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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人权与税权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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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2:0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税权包括国家税权(力)和纳税人税权(利)两种,纳税人税权(利)可以说是人权在税法领域内的体现。但决不能以此认为税权就是人权。但在税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可以站在人权的高度对国家税权(力)进行规制,对纳税人税权(利)进行保护,进而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有利于税法的实施。
  关键词:人权;国家税权(力);纳税人税权(利)
  
  一、关于人权
  
  人权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着的概念,尽管其内涵永远被界定为:人之所以成为人而应当享受到的权利。这是因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不断变迁,人权的外延愈来愈丰富多彩。纵观人权从以生存权为核心的第一代人权发展到以公民政治权利为中心的第二代人权,再到当下强调健康权、环境权等为核心的第三代人权,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经济社会愈是发展,人权则愈加丰富多彩。
  但是否就凭此认为所有的权利都是人权呢?抑或说在权利本位的时代,所有权利的设置都是为了公民能够更好地生存和发展,因而权利都是人权呢?可以说当下任何领域内权利的设置都是人权内涵在该领域内的一定体现,但同时应当明确对人权不能进行过于宽泛的理解,不能认为只要是体现了人权内涵的权利均是人权。这是因为:第一,认为只要体现了人权内涵的权利就是人权的观点有悖法理学中关于人权与一般权利的区分,并使得这种区分变得毫无意义。第二,认为只要体现了人权内涵的权利就是人权的观点与中国实际政治生活不相吻合。中国政府历来主张生存权是第一人权,如果对人权进行宽泛化理解,正好给西方国家以人权保护为借口进而反华的势力以把柄,在世界范围内的舆论会对我不利。
  
  二、关于税权
  
  税权是一个含义丰富的词,对此缺乏权威的立法解释,学界至今对“税权”的含义看法不一,以至于刘剑文教授认为,“税权”一词不能适应当前税法和税法学的研究需要,至少税权一词暂时无法当此重任[1]。笔者认为,“税权”作为立法机关认可的一个法定术语,尽管其内涵尚待进一步明确,但不可因此偏废“税权”概念对税法学研究的积极意义。对于税权的含义笔者从两个部分进行理解,即国家税权(力)与纳税人税权(利)。
  1.国家税权(力)
  对于国家税权(力),有学者总结为三个基本特征[2]。首先,税权是一种公权力,是国家公权在赋税领域的反映;其次,税权是专属于国家的权力;再次,税权由国家立法、司法和执法领域的各个代理机构具体行使。并进一步指出这种权力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税收立法权,主要包括税法的初创权、税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税法的废止权。(2)税收征管权,包括税收征收权和税收管理权。(3)税收处分权,是税收征管权的一项附随性的权利。即谁有权获取税收利益,谁有权将其缴入哪个国库,应由政府的职能部门行使。(4)税收审判权,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对税收事务的审判权。(5)税收违宪审查权。税收违宪审查的对象主要是立法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及税收行政法规。
  以这种观点考察中国的国家税权(力),由于中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先天不足”,在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赋税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问题上,中国采取的是“自查自纠”模式,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违宪审查的制度失灵现象。并且由于中国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还不尽如人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中国的国家税权(力)是政府一家独大,政府无限膨胀的权力极易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纳税人造成伤害。
  2.纳税人税权(利)
  对于纳税人税权,有学者指出,纳税人税权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所享有的与纳税义务相对应的税法权利[3]。并认为纳税人税权可以在四个方面进行把握:其一,纳税人税权是一种身份权,是纳税人基于纳税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其二,纳税人税权是是纳税人财产所有权所衍生的权利,是纳税人在让渡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所享有的权利。其三,纳税人税权是一种共益权,是一种公共事务的决定和处理权,需要大多数纳税人共同行使方能有效。其四,纳税人税权是一种社会权,是纳税人基于对公共需求的追求,采用让渡其财产所有权的形式获取的社会公共事物参与权。
  政府不是天生就有的,税收更不是天生就有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纳税人税权(利)也不是天生的,而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马克思曾经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4] 也就是说权利要受到经济的制约。考察纳税人税权(利)的出现,首先要考察税收的渊源。可以说,税收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总是存在一些“理性人”所不愿意涉足的领域,比如国防、基础建设等非具有排他性的产品,由于其不存在排他性,总会有搭便车者出现,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昆在《经济学原理》一书中用政府放烟花的例子形象地说明了这一问题。考察整个税收过程可以发现,政府通过税收获得资金用于公共产品建设,纳税人缴纳税金以解决搭便车的问题。这原本就是一个相互交换合作的过程。因此,可以说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是一个等价交换的过程。作为一方主体,纳税人理应享有一定的权利。具体表现在税法领域就是参与权、知情权与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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