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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后WTO时代中国反倾销的法律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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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11:5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后WTO时代中国反倾销的法律制度构建
1 反倾销的概述
  1.1 反倾销的法律内涵
  要理解反倾销的法律内涵,就必须先从倾销的含义入手。原因在于反倾销是针对外国的倾销行为而采取的有关措施。倾销是指,如果是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亦即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由于倾销行为违反了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平等的待遇和机会这一根本原则,已在世界范围内被视为是一种价格歧视和不公平的贸易作法,并被普遍反对。
  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受到损害的国内工业的申诉,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的、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和措施。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即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销售;其次,损害事实存在,也就是倾销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再是,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
  1.2 反倾销措施
  典型的反倾销措施,就是对从特殊国家出国的特殊商品征收进口关税以达到把价格提到该商品正常价值或者是消除该商品对本国工业造成的损害的目的。我国采取的具体反倾销措施有以下三种:第一,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第二,价格承诺。指在进口方反倾销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和损害且倾销和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后,出口经销商主动承诺提高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进口国国家或地区出口产品的行为。第三,反倾销税。终裁决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2 我国的反倾销立法现状
  中国的反倾销制度建立于1994年,当时反倾销的法律依据是199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正式实施,
这标志着我国保护民族产业的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化、效率化和公正化。因此,我国现行反倾销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国的反倾销法律虽从无到有经历了较短的时间,但从不完善到相对完善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反倾销条例》是在时间仓促、缺乏实践,同时又在未经严格程序审定的情况下出台的,所以其缺陷和不足亦在所难免。与国际反倾销体制相比,我国反倾销法的实体规则还存在着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3 构建及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
  3.1 完善我国的反倾销立法
  3.1.1 提高反倾销法的立法层次
  从目前来说,我国反倾销法的法律渊源有二:一是自1994年7
  1日起施行的《对外贸易法》;二是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倾销条例》。在这两者之中,前者虽然属于最高立法机构的立法,但涉及反倾销的只有该法第30条一个条款的原则性规定,对反倾销根本无实际的操作性。作为中国反倾销制度的主要规则的后者,却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这种以行政法规作为反倾销法律依据必然会导致权威性不足,效力较低。因反倾销是一项全面而又复杂的工作,该法规很可能难以做到调动社会各方面资源充分有效地进行反倾销调查和采取反倾销措施,从而影响其科学性、效率性。如上所述,应当按照国际惯例和相关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在新条例的基础上,加快研究和制定一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反倾销法律,提高反倾销立法层级,这对完善和稳定中国的反倾销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3.1.2 完善反倾销实体法
  (1)完善倾销的认定。
  ①对正常价值中涉及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应该明确规定。新条例中对正常价值界定的方法基本上与WTO反倾销规则相一致,也是采用
出口国国内价格、第三国价格、结构价格三种方式
。但中国的反倾销立法对使用出口国国内价格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前提条件正常贸易过程的确定。这点我们可以借鉴WTO以及欧美的做法,对低于成本销售的参考因素,以及符合关联交易的情况作出详细的规定。但是,反倾销立法绝对不能生搬硬套,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标准。
  ②完善出口价格的确定。可以参照欧盟的反倾销立法,明确出口价格的构成因素。这些因素可以包括:正常的运输、保险、处置、装卸及附加费用,关税、反倾销税和因产品进口或者销售在进口国所交的其他税款,以及一个合理幅度内的销售费用、一般费用、管理费用和利润等。此外,还要结合我国的实际进行必要的界定相关反倾销法中没有规定的专业术语。
  ③完善倾销幅度的规定。可以参照国外的先进立法,应该对影响倾销幅度的不同因素进行适当的调整,包括税收、销售的不同条件以及贸易水平、销售数量等。尤其是在比较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时,应该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以达到公正合理。
  (2)损害的认定上。虽然《反倾销条例》所指的损害类型与
  WTO反倾销规则并无二致,且《反倾销条例》第8条也规定了确立损害时应当审查的一些事项,但此规定仍有一些不足:缺乏对相关概念的明确界定,原则性规定过于简单,因而不利于反倾销的实际操作和体现反倾销法律本身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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