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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WTO争端执行的“合理期限”: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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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12: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WTO争端执行的合理期限:问题及对策建议

摘要:基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有关合理期限的规定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分析存在的滥用、监督缺位、认定上的严重超期、对非发达国家的照顾不足等四大问题,讨论WTO成员方提出的改革建议,可以发现,以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法认定合理期限、增加中期救济制度、修改仲裁程序的起算时间及仲裁期限、加强执行监督、以及结合报复程序是解决合理期限问题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合理期限;《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改革建议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1)02-0039-05
  
  一起WTO争端的有效解决,除了要求裁决结果的公正之外,裁决的迅速执行也十分关键。这就涉及到裁决执行的合理期限问题。对于WTO争端解决机构(diso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简称DSB)的建议或裁决,有关成员应立即遵守,或如立即遵守不可行,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执行。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合理期限问题。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仅就合理期限的确定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实践中围绕这一问题产生了诸多法律问题,以致影响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国内外学者关于合理期限的论述不多,且多局限于合理期限的确定方式以及影响因素方面,对于合理期限本身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改革建议的讨论更少。有鉴于此,本文拟着重就合理期限的确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建议加以分析阐述,并尝试提出若干对策建议,以期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合理期限的确定
  
  在合理期限的确定上,有两个问题需要考虑:一是如何确定合理期限;二是所确定的合理期限是否合理。本文不探讨第二个问题,因为此种判断本身就带有很大的主观性,而且对于仲裁人确定的合理期限,至今还没有任何争端当事方提出质疑。因此,本文将结合《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的规定和WTO的实践详细分析第一个问题,即如何确定合理期限。
  
  (一)DSU关于合理期限的规定
  DSU原则上要求相关成员迅速履行DSB的建议或裁决。为此,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后30天内召开的DSB会议上,有关成员应通知DSB关于其执行DSB建议和裁决的意向。然而,考虑到相关成员立即执行DSB建议或裁决的难度,DSU为相关成员规定了一段合理的执行期限。
  DSU第21.3条规定了确定合理期限的三种方法:(1)由有关成员提议,只要该提议的期限获DSB批准;或,如未获批准,(2)由争端各方在通过建议和裁决之日起45天内就合理期限达成一致;或,如未达成一致,(3)在通过建议和裁决之日起90天内通过有约束力的仲裁确定合理期限。从该条的表述看,这三种方法为渐次采用的。
  关于第一种方法,自WTO成立以来尚未被WTO成员所采用,原因在于有关提议很难因协商一致而获得DSB的批准。第二种方法相对来说较易为相关成员所采用,而且事实上许多案件的履行期限也是通过这种方法确立的。如相关成员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就履行的期限达成协议,则可诉诸第三种方法,即通过仲裁来确定履行的合理期限。  http://

  为促进相关成员尽快履行DSB的裁决或建议,DSU为确定合理期限的仲裁人规定了一个15个月的指导期限,即执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建议的合理期限为不超过自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之日起15个月。但是,考虑到某些案件的具体情况,仲裁人可视具体情况缩短或延长该期限(DSU第21.3c条)。
  
  (二)合理期限在WTO案例中的应用
  《DSB年度报告2009》显示,自WTO成立以来,截止到2009年9月30日,总共有57起案件由当事方依照第21.3(b)条程序协商确定了合理期限。其中,2起案件的合理期限超过了15个月(分别为17个月另9天和24个月),4起案件的合理期限正好为15个月,其它51起案件的合理期限则低于15个月(从4个月另9天到14个月另4天不等)。除此之外,还有6起案件的合理期限是由专家组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4.7条的规定直接提出建议的。另有27起案件的合理期限不详。
  《DSB年度报告2009》还显示,截止到2009年9月30日,总共有24起案件的合理期限由仲裁人依据第21.3(c)条仲裁程序作出了裁决。在这24起案件中,只有1起案件的合理期限超过了15个月(多了1个星期),3起案件的合理期限正好为15个月,其它20起案件的合理期限则低于15个月(从6个月到14个月另11天不等)。这个统计结果表明,仲裁人似乎倾向于一个较短(shorter)而非较长(longer)的合理期限,这与DSU倡导的迅速履行的宗旨是相一致的。 代写论文 http://
  对上述24起已裁决仲裁案件的分析表明,仲裁人在就合理期限作出裁决时,主要考虑以下几种因素:(1)具体情况(particular circumstances)的法律部分,至于具体情况中的其它部分如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则与合理期限的确定无关,因而不予考虑(WT/DS114/13,WT/DSl36/11,162/14)。(2)履行措施及过程的复杂性。一般来说,程序越复杂,履行方所需要的履行期限就越长(WT/DSl 14/13,WT/DS27/AB/R)。如果履行过程中只涉及行政程序而不涉及立法程序,那么所授予的合理期限则较短(WT/DS114/13)。(3)合理期限应为履行方国内法律所要求的尽可能最短的期限(WT/DS26/15,48/13,WT/DSl8/9,WT/DS54/15,55/14,59/13,64/12);但在确定该尽可能最短的期限时,应只考虑正常的而非特殊的立法程序(WT/DS75/16,84/14)。(4)对发展中国家的考虑,如印度尼西亚汽车案的仲裁人考虑到了这一因素,并且授予了一个额外6个月的履行期限(WT/DS54/15,55/14,59/13,64/12)。
  
  二、合理期限确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代写论文 http://

  
  合理期限的确定为违约方履行DSB的建议或裁决提供了一个缓冲。然而,这种缓冲往往被当事方以协商延长的方式所滥用;而且,制度上的缺失也使得DSB无法对败诉方在合理期限内的履行行为加以监督;此外,合理期限认定上的严重超期也影响了有关当事方的履行;再者,在合理期限的确定上,无论立法还是实践均显示出对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的重视的不足。
  
  (一)合理期限的滥用
  就合理期限的确定而言,DSU鼓励争端当事方协商解决合理期限的问题。DSU第21.3(b)条允许当事方就合理期限协商达成一致。即使在第21.3(c)条仲裁程序中,当事方仍然可以相互协商,从而达成一个第21.3(b)条协议。而且,一旦达成一致,当事方还可以             论文代写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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