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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对黄宗羲法律思想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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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1: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对于“君”、“一家之法”进行最为猛烈抨击的,典型代表人物当属黄宗羲,批判的同时,他对于未来社会法律制度提出了许多构想。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他仍然没有脱离“士大夫”立场,而是固守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原则。因此,其构想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关键词】黄宗羲 明夷待访录 法律思想
  
  一、《明夷待访录》所体现的法律思想
  
  《明夷待访录》是明清之际思想家、史学家黄宗羲法律思想的代表作。其法律思想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主要方面:一为对君主专制体制下法律的批判;二为对大同社会下法律制度的构想。
  (一)对君主专制体制下法律的批判
  1.对于“君”及“一家之法”的批判。在清王朝覆灭之前,中国一直是中央集权的父权制家长式的统治,也既是“家天下”。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是维护帝王统治的合法性。这种法律和西方那种分权制衡的情况有着根本的差别,因此,往往会导致帝王本人的权力极度膨胀,并使其滥用手中的各种权力,而葬送自己的“家业”,遂被另一姓氏王朝所代替的可悲结局。黄宗羲经历了明、清两个王朝的交替,在总结明王朝及以前历代王朝覆灭原因的基础上,得出结论:“然则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末然以为之法。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即是说“君”为天下之大害,“君”所立之法为“一家之法”,是“非法之法”。
  在黄宗羲看来,最初的君是为天下服务的,一心为公,法也如此;而后世之“君”却拿天下服务自己,立“一家之法”,导致生灵涂炭,祸害天下,而且与此同时,也往往葬送了自己的王朝。所以说,“君”为天下之大害,“一家之法”是“非法之法”。黄宗羲没有对“君”作出分类说明,但是我们可以看出,在他那里,为天下之大害的“君”为“后世之君”,也即是君主专制体制下的“君”。
  2.批判传统的法律观。黄宗羲在批判“一家之法”的同时,也对于某些“论者”对于法律的态度进行了批判。他认为这些“论者”对法律是持工具主义的态度,是为人特别是为统治者服务的,再好的法律如果没有有德之人去执行也不行,在“治法”与“治人”的关系上,坚持“治人”为首要。黄宗羲对此持反对态度,他指出:“自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有能治之人,终不胜其牵挽嫌疑之顾盼,有所设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于苟简,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其人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罗网,反害天下。故曰有治法而后有治人。”是“非法之法”桎梏了天下人,而非“人”(其他治国之人)桎梏天下人,因此,应当先“治法”(立天下之法),然后再“治人”。
  (二)对大同社会下法律的构想
  黄宗羲同其他正统的儒家学者一样,认为人类理想的社会应该是“三代”(夏商周)时的社会,因为这个时代是人类社会的黄金时代,是人类的大同社会。在大同社会里,是君臣共治,而且君臣尤其是君主没有私心,都是为了天下民众的安定和谐。因此,黄宗羲对未来社会法律制度的构想是建立在大同社会的基础之上的。表现为:
  1.极力主张限制君权。在黄宗羲所处的那个时代,帝王一人高高在上,拥有绝对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君权的有效限制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他首先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的观点,指出“古者以天下为主,君为客,凡君之所毕世而经营者,为天下也。”以此为他的限制君权思想提供理论支点。
  黄宗羲有关限制君权的构想,第一是君臣共治。黄宗羲认为天下之大非一人之力所能治,因此应分治天下之权与他人而共治之。这里所指“一人”便是“君”,“他人”则是“臣”,君与臣是合作者。第二是恢复相制。黄宗羲认为由于相非世传,必贤,可补世传天子之不足。第三是学校议政。黄宗羲认为,古时学校不仅是培养士的地方,且是提供治国方略的根本之处。学校之士不以天子好恶评断是非。因此,学校议政,可以限制君权。
  2.重设方镇。黄宗羲认为明亡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地方权力太小,特别是边戍地区。应在边戍地区重设方镇,赋予统帅以财政、军政、官吏任命等自主权,并允许其传世,这样既可以戍边,可以解决部分财政问题,还可以限制中央权力。
  3.渴望立天下之法。黄宗羲认为,“三代之法”是为天下立法,是真法。在天下之法下,人无贵贱之分,法虽疏却能很好地治理天下,人们就又可以重过“三代”时的生活。
  4.建立规范的多种选拔官员的法律制度,即宽于取士,严于用之。他指出:“吾故宽取士之法,有科举,有荐举,有太学,有任子,有郡邑佐,有辟召,有绝学,有上书,而用之之严附见焉。”这里的士指治国之士。
  
  二、对黄宗羲法律思想的几点认识
  
  对于黄宗羲及其法律思想,历以来存在着争议。有人视之甚高,把《明夷待访录》中的思想视为中国的启蒙思想;有人则贬之甚低,如近代章太炎就认为《明夷待访录》是向清廷上条陈等。武树臣先生在看待黄宗羲及其法律思想时,往往与西方“启蒙运动”时的人物及其法律思想相比,其他学人也有类似看法。
  对于黄宗羲的法律思想,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认识:
  首先,他是渴望的“三代”之治。在《明夷待访录》中,他批评的对象主要是秦及秦以后的统治者。他的“三代”时间并不明确,书中未提及夏商周,而仅是批判了秦及秦之后“一家之法”,他认为“是故秦变封建而为郡县,以郡县得私于我也”。在此,黄宗羲对“君”进行了最为猛烈的抨击,指出“君为天下之大害”;但在论及恢复相制、学校议政、重设方镇、取士等时,又渴望君主来做这些事。还有对于明崇祯帝,他仍尊称“毅宗”。将李自成称为“李贼”,把李自成率起义军攻陷京城,推翻明王朝,称“当李贼之为京城也”、“李贼入京师”,可见他思想中的“天下之法”仍然是帝王所立,而不是下层人之事。对于“世儒”的批判,他仍坚持儒家原则、方式及评价,只是不同于其他“世儒”的做法。在重设方镇上,他的根本目的在于边防,不是为了实现地方自治,主要不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来设计的。这本书理想成分多,理性分析少。这本书更像是一本建议书,建议未来统治者能像“三代”那样统治国家。这就难怪像章太炎所言,是向清廷上条陈。
  其次,一个人的思想体现在社会活动中,笔者认为,黄宗羲的内在思想变化以停止反抗清廷为限,分为前后两个阶段。黄宗羲出生在儒学世家,忠君在其思想中根深蒂固。明亡后,他追随鲁王反抗清廷统治多年,在此过程中写下了《明夷待访录》。在停止反抗清廷之后,他就终厕之于儒林,隐居著述,并屡拒请廷征召,从此他就不问政治,以“传道授业解惑”来结束了自己的余生,因为在黄宗羲看来,清廷是“夷”,不是“夏”。他渴望的是汉人统治及汉人的法律制度,而非异族统治。
  再者,从晚年其他著作中来看,“七十七岁作《重建先忠端公祠堂记》,出现这样的矛盾字句:‘今天子纂修《明史》,追数明室之亡,在于天启’,既追述先烈为抗清从容就义,又称被抗击者为‘今天子’;七十九岁作《周节妇传》称:‘今圣天子无幽不烛,使农里之事,得以上达,纲常名教不因之而盖重乎?’新统治者旌扬‘纲常名教’,抗争者则进一步追加认同,从‘今天子’而为‘今圣天子’。”这再次说明,他渴望的是“三代”或类似“三代”的圣王之治,而并非希望改变他所生活的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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