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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WTO框架下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博弈及中国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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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12: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WTO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存在内容粗疏、文意含糊、流于形式等弊端,但通过相关争端解决实践,WTO逐渐改变了其自由贸易优先于环境保护的倾向性立场。尽管在WTO的核心价值体系中,维护传统的多边自由贸易依然占据重要地位,但促进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已经初现端倪且日趋重要。中国应当重视和顺应这一趋势,在WTO法律框架下实施规范的国内环境补贴制度,同时考虑征收国内环境税和国际碳关税的可行性,制定涉外环境保护标准,并在环境与贸易关系的问题上与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合作。
  关键词:WTO;自由贸易;环境保护;一般例外;对策
  中图分类号:D996.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1)03009803
  
  一、WTO法律体系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建立WTO协定》中提到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是WTO的宗旨之一,但WTO本质上是一个促进自由贸易的国际组织,环境问题只在影响到自由贸易时才与WTO有关,因此,WTO法律体系中没有专门的协定来处理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和协调问题,只在相关协定中存在着一些督促成员方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的条款,并且这些条款的实施都附随了特定的与贸易有关的条件。《WTO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承认成员方有权以某种方式设置一定的环境保护标准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但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不能构成不合理的歧视,对不同来源地的产品须实行同一标准;第二,不能对自由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限制。《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第8?2(c)款规定:为促进现有设施适应法律和/或法规实行的新的对公司产生更多的约束和财政负担的环境要求而对其提供援助,只要此种援助是:(ⅰ)一次性的临时措施;且(ⅱ)限于适应所需费用的20%;且(ⅲ)不包括替代和实施受援投资的费用,这些费用应全部由公司负担;且(ⅳ)与公司计划减少废弃物和污染有直接联系且成比例,不包括任何可实现的对制造成本的节省;且(ⅴ)能够适应新设备和/或生产工艺的公司均可获得。只有符合了以上五个条件,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的环境补贴才为《SCM协定》所允许。 论文代写 http://
  《WTO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0条规定了环境保护的一般例外,该条(b)、(g)款允许成员方为了特定环境目标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为有效保护可用竭资源而实施与GATT规定相偏离的措施;为防止成员方滥用这些措施,该条又在序言部分规定了援引这些例外条款的前提,即不能在成员间进行歧视性引用,不能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GATT与TBT、《SCM协定》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因此GATT第20条较之前述TBT和《SCM协定》中的环保例外条款具有更大的适用空间。遗憾的是,GATT第20条没有对环境目标的具体含义进行界定,即没有明确何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对抽烟、饮酒的限制是否属于这一环境目标的应有措施?由此导致实践中在具体阐释某一环境措施是否对贸易构成限制时,可能会采取比较苛刻的主观标准。因此可以认为,WTO在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的关系上采取了歧视前者的态度,其有关环境保护的例外条款虽然表明以实现环境保护为目的,但具体内容设置仍是以自由贸易为本位的思路。
  WTO的首要宗旨是促进贸易的自由发展,因而其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相对粗疏,缺乏具体的可度量的标准及可操作的程序,这似乎给各国在处理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关系问题上自行其是大开了方便之门。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也认为WTO不应该变成一个环保机构,不应该卷入到审议国内环境优先问题、建立环境标准问题或者制定全球环保政策中来,那些问题应该继续是各成员国政府和其他更适合做该项工作的国际组织的工作。①但事实上,由于贸易的全球化、环境保护的一体化以及WTO规则的普遍适用性,WTO法律框架对各国涉及贸易的环境法规以及涉及环境的贸易法规的制定及实施均产生了实质性影响。特别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包括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两部分)在实务中处理的有关案例已逐步修正了WTO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的粗疏性、单边性及其贸易优先的相对偏颇的价值取向,在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动态博弈中寻求着微妙的平衡。 论文网 http://
  
  二、WTO争端解决实践中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博弈与平衡
  
  (一)WTO争端机构通过对GATT第20条的灵活适用实现了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动态平衡
  GATT第20条是WTO法律体系中有关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条文,包括序言和子项两部分:序言规定成员方在行使子项赋予的权利时,应避免在成员间构成歧视,且不能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子项(b)、(g)是环保例外条款(内容如前述)。由于GATT第20条不存在客观的裁判标准,所以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涉及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的案件中,对该条进行了动态、灵活适用,以实现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均衡、兼顾。这从以下著名案例中可见一斑。
  在美国汽油标准案中,WTO上诉机构认为美国限制贸易的措施符合GATT第20条(b)、(g)两项的规定,但依据该条序言部分,上诉机构最终认定美国限制贸易的措施违反了其在GATT下所应承担的义务。上诉机构认为,GATT第20条子项规定的是权利,成员国可将之作为法律权利予以引用,但这一权利的行使方式应当是合理的,不能减损该成员国在GATT下所应承担的义务。②该案件较以往相关案例的最大区别在于,WTO争端解决机构对GATT第20条子项的适用标准的严格程度大大降低,这暗示了GATT第20条的具体适用标准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有一定弹性空间的。 论文代写 http://
  WTO上诉机构在2002年韩国牛肉案中指出:第20条所用necessary一词指的是一连串不同程度的必需。在这个连串棒(严)的一端,是按必不可缺含义来理解necessary的;而在(宽)的另一端,necessary指对做出贡献。③从法律技术层面讲,如此阐释体现了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的客观要求。该原则要求解释者赋予条约的所有条款以意义和效力,不能随意导致条约的某个条款或段落多余或无用。而在韩国牛肉案之前的案例中,WTO争端解决专家组往往依据例外从严解释原则解释条约,使得几乎没有国家可以成功援引GATT第20条的子项,结果造成GATT关于环境保护的一般例外条款几乎成了空文。
  WTO上诉机构将GATT第20条一分为二:一是将限制贸易的环境措施的评价标准放到序言中来,从而照顾到了有能力实施环境措施的发达国家,认可其在环境保护方面所作的努力;二是通过严格相关贸易措施是否构成不合理歧视和变相贸易限制的标准,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这种两阶段审查法意味着成员国所采取的措施可以因为符合GATT第20条子项的规定而获得WTO的承认,即使其实施方式不符合GATT第20条序言的规定(只要被诉国根据序言的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相关措施就是合法的)。可见在WTO的核心价值体系中,尽管维护传统的多边自由贸易仍占据重要地位,但促进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已经初现端倪且日趋重要。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对静态法律条文的灵活适用,既实现了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的博弈均衡,也使WTO贸易优先的单一价值取向有了明显的改观。  
  (二)WTO争端解决机构赞同优先通过多边合作的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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