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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WTO框架下的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的分析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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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12: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WTO框架下的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的分析比较
 2001年,美国对日本进口不锈钢采取了反倾销措施,在确定有关因果关系上,上诉机构采取了美国对小麦面精进口保障措施案案中的相关论述,上诉机构指出虽然和保障措施有关因果关系的条文不完全相同,但两项协议有关不归因的用于相当类似。获得通过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有关保障措施协议不归因用于的报告,可以对《保障措施协议》第三条第五款中的不归因用语的解释提供指导。关于这一推理,在美国对进口碳管保障措施案中,上诉机构又指出:这一推理可以双向适用.我们在美国对日本不锈钢反倾销措施案中对《反倾销措施协议》第三条第五款的陈述,同样对解释《保障措施协议》第四条第二款(b)的类似用于的解释提供指导。从上述两案相互参考的做法中,我们可以看出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以及反补贴的因果关系分析上存在着一致性,其实,这三者都是WTO允许进口成员对进口采取的产业救济措施,是国家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制度,其相互之间存在着共同性是必然的,在研究是应该相互借鉴。但是,三者之间在很多方面又存在着诸多差异,如适用条件、对象等,为了更好的采用这三种措施保护国内产业,我们也有必要认清它们之间的差异。  论文网 http://
  一、 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的共同点
  1、 都是WTO规则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行政措施
   1947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16、23条,奠定了国际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法的核心。1967年6月,关贸总协定第六轮谈判(即肯尼迪回合)签订了《反倾销法典》;1973至1979年第七轮谈判(即东京回合)又分别签署了《反倾销守则》及《补贴与反补贴守则》;1995年的乌拉圭回合中生效的《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使这两种措施日臻完善。关于保障措施,在GATT1947第19条对某种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中就有规定,1994年乌拉圭回合中达成了《保障措施协议》,对GATT19条做出了许多重大改进。
  2、 案件起因基本相同
   进口国对某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基本条件是进口产品对某一成员国内已建立的生产同类产品的某一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建立造成了重大障碍,而且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征收反补贴税的前提条件是接受补贴的外国进口商品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工业造成了重大损害或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建立造成了重大障碍。
   采取保障措施的前提是输入进口国境内的产品绝对地或相对地大量增长,并对国内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的产品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论文网 http://
   而且,上述三种措施中,国内同类产品受到损害或损害威胁与进口产品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
  3、 对案件申请者要求基本相同
   三者基本上都是依据进论文联盟http://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工业的代表(包括雇员或雇员代表)提出申请开始的。在没有国内工业或其代表的申请时,有关当局也可以发起相关调查。
  4、 其立案、调查裁决和实施的主管机构相同
  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案件的立案、调查裁决和实施都是由政府的经济贸易主管机构负责的。如,美国负责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机构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和美国商务部(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中国的主管机构是外经贸部。
  5、 三者都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有所考虑
  《反倾销协议》第15条规定:在适用反倾销措施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应予与特别考虑,在征收反倾销税会影响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情况下,实施之前因尽力寻求建设性补救的可能性(possibilities of constructive remedies)。《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规定给予发展中国家三方面特殊待遇:(1)延长取消禁止性补贴的过渡期;(2)放宽适用可诉讼补贴纪律;(3)微量补贴规则   
  二、 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的不同点
  (一)反倾销与反补贴之间的差异
   反倾销与发难补贴都是各国保护本国利益而经常实施的主要的贸易保护措施,都是针对不正当竞争手段而采取的措施。二者有许多共同点,很多国家(如欧盟)就将其一起制订在同一个法律或条例中。在确定某种商品接受补贴是否对进口国造成严重损害时,其判断方法基本属于反倾销法的规定相同;反补贴调查程序及机构与反倾销的程序和机构基本相同,等等。
  1、 二者规范内容不同
   反倾销法制规范政府对反倾销采取的行动;而政府却可在两方面采取补贴行动,他们既提供补贴,有针对其他成员的补贴采取行动。
  2、 价格承诺方式不同
   所谓价格承诺是指出口商货出口国政府自愿修订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补贴)价格向有关地区出口的承诺,使当局满意的确信倾销(补贴)造成的损害影响已经消除。
  3、 救济方式不同
   鉴于补贴形式的复杂性,《反补贴协议》将补贴分为禁止使用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针对这三类不同性质的补贴,分别制订可与补贴措施平行使用的救济方法,而反倾销则没有这样的分类。
  4、 市场经济的考虑不同   http://

   在确定正常价值的问题上,不同经济制度的确定方法不同。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或称计划经济国家),往往采取替代国的标准。
  5、 确定实质性损害时考虑的因素不同
   在确定倾销或补贴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时,一般都要考虑进口数量,以及进口对国内相似产品的影响、生产率、生产量、投资的回报率、销以及市场份额等,不同之处就是在反倾销审查时,必须考虑倾销幅度(dumping margin)。倾销幅度是指当产品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时,两者之间存在的差额。
  6、 日落审查(Sunset Review)内容不同
  日落审查经常考虑一些主要的经济因素。反倾销日落审查中,主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 和在实施反倾销措施前后进口商品的数量,而在反补贴日落审查中,主要审查补贴的数量以及改变市场影响的补贴方案中的任何变化。
  (二) 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的不同点
  保障措施是指当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进口过国内相同产品或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时,进口国采取的消除或减轻该损害或该损害威胁的措施。GATT 和WTO都规定了保障措施的非歧视原则和较严格的使用条件,而且采取保障措施容易招致对方国家的贸易报复,所以各国对保障措施的使用相对较少,更多的代之以资源出口配额限制等灰色区域措施。  论文网 http://

  1、 实施时考虑的要素不同
   实施保障措施的前提是输入其境内的产品绝对地或相对地大量增长,以数量为判断依据。而反倾销和反补贴还必须要考虑产品价格、成本等要素。
  2、 产业损害程度的认定不同
   实施保障措施的另一个前提是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进口过国内相同产品或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serious injury)。
  3、 损害与进口增长之间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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