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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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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12: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
  透明度原则是WTO多边贸易体制的一项重要原则,随着WTO成员的不断增多,WTO的决议和规则影响的范围就越来越广,各成员方对WTO的透明度日益关注。我们知道,WTO制度中最具成就的是其争端解决机制(以下简称DSM),而且其司法裁决倾向已完全压过了外交解决倾向,在性质上已完全成为一个司法体制。〔1〕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也有不完善之处,自多哈发展回合以来,WTO成员方对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诸多建议,其中关于提高争端解决程序透明度极为关注。大多数成员认为增强WTO争端解决程序透明度主要应该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争端解决程序一般透明度问题,要求专家组、上诉机构的报告向公众公开,任何当事方可以披露其参与争端解决案件自身立场的陈述,专家组可以向公众寻求信息等。而目前W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序规定:只有争端当事方才能知晓在争端中提交的书面陈诉和最后的裁决报告。《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DSU)第14条规定:专家组的审议情况应保密,专家组个人发表的意见在专家组报告中应当匿名。DSU附则3第2条规定:专家组以不公开的形式办案,等等。二是关于法庭之友问题,主要是指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是否采纳法庭之友提交的资料和提供的信息。大多数成员方认为,由于全球自由贸易的发展,贸易争端不断增多,公正、有效的争端裁决越来越重要,WTO争端解决程序应给予非当事方以及非政府组织(NGO)参与争端解决的机会。具体而言,在争端解决过程中,非当事方和非政府组织应享有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向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提交书面陈述的权利,提供独立证词和辩论的权利,甚至是享有争端当事方的一定权利。〔2〕法庭之友制度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透明度意味着WTO有关信息应当在成员间流动,WTO争端解决的过程应该有广大市民社会积极参与。成员方对法庭之友介入WTO争端解决机制持各种不同态度。 论文网 http://

  一、法庭之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法庭之友(拉丁语amicus curiae,也称friend of the court)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诉讼习惯,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中早已存在。在不同的法律字典中法庭之友的解释各不相同,The New Oxford Dictionary of English的定义是于特殊案件中,为法院提供中立建议之人; Holthouses Law Dictionary解释为当审判者对于法律事项产生疑问或误解时,旁观者得以法庭之友身份向法院提出报告。可见,法庭之友是指:这些未经要求和没有利益的旁观者。〔3〕但Blacks Law Dictionary的界定是:非诉讼当事人,因为诉讼的主要事实涉及其重大利益,得请求法院或受法院的请求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书面意见的人。由此,现代意义上的法庭之友是指非当事方的任何个人、国家、团体或组织,基于中立的立场或是基于特定的利益,提请法庭注意一个先例或已经被考虑的一个重要的事实,主动向法院提出事实上的经验和法律上的见解,以协助法院更公正地作出裁决。
  目前法庭之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较为普遍。在美国,从19世纪初到20世纪初这一段时期,法庭之友制度得到了初步的发展; 20世纪中期进入较快发展时期。提交法庭之友的主体从政府机构发展到了私人利益集团。193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颁布了法庭之友书状的提交规则(rule),并先后进行了3次修改。199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有关法律规则作了进一步的修正,反对提交重复的和与案件无关的法庭之友书状;199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承认法庭之友不再是法庭的朋友或对案件结果无利害关系的旁观者。〔4〕在普通法系国家,大多数法庭之友陈述对法院的判决起到了重大影响。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同时,在一些国际组织、区域经贸组织的争端解决中法庭之友制度也有所适用。国际法院在《国际法院规约》规定:第三方以法庭之友协助法院解决纷争;国际刑事法院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73条规定:利害关系方经法院要求,向法院提交信息; 《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第11章也对法庭之友制度进行了规定。〔5〕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一些案件中也接受了法庭之友提供的资料和意见,但是,法庭之友制度在WTO所有规则和制度中都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在DSU第13条规定了专家组有寻求信息的权利,所以在该领域它几乎是一个崭新的议题。
  二、法庭之友制度在增强WTO争端解决机制透明度中的适用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曾不止一次出现过非政府组织以法庭之友的身份递交与案件有关材料的情况。就专家组程序而言,根据DSU第13条第1款(3)项规定,各专家组有获得信息的权利,可以从任何相关的机构寻取资料,也可以和专家们就事件的某些方面磋商以求得他们的意见;根据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可以看出,专家组可以接受未经要求的法庭之友提供的资料;专家组没有义务答复资料提供人,也没有义务在裁定中反映出提供的资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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