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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WTO视角下中美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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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12: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WTO视角下中美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比较分析
摘要:2010年9月9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USW)针对中国发起的新能源反补贴调查,使中国陷入双重困境之中。面对压力,寻求突破,首先必须做到知己知彼。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可再生能源政策的全面梳理,厘清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现状,剖析USW指控的相关内容,分析其与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相容性;并通过对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的分析,指出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现状与特征,在彼此对照中获得借鉴与启示,为我国从容应对压力提供政策建议。
  关键词:中美;可再生能源;补贴;反补贴;WTO
  中图分类号:F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11)05-0013-10
  2010年9月9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U SW)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提交了一份长达5800页的申诉书,指控中国政府对新能源企业给予了不公平的非市场性补贴,据此提请政府对中国展开反补贴调查。10月15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接受调查请求。虽然这不是美国针对我国的首起反补贴调查,但却是首次在新能源领域发起的反补贴调查,而且让我们陷入双重困境之中:一方面美国通过气候变化谈判和碳关税逼迫中国承担与发展阶段不相符的减排责任,另一方面又通过反补贴调查打压有利于减排的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空间。  http://
  面对可再生能源补贴大国和先行国美国的调查指控,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系统梳理分析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和补贴制度,对比分析美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资助和补贴机制,做到知己知彼,是我们采取合理措施从容应对其反补贴调查的基本要义。
  一、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对补贴规制的基本框架
  WTO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ASCM)第l条对补贴的定义作出了规定:补贴是由一国政府或者公共机构提供的、使接受者获益的财政资助。凡出现以下情况或形式应当视为存在补贴:一是涉及资金的直接转移(如赠款、贷款和投股)、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的政府做法;二是放弃或者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当征收的政府税收(如税收抵免之类的财政鼓励);三是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购买货物;四是政府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或者指示私营机构履行以上的一种或者多种通常应当属于政府的职能,且此种做法与政府通常采用的做法并无实质差别;五是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和价格支持等。需要注意的是,协议并不对各国采取的补贴一概进行管制,只约束专向性补贴。专向性补贴,是指专门提供给某一特定企业、产业或者某几个特定产业的补贴。 代写论文 http://
  ASCM第3条还明确规定,除《农业协定》的规定外,下列补贴应予禁止:(a)法律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惟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包括附件1列举的补贴;(b)视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的情况为惟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显然,上述规定清楚地表明,禁止性补贴主要是直接针对出口,或者直接针对进口替代,都属于对国际贸易产生严重扭曲的补贴行为。
  除禁止性补贴外,ASCM还定义了另外两类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补贴。可诉性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其实施对其他成员的经济贸易利益造成了损害,受到损害的成员可就此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不可诉补贴,是指任何成员在实施这类补贴的过程中,可以不受其他成员的反对或申诉以及因此而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包括非专向性补贴和3类特殊专向性补贴。自2000年1月1日不可诉补贴在失效后,3种专向性不可诉补贴归入可诉性补贴。
  上述ASCM关于补贴的基本规则框架,是我们随后分析中国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和美国反补贴调查的基本法理依据。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政策分析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我国于2005年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对有关推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作了比较完整的规定,确立了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政策框架体系。随后,包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电监会、住建部(原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以及湖南、山东、黑龙江、湖北等省份,陆续出台了40多个相关的配套政策,基本建立了我国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框架体系。 代写论文 http://
  (一)中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激励政策体系
  基于这些配套政策,我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体系,建立了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体制机制,主要包括:强制电网接纳制度、全社会费用分摊机制、财政投入政策体系和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我国通过颁布《可再生能源产业指导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节暂行办法》和《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等实施细则,一方面建立了强制要求电网企业接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制度,另一方面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的全社会费用分摊机制,同时还根据不同可再生发电技术特点和产业化进程,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分类电价体系,消除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准人障碍,有力地促进了可再生能源市场的扩大。
  我国通过公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用于支持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利用、太阳能光电以及新能源汽车的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建立了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和市场推广的财政投入政策体系。 论文网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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