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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WTO规则和法律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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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11:5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tq811 { display:none; } WTO规则和法律解释方法
一、WTO规则和法律解释方法概述
  根据梁慧星先生的观点,所谓法律解释方法,是指狭义法律解释的诸种方法。WTO规则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具有国际法属性的法律规则。是一套规定其成员方政府在制定与实施国际贸易立法和规章方面的具体权利义务的国际条约群。从WTO争端解决机构运用WTO规则处理国际贸易争端的实践来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使用了诸多法律解释方法来解释具体的WTO规则。
  WTO争端解决机制(DSB)是整个WTO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该机制在运行中暴露了诸多问题,但不得不承认,目前WTO争端解决程序值得称赞,它是向建立在规则基础上的国际贸易外交总体制发展的一个非常重大和积极的步骤。DSU在总则第3条第2款中非常明确地阐释了DSB在对WTO规则的适用过程中进行法律解释的重要性: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为这个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障和可预见性的中心环节它可用来保持成员方在各涵盖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国际公约按解释的习惯规则来阐明这些协议的现有规定。  论文代写 http://www..com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国际条约的解释通则,因此,它是我们研究国际条约解释最为重要的资料。《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31条和第32条之中。这两条解释规则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解释规定的基石。其中第31条作为解释通则,以善意解释作为贯穿条约解释全过程的主导原则,分别提出了文本、上下文、目的及宗旨、嗣后协定、嗣后惯例及可适用的一般国际法规则等解释的权威性因素,而并没有强调如何在约文之外探寻缔约国的意图。因此,该公约采用的是客观解释学派的约文解释方法,强调约文文本的首要地位。第32条则着重于在坚持把客观解释方法作为解释通则的前提下,又把准备资料作为解释的补充资料,以用于证实根据客观资料所获得的意义。由此可见,公约也有条件地把主观解释方法作为条约解释的辅助方法。
  综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32条规定的条约解释规则大致可以概括为:善意解释是根本原则,约文解释是基本方法,参照目的和宗旨解释是条约解释正当性的保证,使用准备资料是解释的辅助、补充手段。上述解释规则体现了坚持以客观解释方法为主,以主观解释方法为有条件的补充的原则和精神。
  二、WTO规则法律解释方法在原材料案中的应用
  (一)案情介绍  论文代写 http://www..com
  2009年,美国首先提起诉讼,指责中国限制铝土、焦炭等9种工业原材料出口,压低国内同时推高国际市场原材料价格,进而为中国国内生产商在国际竞争中提供了不公平的便利。随后,欧盟、墨西哥加入,共同提起诉讼。WTO于同年底成立专家组,并于2012年2月初步裁定中国的出口限制违规。专家组在2011年7月5日曾发布一份报告,其中裁定中国涉案的出口关税和出口配额措施不符合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有关世贸组织规则,且未满足保护可用尽自然资源等例外条款的条件。最终,在2013年的1月30日,上诉机构宣布维持有关我国9种原材料出口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定的结论。这意味着持续了两年半之久的原材料案以中方败诉告终。
  本案中,中方的抗辩思路主要是援引WTO中的例外条款进行应诉。如果中国能够证明涉案的管理措施符合例外条款规定的条件,即使这些措施与世贸组织规则存在二致,我国的相关涉案措施也能因此得到豁免。本案中,我国援引的例外条款主要是GATT1994第20条b款、第20条g款,它们分别涉及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可耗竭的自然资源这两项内容。
  (二)WTO规则中的例外条款
  例外条款,也称逃避条款或免责条款(EscapeClauses),是指在WTO协议中的若干规定。在这些规定中,允许各成员政府在条约的正常实施中,当条约规定的特定情形出现时,暂时停止其施行其根据WTO协议所承担的条约义务。一旦特定情形消失或暂停施行期间届满,WTO协议便自动恢复施行。WTO一般例外条款仅包括GATT1994第20条和GATS第14条。严格意义的一般例外条款看似简单,内涵却十分丰富,包括了公共健康、环境保护、公共道德等诸多领域。它允许世贸组织成员方为了维护特定的国内公共政策目标或社会公共利益(如公共道德与公共秩序、保护环境、人类健康、具有历史价值的文物等),可以采取减损或免除WTO一般义务的措施。  作文 http://www..com/zuowen/
  (三)原材料案中的WTO规则法律解释方法
  1.文义解释
  20条(b)款的叙述更加笼统和概括: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necessarytoprotecthuman,animalorplantlifeorhealth)对该项的理解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实行的措施是否为了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二是这种措施是否是对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necessary)其中,对第二个层次的理解最为关键。结合相关判例,一般认为,所谓必需的措施应当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不存在合理可行的可替代措施;二是措施对贸易的限制最小。前者是从措施的不可替代性角度考虑的;后者则体现了当实现贸易自由与保护环境这两个目标共存时,世贸组织倾向于促进贸易自由化的理念。
  原材料案中,中国就其针对限制废料(镁、锰、锌)和三高产品(焦炭、镁金属、锰金属、碳化硅)征收出口税、实施出口配额的措施进行了抗辩,援引的便是第20条(b)款。专家组在对必需这一词的认定中,也是按照上面的思路进行的。首先,针对高污染原材料所实施的限制出口措施具有可替代性。第二,限制措施对全球贸易产生了限制作用。可见,专家组认为中国限制高污染原材料出口的措施不符合必需性的要件。条约解释的出发点和中心环节就是审查和解释条约的实际约文。国际法院1950年3月3日在关于联合国大会接纳会员国的权限案的咨询意见中指出:法庭解释和适用条约条款的首要任务是努力实现在上下文中的用语的自然的、通常的意义。对条约用语进行文义解释成为国际外交和司法实践中十分普遍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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