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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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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11: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举证责任的概述
  在不同的法系,举证责任具有不同的含义。如在普通法体系中,由于其事实认定体系的特色,举证责任包含相当多的意义,主要涉及两种不同的内涵。第一种意义是指当事人在审判中最终说服事实审理者其特定主张为真实的责任。普通法上关于举证责任的第二种含义是提出证据责任,这种责任是提出足够的证据,让案件能提交给陪审团审判的责任。与普通法系比较而言,大陆法系中的举证责任的内涵较为单纯,只有一种含义,其意义是为特定主张的当事人需负担证明其主张的责任,即普通法系中举证责任的第一种含义,可见大陆法系中没有第二种含义,那是因为大陆法系一般没有陪审制。在我国举证责任一般被认为有两种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说的是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所负担的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其是可以转移的,那是源于原、被告在诉讼中的一种追求胜诉的本能,当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证据证明其诉求时,另一方当然要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然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则是不能转移的,那是因为其负有举证责任,在案件真伪不明时应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这种责任是由案件性质决定的,所以是不会转移和改变的。
  二、中国利用争端解决机制规则的问题及建议
  1、中国作为申诉方利用 WTO争端解决机制举证责任规则问题
  (1)案例分析
  经历了两年多的来回争夺,被视作奥巴马时代中美贸易摩擦第一案的轮胎特保案尘埃落定。2011年9月5日,上诉机构宣布裁决结果,判定美国对中国输美轮胎征收惩罚性关税符合世贸规则。换言之,美国在此备受关注的中国进口轮胎特保案纠纷中胜诉。2009年6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基于美国钢铁工人协会提出的对中国轮胎采取特保措施一事,提出了对乘用车、轻型货车用中国制轮胎征收3年特别关税的方案。2009年9月14日,中国政府正式就美国限制中国轮胎进口的特殊保障措施启动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欧盟、日本、中国台湾、土耳其和越南以第三方参与该案。2010年12月13日,世界贸易组织宣布,美国对从中国进口的轮胎采取的过渡性特保措施并未违反该组织规则。2011年5月24日,中国决定对中美轮胎特保措施世贸组织争端案的专家组裁决提出上诉。
  (2)中国作为申诉方利用举证责任规则的一些建议及对策
  一是作为申诉方,我们可以选择认为适当的条款主张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此外,更需要我们注意的是,申诉方只需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没有义务为对方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二是积极运用WTO相关规则进行反击。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非正式组织的作用。
  2、中国作为被诉方利用 WTO争端解决机制举证责任规则问题
  (1)案例分析
  2010年4月,中国对原产于美国的取向电工钢产品开始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美国随后在世贸组织提出磋商请求,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2012年6月15日,世贸组织公布了该案的专家组报告。其中,报告支持美国关于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时未提供充分证据等主张,裁定中国贸易救济调查机关的做法违背了相关世贸规则。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我国商务部是否不适当地使用了可获得事实,其严格来说属于证据规则而非程序规则,它是指如果利害相关方不或拒不提供调查当局所要求的信息,调查当局将有权在《反倾销协定》第6.8条和附件2的相关规定下通过其他来源的可获得事实做出裁决。在具体实践中,调查当局所采用的可获得事实主要是国内调查发起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原因在于国内申请人有难免可能会被怀疑有夸大真实倾销幅度的嫌疑。此外该规则有助于调查当局的调查,所以尤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本案的其他正义焦点还包括调查当局的裁决是否有事实依据、依据可获得事实计算未知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及补贴税率是否正确等。通过此案件,我们要注意信息审查的审慎、承担信息告知和拒绝信息告知义务等。
  (2)中国作为被申诉方利用举证责任规则的一些建议
  第一,我国应尽可能多地利用协商程序,慎重考虑进入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能用磋商方式解决问就题尽量用磋商解决,防止不必要的麻烦与诉讼资源的浪费。第二,作为被诉方,我国在参加WTO争端解决程序过程中,要注意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举证责任规则中的建立初步事实规则对于被诉方的举证责任的要求从理论上讲是比申诉方高的。正如前文所述,由于其建立标准与时间的模糊性使得不论申诉方还是被诉方都要尽量充分举证。①第三,作为被诉方,我国在平时更要做好举证规则的研究与证据的收集工作,只有对举证责任规则有充分的了解才可以使我国在涉及贸易争端时可以预见到专家组的相关事实认定,才便于将WTO争端解决机制有机地融入外交解决争端的轨道中,进而呈现对我国最有利的解决结果。同时,我国在平时行政和立法活动中要注意保存所有可能在 WTO 争端解决活动中用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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