,中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身权益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与美国、欧盟等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WTO的申诉不仅数量少且申诉对象范围狭窄。申诉类型单一,诉讼效果不理想。从美国轮胎特保案就可以看出,这些不足暴露出中国在申诉方面的诸多问题和缺陷。
  一、案情简析
  美国轮胎特保案( DS399:United States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s of Certain Passenger Vehicle and Light Truck Types from China)是中国申诉案件中败诉的首案。自2009年4月起,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以中国对美轮胎出口扰乱美国市场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中国产乘用车轮胎发起特保调查。中方代表团赴美交涉未果。美国总统奥巴马于美国时间2009年9月11日批准对从中国进口的所有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实施为期3年的惩罚性关税:税率第1年为35%,第2年为30%,第3年为25%。我方于2009年9月14日向其提出磋商请求。专家小组于2010年12月13日发布报告,裁定美国胜诉。之后我方于2011年5月24日提出上诉。上诉机构于2011年9月5日发布报告,驳回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了专家小组的裁决[ WT/DS/399,:WTO, Update of WTO Dispute Settlement Cases]。在本案中,我国大败而归。
  该案从表面上看,美国有充分的理由提出这一保障举措。因为自从我国加入WTO后,美国从中国各类商品包括轮胎产品的进口数量的确在增加,有数据显示,从2004-2008年,美国从中国进口轮胎数量增长率为21.5%,美国轮胎产量下降25%[ 蔡苏文,张萍:美国轮胎特保案下山东轮胎企业的应对之策[J],对外经贸实务,2009年12期。]。但美国从中国进口轮胎是因为中国是轮胎价格最低的供应商。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美国找各种借口阻碍中国乘用车轮胎出口美国,将其国内一些轮胎工厂的倒闭归罪于中国,其目的就是为给国内大量过剩商品找到买主,通过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排斥他国商品的进口。这种让本国企业独享本国市场的行为在本质上就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行为。美国为了自己的私利,口头上主张自由贸易,行动上却在纵容和推行贸易保护主义。
  而且,在美国轮胎特保案中,美国取得了压倒性的胜利。这样的裁决结果对于美国轮胎企业改革和缓解金融危机下日益严峻的失业率问题有一定的帮助,但对中国轮胎征收高额关税,中国轮胎出口量锐减,美国轮胎价格一路飙升,2009年6月底至同年9月底,固特异、固铂轮胎这两家美国国内轮胎企业产品涨幅超过46%。美国国内轮胎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而言也是受害者。最严重的是此举对于我国的轮胎出口市场是一次重创。正如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会长范仁德所说,最高征收高达35%的关税,将影响到10万左右工人的就业,损失约10亿美元出口额。[ 大洋网:美国对中国轮胎加税将影响我国10万工人就业,http://finance.qq.com/a/20090913/000611.htm ]由此可见,败诉的代价是高昂的。
  二、美国轮胎特保案败诉原因分析
  整体来讲,该案中我国败诉主要是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我方的主张证明力和公信力不够充分。中国认为美国的保障措施不符合入世议定书第16条第4款的规定,理由是中国的轮胎出口美国既不是快速增长也不是造成美国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的主要原因。虽然中国援引了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421条款的规定进口快速增长必须是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的主要原因,这一标准比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第4款的标准还要低。但在证明中国轮胎出口美国没有违反相关条款时仅指出一些生产商公开反对这些保障措施,其他资料数据也没有更高的证明力。最终,中国的主张被驳回,专家组支持了美国的主张。证据证明力不高的原因一是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在搜集证据方面,没有深入调查,提不出能够令人信服的数据资料;二是没有地理上的优势,证据收集比较困难。虽然美国轮胎特保在事实和法理上都缺乏支持依据,仍然能够胜诉。
  另一方面,争端解决机制在案情调查过程中更加关注程序公正,对于实体公正的要求尚低。基于自身制度的缺陷,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往往比较模糊。为降低司法成本,确保争端尽快解决,争端解决机制往往只对争议的核心问题做裁决,而不是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在此案中,中国声称美国保障措施不符合入世议定书第16条第3款规定,因为美国征收的关税超过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这一理由被WTO专家组驳回,没有充分考量裁决的实际影响,仅仅专注于条文的框架规定。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在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申诉活动中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申诉经验的匮乏和专业人才的短缺。虽然入世后我国积极积累实战经验,但目前,我国是世界上被外国反倾销最多的国家。WTO官网数据显示,1995年至2008年,他国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共677宗,占全球反倾销立案调查的19.8%,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479宗,占全球反倾销措施的21.9%[ 吴淑娟:WTO争端解决机制:我国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J],对外经贸实务,2011年3月。]。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因两反一补争议而申诉的案件才五起。这样的被动局面很大程度上是经验的匮乏和人才的短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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