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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WTO争端解决机制下面对多元化世界贸易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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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11:5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WTO争端解决机制下面对多元化世界贸易的创新
建立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基础上的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处理WTO成员履行世界贸易各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关键性机制,它保障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预见性和安全性,对于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具有重要意义。多哈回合久而未决一定程度上促生了新生的多边贸易存在形式,在这样的背景下,WTO应从传统的争端解决机制中跳出来,对自身解决机制的定位、管辖等进行创新,以促进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发展。
  WTO在世界多边贸易上负有制定、监督、管理和执行共同构成世贸组织的多边及诸边贸易协定的责任,负有调节成员国间争端的职能。鉴于GATT包括东京回合上达成《关于通知、磋商、解决争议与监督的谅解》对争议解决程序等多年经验,于1994年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成为WTO争端解决制度的核心内容。在DSU之上形成的争端解决机制,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程序,自1995年1月1日开始运作以来,到2014年11月5日,共受理了486起争议。用实践,保障了WTO的成功运转。
  1 争端解决机制的分析
  WTO争端解决渊源。WTO争端争端解决机制源于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第22条和第23条,对GATT缔约下的多边贸易争议做了定义、将磋商作为通过多边方式解决争议的必要前提。在争端处理中,GATT也由最开始的外交程序发展到专门成立的工作组。于1979年11月日内瓦第35届缔约方会议上通过的《关于通知、磋商、解决争议与监督的谅解》,对GATT在争端解决上作了详细的规定。然而在GATT之下,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专家组报告进行通过或批准,这就成了GATT的致命缺陷:因为原则之下各方利益交织,利用这样的程序设置达成各自的目的,始终难以达成一致,那么这样机制下的多边贸易争端解决也就失去了意义在1991-1994年间,GATT成员方提出了36项申诉,12个专家组做出了最终报告并在全体缔约方中三方,一致通过的仅有4项[1]。又因为GATT下争端解决机制本身缺乏明确、肯定的时限规定,让整个争端解决程序效率陷入未知。
  1994年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成为WTO争端解决制度的核心内容。
  WTO争端解决程序。WTO成员就解决争议事项必须先进行磋商程序。磋商程序是争端解决程序的最开始必须经过程序,也是最基本的争端解决程序。根据DSU第4条规定,如果WTO成员认为它在WTO某协议下的权利由于另一缔约方所实施的法律或者相关措施受到损失,该成员应当向后者提出磋商的书面请求。在提出书面请求之后,时效性规定有当10日未答复/30日约定期限内未磋商/60日磋商未解决之时,提出申诉的一方即可以请求DSB实力专家小组解决争议。
  专家组解决争议的司法程序。按照DSU第4条规定,在磋商未果的情况下,申请人有权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向DSB递交的申请书包括已阐明是否进行磋商以及申诉的法律依据。则专家小组可设立。专家小组则按照DSU第11条规定之权限,对所审理的事项作出客观的评价,包括认定案件的事实,有关涵盖协议的可适用性和一致性,提出相应的建议或裁定。专家组应于其成立后6个月/紧急3个月/至迟9个月内向DSB提交报告,并向缔约方分发。DSB与争议各方应在报告分发后20天后/60天内对报告进行评审,除非某一缔约方声称就此提出上诉/一致不通过,否则报告自动通过。
  在专家组报告向WTO全体成员散发之前,有关争议各方还可以就他们之间争议的内容继续进行磋商并达成和解。
  上诉机构程序。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上诉程序,是有效减少专家组决定错误的风险,以便使自动通过程序不受政治的干预和抵制。根据DSU第17条,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作为WTO设立的常设机构,审理专家组报告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专家组对这些问题作出的解释。对有重大利益关系的第三方的意见,上诉机构应予以调查。上诉机构应自提出上诉之日起60天/最多90天内做出对上诉事项的决定。其报告提交全体缔约方后30天内由DSB通过,除非一致不通过,否则争议各方应无条件接受。根据WTO官方报告所列图表(表1.1),可以看出上诉程序在整个争端解决程序的地位相当重要。
  表1.1 按年算进入争端程序案件统计[3]
  仲裁及选择性的争议解决方法。仲裁作为解决WTO成员间争议的方法,主要规定在DSU第21条(3)款(c)项、第22条(6)款和第25条中。
  仲裁在争端解决程序中三种存在形式:(1)执行DSB已经通过的专家组或者上诉机构裁定的合理期限,即执行报告的合理期限包括三种允许的方式:败诉方提出具体执行期限由DSB批准、争议双方在报告通过后45天内共同约定期限、仲裁员在90天内决定此项期限,且一般不应超过15个月;(2)仲裁解决在败诉方执行报告的条件下,胜诉方对其采取的中止减让或赔偿等报复性措施所涉及的合理金额的问题;(3)根据争议各方业已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选择性的争议解决方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是指除磋商、专家组、上诉机构、仲裁程序以外的争议解决方法,通常包括由争议各方共同选择的第三者斡旋、调解,或者通过特定的专门委员会专家就争议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2 WTO争端解决的近况
  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方案,在某种程度上来讲,是国际私法的范畴,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准司法性也为争端解决和合法性和正当性提供了依据。且不同于国际法院,所有WTO成员国都要接受该机制的强制管辖。经过20年的多边贸易争端处理经验,包括对条文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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