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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论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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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12: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试论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2001年中论文联盟http://国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入世给中国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增加了我国对外贸易的机会,享受到了贸易伙伴的优惠政策,分享了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好处,但同时我国作为WTO成员国之一必须要严格履行其条约下的国际义务,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所以,我国加入WTO后,既要严格履行WTO条约下的义务,又要善于运用WTO规则来保护自己在贸易竞争中不受损害。
  一、WTO规则及其特征
  WTO规则是一套以条约形式出现的国际法律法规,其内容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其功能在于确定各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行业准则及活动规范,防范和组织政府在国际贸易中对企业的正常交易的武断干涉,并建立了一套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监督各成员国有关贸易的法律或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另一方面在发生争议时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渠道,为成员国的对外贸易提供平等、自由和公开的竞争环境。WTO通过谈判和争端处理,使各成员国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用自由化的手段降低了政府的贸易保护。  http://
  总的来说,WTO规则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WTO规则隶属于国际条约的一部分,则其对成员国必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权威性。WTO规则中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带有一定的司法机制特点,能够保障WTO规则的有效实施。
  2.WTO规则作为国际贸易公法,是调整成员国间宏观经贸关系的条约,目的在于约束和规范了成员国的政府行为,消除或者限制各成员国的政府对其跨国(境)贸易的行政干预,未直接确立国内的从事国际贸易的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即权利主体是各成员国政府而非自然人或法人。WTO规则缺乏具体的行为准则,更多的是框架性的规范。
  3.WTO规则的结构比较松散,在要求各成员国遵守其共同的规则的同时,能够根据不同成员的实际情况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结构、价值取向的不同等,灵活变动其履行的义务,包括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区域同盟设立一定的过渡性安排,一定程度上协调了世界贸易自由与各成员国的利益。
  4.WTO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三位一体的功能国际组织,其本身是该贸易规则的最终裁判者,这种排他性使其独立于国内法院。WTO规则是国家之间政治谈判的产物,其自身也有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这对国内法律对其规则的直接适用产生了一定的障碍。 代写论文 http://

  二、当今各成员国适用WTO规则的主要模式
  从当今各成员国的通常作法来看,WTO规则在国内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纳入适用,即直接适用。采用这种方式适用的国家,通常将国际条约纳入该国的国内法,承认国际条约是其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并且承认国际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采用这种适用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法国、瑞士、荷兰、日本等。
  2.转化适用,即间接适用。采用这种方式适用的国家并不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通常是通过国内立 代写论文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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