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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WTO框架下保障措施制度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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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11:5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WTO框架下保障措施制度之浅析
纵观整个国际社会和学术界,都未对保障措施的含义达成统一的共识。笔者认为主要是指WTO某成员国认为已经或者正在进口的产品数量急剧增加,进而严重威胁或损害该国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行业时,进口成员国可以通过采取关税、数量限制、终止关税减让等手段采取的措施。
  一、保障措施制度的价值界定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生产要素和商品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然流动更加迅速。由此可见,贸易自由化是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然而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贸易摩擦纠纷不断,保障措施频频被一些国家用来保护国内相关行业利益,起到安全阀的作用。
  保障措施被经济学家们视为对贸易自由制度的博弈结果。一方面,各成员国追求政府的租金最大化;另一方面又考虑经济收益通过降低交易成本达到社会产出最大化,这就构成了一个两难困境。只有当产出最大化与租金最大化的综合利益大于成本的时候,制度变迁才会发生。从中国加入WTO组织的贸易实践中,可以看出各个国家的贸易体制与降低国际贸易交易费用的自由贸易体制之间历来存在冲突,而保障措施作为紧急措施,通过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来保障国内经济利益,是一种高效率的贸易制度,平衡各成员国的利益。保障措施的制度的渊源与发展。
  (一)保障措施制度的渊源
  保障措施经历了从单边主义、双边主义到多边主义的发展过程。最早进行保障措施立法的是美国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规定在出现紧急情势的情况下,美国可以偏离协定义务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后来发展到双边国家,1942年美国与墨西哥签订的《互惠贸易协定》中,主要是关于缔约国因承担约定义务而对自己国家不利时,可以采取全部或部分的免除义务的措施,被称为逃避条款。
  1947年在起草国际贸易组织章程的过程中,保障措施条款经过修改被引进了当时的关贸总协定,后来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各成员方达成《保障措施协定》。这个协定加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9条涉及到的保障措施的基本制度,这两部分共同构成世贸组织的保障措施制度主要组成部分。
  (二)保障措施制度的内容
  《保障措施协定》由14个条款和1个附件构成,前9条确立了可操作的保障措施机制,后5条是使这个机制得以公平、有效运行的保障。
  GATT1994第19.1(a)条规定实施保障措施需要构成四个要件。第一是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存在,第二是进口激增,第三是因进口对进口成员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第四就是进口激增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保障措施制度的执行
  首先是非歧视原则,《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2款要求实施保障措施不受产品来源国的限制,即只仅仅针对这种产品,并不是歧视的针对某个国家。其次其他一些条款也对保障措施的实施进行了约束性规定,进而减少对国际贸易产生的负面作用。
  二、 保障措施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保障措施制度实施的相关数据分析
  从世贸组织官方网站收集的数据经过整理可知,从1997年到2012年,这15年期间有关发起保障调查的案件达330件左右,但是其中仅有43个案件的成员方依据《保障措施协定》提出磋商的请求,其中仅仅只有10个案件当事双方达成了谅解协议,其他的都实施了保障措施。
  首先,为什么提出磋商请求的国家这么少?其次,提出磋商请求后达成和解备忘录的比例仅只有23.26%。接下来我们将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第一,针对成员方根据《保障措施协定》提出磋商请求较少的情况,笔者认为首先是各个成员方国家对WTO及相关协定内容的不清楚而造成。上文提到过保障措施制度是由单边主义向多边主义发展而来,有的国家甚至没有保障措施的立法,对于新加入的成员方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来熟悉。其次,有关保障措施实施程序在实践中执行状况与理论有较大区别,特别是关于一些原则、模糊性的规定,如:《保障措施协定》第12条第1款关于成员实施保障措施应立即通知这个决定。其中的立即规定的时间是多长,就会引起成员方的理解歧义。这也将导致另一成员方在应对这样的突然袭击显得素手无策。再次,在进口成员方调查进口数量与造成后果的过程中,对于它国的数据调查范围、计算方式及法律认定上,缺少相关经验及证据反驳。最后,针对磋商请求,协定的规定并不具有权威性,只是尽量鼓励成员方通过充分磋商达成谅解。
  第二,提出磋商请求的案件中,最后达成协议的比例也依然是那么低。第一,保障措施是针对公平的贸易行为,各当事方都会尽全力维护自己的利益。然而这个利益的平衡点很难达到。第二,协定规定磋商的内容范围不全面。磋商内容一般只涉及到成员方所提供信息的审议和贸易补偿问题。对于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和时间及对于实施措施后是否变相进行报复却没有在这个讨论范围之内。第三,有的国家也会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进行诡辩,公共秩序这也是个争议的焦点,虽然目前没有一个国家因公共利益而成功抗辩过保障措施的实施。
  (二)保障措施制度的案例分析
  笔者选取了1996年韩国奶制品案,1997年美国小麦面精案,1999年印度丙酮案,1999年新西兰及澳大利亚诉美国羊肉保障措施案,2002年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五个典型案例来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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