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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WTO体系下“双反”措施的合法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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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12: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本文以目前对华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调查(即双反调查)大潮为背景,分析对华双反调查的严峻现状,在探讨中国在此领域中的发展中成员地位和转型经济地位的基础上,解析对华双反调查的法律依据、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尤其是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同时实施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的行为,虽然有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的法律依据,但在案件的具体操作中存在滥用相应规则的嫌疑。美国的这一行为也促使我们应更加关注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
  关键词:反补贴;反倾销;合法性
  
  一、对华双反救济现状
  2004年以前,中国并没有遭遇过其他WTO成员针对中国产品发起的反补贴调查,主要是面对和处理的是全球对华反倾销浪潮。但是,自2004年加拿大对中国发起第一例反补贴合并反倾销调查案至今,不仅中国游离于世界反补贴之外的格局被打破,而且与世界反补贴自2002年起稍有缓和的趋势相反,中国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外反补贴调查,到目前为止已在印度、韩国之后,位列第三,成为其他WTO成员运用反补贴单边救济措施的重点对象。目前来看,WTO成员针对中国目前经济转型状态,往往采用反倾销合并反补贴调查(以下简称为双反调查)的方式,对中国产品形成夹击之势。  
  加拿大于2004年4月13日首次针对中国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对原产于中国的户外烧烤架反补贴和反倾销合并调查案,截至2007年12月双反调查案已达到7起,受调查产品包括碳钢不锈钢紧固件、复合木地板案、铜制管件、无缝钢制油气套管、半导体冷热箱,以及铝型材等。
  美国按其相关判例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措施,因此之前迟迟未对中国产品采取行动,但是,美国众议院于2005年通过《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要求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如中国)适用反补贴税法,以此为信号,美国商务部首先于2006年11月20日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进行双反立案调查,其后又于2007年6月对原产于中国的标准钢管发起调查,并于2007年7月18日至31日连续对我国薄壁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和非公路用轮胎等产品发起3起双反调查,此后继续对橡胶磁铁、热敏纸、亚硝酸钠、环状不锈钢焊接压力管、管线钢管、厨房用金属架等产品发起双反调查。
  在美国对华铜版纸案中,美国采取了不同以往的国内产业救济措施,即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同时实施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以下简称双反措施)。一时间,国内学者们就WTO法律体系下美国对华产品实施双反措施的合法性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论文网 http://
  二、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调查的合法性
  迄今为止,美国和加拿大针对中国的反补贴调查绝大多数都是与反倾销调查合并进行的,因此亦称为双反调查,其可能的结果就是同时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双反调查是否合理合法,目前学者观点各异,有的认为这违反了GATT1994第6条第5款,也有的认为双反虽不违反WTO规则,但有悖于法理上的一事不二罚原则,即对同一个行为不能用不同规则处以相同种类的处罚,也有的认为这并不违背一事不二罚的法理原则,因为反倾销和反补贴针对的是不同行为:前者指向企业行为,后者指向政府行为;只是双反在具体运用时可能被滥用,可能导致重复计算。
  我们认为,政府补贴与企业倾销属于两种行为,政府补贴可以成为企业倾销的原因之一,但并非企业倾销的唯一原因。WTO规则本身并没有禁止进口成员在适当情况下采取两反措施。GATT1994第6条第5款规定:进口至任何其他成员国领土的任何成员国领土的产品,不得被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补偿倾销或出口补贴所造成的相同情况。依笔者理解,此规则只是不允许成员方在出口补贴构成企业倾销的唯一原因时,同时采取双反措施,而只能二择一。但是,如果企业倾销不仅仅由政府补贴所致,那么进口成员就可以同时采取两反措施。

  上述条款之所以强调出口补贴,是因为当倾销与出口补贴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双反容易导致对同一产品的出口补贴进行重复计算。这是由出口补贴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出口补贴降低了涉案产品的出口价格,但在国内销售的同样产品并没有得到补贴,因此其国内市场价格(即正常价值)不变,调查机构基于此计算出来的反倾销税就含有出口补贴的成分。但是,出口补贴以外的其它补贴则不同,它们往往普遍减少产品成本,使产品国内销售价格和出口价格都下降,主管机构基于此计算出来的反倾销税不含有补贴成份,就不会与对该产品征收的反补贴税产生重叠。
  当然,上述规则都是基于政府补贴与企业倾销能明确区分的市场经济条件而制定的,那么对于中国这种经济转型过程中的特殊情况,美国或加拿大在对中国采取双反措施时是否造成了重复计算呢?笔者认为,完全存在重复计算的嫌疑。
  以美国为例,按其判例对于完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税法,因无法界定其补贴;但根据DOC在铜版纸案中的主张,中国处于经济转型期间,某些企业或产业符合市场导向要求,对它们而言可以区分补贴与倾销,因此可以采取双反。基于这种主张的逻辑,DOC就必须在双反过程中确认涉案企业属于市场经济导向,从而可以对其适用反补贴措施,既然中国企业具有市场导向,就不应当在反倾销调查中采用原来的计算非市场经济体正常价值的替代国办法,而必须以对待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计算方法来确定倾销幅度。DOC在双反中仍使用替代国方法就无可避免地会造成补贴的重复计算这也是它在铜版纸案双反调查过程中对中国企业的做法,即以印度为替代国按非市场经济方法计算中国铜版纸的正常价值无论是对出口补贴还是其它补贴,DOC的反倾销初裁和终裁都没有对出口价格或结构出口价格进行价格调整以防止重复计算。这对中国企业显然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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