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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对人权外延问题的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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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2:0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人权问题曾被批为是“资产阶级的口号”,是语言的禁区。如今“尊重和保障人权”、“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等观念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重要理念。但是,人权应当包括哪些具体权利并不清晰。本文正是借此时机,对人权的外延进行了全面深刻的思考,并创造性的将马斯洛的“人类需求理论”作为分析该问题的基础,从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发展了人权理论。
关键词:人权外延问题法学思考
Abstract:The human rights question once is approved was “bourgeoisie?s slogan”,is the language forbidden area.Now “the respect and the safeguard human rights”,“the science development view core was humanist” and so on the ideas already becomes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being in power prosperous country the important idea.But,which concrete rights do the human rights have to include not to be clear.This article is precisely taking advantage of this opportunity,has carried on the comprehensive ponder to the human rights extension,and creative “the human demand theory” the achievement analyzes the Mas Luo river this question the foundation,enriched and has developed the human rights theory from certain degree.
Keywords:The human rights extend The question Legal science ponder
1.人权的内涵
什么是人权,这是研究人权问题的前提,也是关键所在。所谓人权,顾名思义是指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与生俱来、不可转让、不可剥夺,因此也常常称为“天赋人权”。但我们知道,人权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发展的概念。在不同社会的不同历史发展时期,对于“人”的理解有很大差异。譬如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人权的主体是排除妇女、黑人、下层劳动人民、殖民地人民等一系列社会地位卑微的底层社会成员的。因此我们应从人的本质属性来理解人权。
1.1人的自然属性。人与人在自然属性上的差别较之动物间的差别是最小的。正如马克思所说“搬运夫和哲学家之间的原始差别要比家犬和猎犬之间的差别小得多。”人学研究早就告诉了人们,最基本的是三种:食欲、性欲和自我保存。汲取食物是个体维持自身肌体正常运转的一个基本保证;生育繁衍是种群生生不息的必要途径;趋利避害是使个体健康生存的本能需求。所有法律人权都是人的自然属性的直接或间接的要求,是人的自然属性在一定条件下的反映或延伸。
1.2人的社会属性。人的社会属性,首先是人的相互依存性。任何自然人的出生都是以其父母的存在为前提的。人一出生就处在特定的人群、团体之中,即社会之中,存在多种多样的社会联系。没有人的相互依存,人就不可能存在。其次是人的相互交往性。人如果缺乏交往,人的相互依存性就不可能。人是在人的相互依存和相互交往中存在并认识自身的。交往是人的基本社会属性。人在相互依存和交往中逐步形成并持续下来的道德性,是人的又一社会属性。人的道德性使人具有了善恶、美丑、好坏的区分与选择。人的依存性、交往性、道德性等社会属性,为立足于人的自然属性的法律人权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
1.3人的精神属性。人学研究告诉人们,人的精神属性使人能够能动地、创造性地对待外部世界,能够进行自我意识,能够进行价值定向。人的精神属性以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为基础。人通过自己的能动活动、自我意识、价值定向,也就可以认识人自身的需要,并将这些需要固定化。
另外,我们需要扩大对“人”的理解。人在脱离母体前(出生前)是否或者人在死亡后是否属于人权概念中所指的“人”呢?是否应该享有权利呢?答案是肯定的。在我国的《继承法》第28条中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21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对顶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但需要明确的是,这些权利只能看作是人权内涵的延伸。
2.马斯洛的人类“需求层次理论”
人既然与一般动物有所区别,那么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也和其他动物也必然不同,人类追求的和需要受保护的权利更多。在进一步分析人类究竟该享有哪些权利以前,需要明确人类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权利,也就是说人类自身需要满足什么样的需求?这就要从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的人类“需求层次理论”说起。
马斯洛把人的需要描述成具有五个层次的“金字塔”,人的基本需要按优势或力量的强弱排成等级,优势需要一得到满足,原来相对弱势的需要就要变成优势需要从而主宰机体,以便尽可能达到最高效率。他的这个理论被学术界称为“需要层次理论”。
需要“金字塔”的最底层是所有基本需要中最强的生理需要。假如一个人同时缺乏食物、安全、爱和尊重,通常对食物的需求量是最强烈的,其它需要则显得不那么重要。在这种极端情况下,人生的全部意义就是吃,其它什么都不重要。只有当人从生理需要的控制下解放出来时,才可能出现更高级的、社会化程度更高的需要——安全的需要。
所谓安全需要是对安全、稳定、依赖、秩序、法律、界限和免受恐吓的需要。例如,当孩子面临奇特、陌生而充满压力的事物或环境时,就表现出恐惧。通常情况下,成人的安全需求表现为喜欢从事稳定的工作、保持一定数目的存款等。
当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得到某种程序的满足时,归属和爱的需要就产生了。这时,人会强烈地感到孤独,渴望亲情、渴望友谊,渴望与他人建立一种深厚的情感联系,渴望隶属于某个团体并在团体中占有一席之地。他将尽一切努力去获得他的团体或家庭的接纳和认可,并对其他成员付出爱与关怀。
第四种需要是尊重的需要,包括两个方面:自尊和他人对自己的尊重。这种需要得到满足,会使人充满信心,相信自己的价值和能力,也使生活更充实,更有效率。反之,这种需要受挫时,人会感到自卑、弱小、无能,并可能进一步演变为神经症行为。
人类生存的最高层次的需求是成长、发展、发挥潜能,即自我实现的需要。人群中真正自我实现的人很少,可能只占总体的1%,而且由于能力、个性特点、人生观、价值观的不同,每个人满足这一需要的方式也不尽相同。
马斯洛还指出,将需要分成由低级到高级的五种,并不是一个需要必须百分之百得到满足后,更高一级的需要才出现的过程。事实上,我们大多数人的全部基本需要都只是部分地得到了满足,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几种甚至全部的基本需要同时存在,共同影响和支配着人的行为。这就提醒我们要同时关注和保护人的多个层次的多项权利需求,不能顾此失彼。 
3.“人类需求层次论”与具体人权的对应关系
人类的需求决定着哪些权利需要得到肯定和保护,也即人权的外延。同时,这些需求与人类的三种属性之间也存在着天然的对应关系。我们认为可以将人类的三种属性、“人类需求层次论”与具体的代表性人权的对应关系作如下表述:
3.1自然属性——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包括:生存权、社会保障权、休息权、环境权等。根据马斯洛的人类“需求层次理论”,“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位于人类需求的底端,在自然界具有普遍的存在意义,是任何生物延续自身生命都不可或缺的需要,因此,我们将其归纳入人类的“自然属性”范畴。
如果要维持人类正常的生命活动,生存权是必不可少的,它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建立了各自的社会保障体系。诸如:失业保障、医疗保障。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这几个方面。它们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正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类的生存权,它对于每一个人类个体而言应当是机会均等、必不可少的。我们将社会成员进入社会保障体系并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及相关待遇的权利称为社会保障权,包括受保权、参保权、所有权、受益权、知情权、监督权等多个方面。
保障人类的休息权就是保障人类的生存权。生命体的损耗和修复都是循序渐进的,每消耗一部分的体能(体力消耗与脑力消耗的总合)后,都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得以恢复,“休养生息”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休息权从内容上看主要包括休整权、休假权、休闲权、安宁权。这四个方面的权利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休假是较长时期的“休整”,休闲在“休整”或“休假”期间进行,安宁权则是指自然人在休整、休假或休闲时禁止干涉和骚扰。不过,休整权强调的是“歇息”,休假权强调的是“假期”;休闲权强调的是“休养”;安宁权则强调的是“不受骚扰”。
众所周知,任何生命体的存在都离不开与其生命特征相符合的特定的生存环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环境权也是由生存权衍生而来的。本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害事件不断、污染严重和发展中国家贫困与人口压力大、资源破坏严重的形势下,世界环境问题日趋严重,人们开始普遍关注环境方面的保护。1970年发表的《东京宣言》指出,要将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从而为人类开始环境权的实践活动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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