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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以WTO透明度原则和司法审查制度为视角浅谈我国司法审判的借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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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11: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WTO透明度原则和司法审查制度为视角浅谈我国司法审判的借鉴和应对
一、WTO透明度原则和司法审查制度
  WTO透明度原则,是根据GATT第10、13、16、19条、GATS第3条、TRIPS第63条等规定,要求WTO的所有成员方政府不仅要及时公布有关调整贸易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而且要公布成员方政府与其他政府及机构之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以及有关贸易仲裁裁决、司法判决和相关法律程序的详尽资料等;这些法律规章文件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各成员国政府应当要及时或定期向有关理事会提出关于国内法律法规颁布和公布情况的报告;并设立专门的咨询机构解答其他成员方和WTO有关理事会的咨询;各成员方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上述相关法规、条例、判决和决定,所谓公正性和合理性是要求各成员方应对其他成员实施非歧视原则;所谓统一性则是指成员方在其领土范围内的各地方政府均应按照中央政府所颁布的政策法规进行实施,其制定的相关规章与上一级法律法规不应有冲突或抵触。
  WTO司法审查制度,是指根据GATT第10条、GATS第6条、TRIPS第32条和第41条、反倾销协议第23条、海关估价协议第13条、政府采购协议第20条等规定,要求成员方应建立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审议的司法审查制度。成员方应尽快建立司法的或仲裁的机构与程序,这类法庭或程序除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之外,从事外贸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庭提起申诉或诉讼;有关当事人不仅可以针对成员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且可以针对一些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应当要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并执行裁判结果。此外,为能使成员方达到WTO所规定的要求,WTO承继了GATT所规定的对成员方司法体制进行国际审查的制度,即要求成员方除应公布对有关行政诉讼进行裁判的司法文书外,还应向缔约国全体提供有关案件的行政救济程序和司法程序、事实认定及定案依据等详尽司法资料,供缔约国全体进行审查。此外,根据世贸组织协议规定,涉及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最终行政裁定和复审决定,可特别要求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者通过诉讼程序,迅速进行审议,该法庭或诉讼程序应完全独立于负责作出该裁决或复审决定的当局等。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条第4项规定,要求每一成员方应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
  WTO透明度和司法审查制度要求,即是期望从法律制度上保证WTO规则和成员方的承诺能得到落实,防止成员方采取不以公开公布的法律法规而以令人不能知悉、不可捉摸的内部规则进行国际经贸交往的做法。WTO法律规则中关于透明度原则和司法审查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表明了WTO希望成员方之间相互信任,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基本信念,以及运用法律调整手段,将具有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背景的成员方的政府行为,纳入WTO通行规则体系的强制性举措,从而为WTO成员方开展正常经贸交往提供了制度化的法律基础。
  二、我国司法审判的借鉴和应对
  我国在加入WTO议定书中,对WTO透明度原则与司法审查制度所作出了的明确承诺,则表明了我国政府坚定不移地奉行对外开放政策的决心与信心,表明了我国政府愿意按照WTO通行规则和现代法治理念,进行现代法治运作模式建构的理性思考。因此,WTO透明度原则和司法审查制度以及我国所作的具有前瞻性的战略构思,无疑将极大地推动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WTO透明度原则和司法审查制度以及我国的相关承诺,对我国现有司法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要求我们不仅要在法律上真正赋予司法机关以司法独立权,更要坚持司法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同时,要完善对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制,从而有效地遏制和防止司法腐败,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WTO规范的主要是成员国政府的行政行为,而司法审查制度对于监督行政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司法审查在WTO法律框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我国加入WTO时,对WTO透明度原则和司法审查制度所作的承诺,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促进法治进步和彻底摈弃保护落后的庄严态度和决心,与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完全合拍,必定会实质性地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另一方面,它对我国现有司法体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使司法机关面临着新的挑战与改革的契机。这就要求我们要按照WTO规则和法治原则进行现代司法、行政体制架构,用公正透明的司法制度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从而以司法正义和法律公正推动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
  首先,我们应当要改变司法机关行政化运作的现状,使司法机关真正享有宪法所赋予的独立审判权和司法中立性。
  司法独立性和中立性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司法能够实现法律正义和维护社会公正的必要前提。由于WTO透明度原则大大地提高了司法裁定与判决的公正性和公开性程度,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只能以法律的规定及其精神为圭臬,而不能受任何法外因素的影响。司法实践也反复证明,由于我国司法机关在体制上没有真正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司法独立权,而是在人、财、物等方面均隶属于各级行政机关,因而其难免不受诸多外在因素的制约与干扰,由此所带来的司法腐败、判决不公等问题,已引起广大社会民众的强烈不满。在我国加入WTO后,这种具有行政依附性的司法体制,其究竟能否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究竟能否真正实现法律的公正性,也可能会成为我国入世后的一段时期内爆发争端的焦点之一。因此,按照宪法和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创设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机制,从法律制度上实现司法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已成为我国当前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最为迫切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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