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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议“碳关税”与WTO基本理念与规则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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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12: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2009年6月底,美国众议院通过的一项征收进口产品边界调节税法案,实质就是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碳关税对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这完全可以视为是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再度延伸,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惜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使发展中国家 产品的成本抬高,削弱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打击了发展中国家的贸易。碳关税违反了WTO 的基本理念与规则,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关键词:碳关税;违反;WTO
  ?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1)03-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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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中的碳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玻璃制品等产品而进行的关税征收。早在1997年,美国参议院就以95票对0票通过了《伯德哈格尔决议》。要求美国政府不得签署同意任何不同等对待发展中国家和工业化国家的有具体目标和时间限制的条约,因为这是对美国经济产生严重的危害。当时针对美国征收碳关税的呼声,中国方面曾表达了强烈反对,斥责美国这种做法将会导致报复性措施。印度也曾一直警告西方不要搞绿色保护主义,印度气候谈判专家乔蒂帕里克在接受CBN采访时也表示。虽然她支持任何减排的努力,但是碳关税显然不是个好主意,将对印度的产业造成重大全面打击。碳关税是非常不公平的做法。通过发展中国家对碳关税强烈反对与斥责,可以看出,碳关税的征收的极大争议性与不合理性,从法律的角度看碳关税,其的征收也是不符和国际法的规定的。 论文代写 http://

  ?一、碳关税违反WTO基本理念
  ?对于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方面来说,WTO的前身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贸易与环境的态度是谨慎的、渐进的。1GATT自其创始就一直致力于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其主张是建立自由贸易体系,而不负环境保护之职责。传统的GTT(即GATT1947)第20条(b)、(g)两项是与环境关系最密切的条文,但专家小组对有关争端解决的过程中,曾将其作狭隘的结实,认为是山穷水尽、不得已才采用的手段。滥用与贸易有关的单边措施行为已被《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小组的1991年的墨西哥金枪鱼案裁定所拒绝。同时GATT也认为不能因生产方式对环境影响的差异而对在质量、使用上相同的产品采取不同的政策。GATT不允许以出口国国内环境政策作为条件影响改过对本国市场的准入。在乌拉圭回合结束之后,公布了《关于贸易与环境的马拉什喀决议》,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等文件中加入了环境条款,并建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
  ?从目前状况来看,WTO等现行的自由贸易政策还不允许一个国家以全球生态环境为理由而采取贸易限制措施。?2单从此点来看,碳关税的征收不仅与现行的自由贸易政策不相协调,而且,对于WTO中的关于环境与贸易关系的处理及原则也是相违背的。?3  
  ?二、碳关税违反WTO基本规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中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也是WTO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他禁止贸易协定歧视其他成员,同时,特定外国或其国民的活动必须至少与其他国家或国民享受相同待遇。根据GATT的相关规定,最惠国待遇使用于以下几方面:(1)与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以及任何其他费用;(2)征收关税和费用有关的方式;(3)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4)有关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和事业的法令、条例和规定。碳关税不仅不可能真正抑制碳排放,反而事实上会增加一个贸易壁垒。而这个贸易壁垒与WTO中最惠国待遇原则相冲突。?4它要求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其他成员。而征收碳关税,各国环境政策和环保措施都不同,对各国产品征收额度也必然差异甚大,这就会直接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破坏国际贸易秩序。这一披着绿色外衣的提议,也没有太多的市场。
  ?在管辖范围大大扩大的世界贸易组织中,最惠国待遇从货物贸易推广到了其他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协议中,并继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由于最惠国待遇在其中具有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原则之一。  
  ?最惠国待遇历来就是政治和经济妥协和竞争的产物,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六种例外:(1)一般例外。GATT第20条规定了一般例外,包括具体使项的内容,都是关于公共道德、公共健康、外汇、文物、自然资源等一些关乎公共基本利益方面的规定。(2)安全例外。关于安全例外的具体内容规定在GATT第21条中。(3)外汇安全例外。在GATT第15条中对外汇安全例外作了具体的说明。(4)服务贸易例外。除设计边境贸易、经济一体化区域内相互提供的互惠待遇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外,成员国还可以在世界贸易组织写于生效前或生效后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提出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例外措施,有关服务贸易的例外可以据此来予以保留。(5)知识产权的例外。(6)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例外。
  ?碳关税在WTO中并不具有足够的合法性支持, 碳关税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削减关税是GATT各届回合谈判的努力方向,额外增加关税很难有合法性支持。事实上,碳关税并不会是一种关税,而只是一种类似的边境调节措施。GATT规定,根据国民待遇原则.考虑到各国的国内税制存在差别,允许对进口的相似产品征收一个国内税,而在出口相关产品时,也进行国内税的退税。边境调节税制度的制定避免了由于各国税制差别对国际贸易的不利影响,在20世纪60年代欧洲进行增值税制改革时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具体到当前讨论的碳关税问题。边境调节税制度是否依然适用?从国际学术界的讨论来看,答案是否定的。或者说答案至少是还存在许多争议的。5理由有如下两个方面:首先,不同国家,由于生产过程和方法不同,产品生产过程的能源消耗或者温室气体排放也不同。而碳税或能源税的征收,正是基于这种生产过程和方法。GATT唯一的关于边境调节税制度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于类似能源税的边境调节还存在分歧,不能适用;其次,在排放贸易体系下,边境调节税率水平的依据难以确定。国民待遇原则要求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享受相同的待遇,边境调节的多少必须严格公平对待。如果进口国采取碳税制度。由于碳税税率是固定的,进口调节的幅度就容易确定。而在排放贸易体系下,减排信用额的市场价格就在波动变化之中。此时,难以确定进口调节的幅度。 代写论文 http://
  ?碳关税的征收,不只违背了WTO关于自由贸易与全球环境关系处理的基本精神,而且对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实施也是一种明显的相斥。所以,碳关税是一种与WTO规则相冲突的国际法上的非合理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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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① 徐兴声,《WTO和我国智能化建筑技术发展策略的思索》,《城市建筑智能系统》,2004.4
  ?② 金子胜。经济全球化和市场战略一市场原理主义的批判[M].北京摘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③ 纪文华,姜丽勇.WTO争端解决规则与中国的实践[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④ 李英明.市民社会的全球化发展[J].国政研究报告,2001(4)
  ?⑤ http://cn.chinareviewnews.com/crn-webapp/search/allDetail.jsp?id=101015200sw=%E6%9C%89访问于201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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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 徐兴声,《WTO和我国智能化建筑技术发展策略的思索》,《城市建筑智能系统》,2004.4
  ?[2] 金子胜,经济全球化和市场战略一市场原理主义的批判[M].北京摘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 纪文华,姜丽勇.WTO争端解决规则与中国的实践[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 李英明.市民社会的全球化发展[J].国政研究报告,2001(4).中国论文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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