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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解析现阶段法学理论研究值得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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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2: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学理记研究获得较大的发展。同时,由于还没有彻底破除陈旧的、僵化的法律观念,没有普遍形成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观念,法学理论研究工作仍然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求,不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回顾这一时期法学理论研究状况,从总结经验以利于今后发展的角度看,我们认为,以下几个间题似特别值得注意。
  一、关于如何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来指导法学理论研究的问题
  党的十三大在理论上的一个突出贡献,就是提出我国社会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理论是对我国社会进行科学地再认识的结果,是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的,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新发展。它是指导我国现阶段各项事业的理论基础,也是指导我们从事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
  运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指导法学研究,就要求我们把社会主义看作一个长期发展的历史过程,看到这个过程的各个具体阶段的差别,从当前所处的这个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而不是超越初级阶段来研究法学理论,使法学理论成为能够反映和指导初级阶段法制建设的理论,成为具有现实客观基础而不是锐离现实客观基础的法学理论。在研究和规划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时,要防止和克服把一般社会主义阶段或典型社会主义阶段所应具备的法学理论体系和法制建设的水平,作为初级阶段法学理论体系和法制建设所应达到的水平加以弦调,从而避免使我们的法学理论和法制建设的蓝图过于理想化,脱离现阶段的现实状况。运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沦指导法学理论研究,就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当前法学理论研究的主攻方向,不宜四面出击,避免分散力量,社会主义初级阶么法料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所面临的任务十分繁重复杂,需要全面、系统而又注意有步骤地、分别轻重缓急地规划和实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工程,与此相对应,法学理论研究也应根据这种步骤和轻重缓急的程度,来确定研究的主攻方向、主妥课题。
  以法律体系建设来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是由多层次的法律部门构成的门类齐全的、完备的法律体系。但在初级阶段,根据迫切性和可能性,应着重注意建设好第一层次的法律甜1亦即基本的、主要的法律部门;相应的,关于第一层次的法律部门的理论研究应着重加强,法学理论体系,特别是法学分支学科的体系,应着重地、主要地由对这些基本的、主要的法律部门的研究为基础构成体系。在各基本的、主要的法律部门的建设过程中,应着重制定一些基本的、主要的法律、法规;相应的,关于制‘定这些法律、法规的有关理论间题的研究应特别引起我们的注意。
  再以法制系统来说,社会主义法制系统应是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和与之相应的法制教育、宣传等方面在内的综合的系统,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地使这些方面都达到完备化的程度,是不可能的,也必须有步骤地、分别轻重缓急地进行。同这种情况相对应,·关于法制系统的理论研究也应有侧重。例如,在初级阶段法制系统建设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是重点;相应的,关于立法间题的研究,关于执法和司法何题的研究,也应是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点。但实践中,未能予以足够的重视,立法学和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至今方才举步,并且由于远远没有普遍地为人们所重视,近期内,这些学科的发展,还可能是缓慢的。这种理沦不敷实际需要的状况,或者说理论脱离实际的状沉,是必须尽快予以转变的。
  再以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来说,在目前整个法学处于振兴的发展过程的时刻,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任务更为繁重。但从现有的力量和其他条件来看,不可能同时对每个重要课题都展开深入研究。这就需要选择当前最需要研究的课题着重研究。例如,要研究如何进一步破除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观念,把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阶级性和继承性统一塌邑来;要研究如何进一步反对封建特权思想,实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要研究如何进一步理顺法律与经济体帝众交革、政体制制改革的关系,……等等。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宏观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如柯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如何解决徐制建设和政治体籽改革的关系问题,都是十分重要的课题。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中之所以把“法制完备”与“高度民主”、“富有效率”、“充满活力”列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而且把加强法料建设作为贯串于政治体制改革全部内容的基本任务,乃是因为法制与民主、效率和活力有着高度的内在统一性。只有完备法制,才能克服许多弊端,才能为克服官僚主义创造有利条件。上述一系列课题正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学理论研究的主攻方向.在集中力量解决主要间题方面,法学理论工作者是做了大量工作的。但也不是没有问题,例如,我们往往把主要的注意力不是放在目前最需要解决的间题上,而放在争论一些诸如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究竟有没有法律的间题上。
  运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指导法学理论研究,还要求我们不应安于现状,不能仅仅对现阶段法制实践作出某些论证和注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不是消极的、保守的理论,作为一种积极的理论,它要求我们必须特别注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个需要不断改革、不断进取的阶段,就法制来说,是需要通过不断变革现状使法制由不成熟逐步走向成熟的阶段。让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特征和法制建设的特征,决定了法学理论研究工作,需要分析和说明这一阶段祛制薄弱、落后的原因,找到根治的途径,提出向完备法制过渡的措施,而不是一味地对这一阶段法制现状作论证、注释。可以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发展泊方向就是小断为经济体制改一革丁{l议治体制改革服务的方向,就是实现自身改革,山不成熟向成熟过渡的方向。作为反映和指导这一阶段法制建设实践的法律理论,也就是不断为改革服务同时也不断实现自身改革、完沂泊理论。这就是说,如果企望从初级防段理论中伐到固守于去制实践和法学理论的现状从不思进取的根据;指望从初级阶段理论中找到为见存法律制度川法学理论中的欠缺和落后之处论证的根据,都是有害的。
  二、关于如何处理法学理论研究中的几个关系的问题
  近些年来的法学理论研究表明,要搞好法学理论研究,必须注意正确处理体系。
  (一)要正确处理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律祝同运用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来研究法学理论的关系。应当把两者统一起来。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均产物,它作为科学的法律祝,应当并能够汲取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的、有益自成果。从历史上看,19世纪能紧守恒和转化定律、细胞学说、达尔文进化论这三大发现,是马克思、恩格斯创立辩证唯物主义的重要前提。今天,伴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内的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也必然要汲取自然科学的新的、有益的成果而得到发展,耳中包括信息论、控制论和系统论。那种把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同运用“三论”方法对立起来狗态度,那种把在法学理论研究领域引入“三论”的作法视为异端的态度,是同马克思主义相悖为。
  另一方面,迄今为止的科学史向我们提供的最科学为认识世界f1l改造世界的理论武器仍然是马克思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也好,从事法学理论研究也好,仍然应当和能够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作指睁。那种所谓出了“三论”,马克思主义就不灵了的认识,那种以为可以用“三论”来代替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认识,是轻率的和完全错误的。必须指出,“三论”是现代生产力书;现代科学发展的产物,它的广泛运用和充分获得效益,是要以生产力和科学的普遍现代化为条件的,在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厉史条件下,对“二二论”的作用寄予过高的期望,这本身就是不科学的。在过去某一时期中,马克思主义曾经被庸俗化、被歪曲,对经典作家关于法律的某些论述作教条式理解,一些错误观点也被强加到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去。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学理论工作者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恢复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本来面目,并根据新的实践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二)要正确处理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一般规律,一般特征的关系。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有两个基本均工作要做:一个是把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与非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作比较,从而概括出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基本特征,以作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学理愈体系的基本标准,另一个是把中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祛学理论作比较,从而概括出中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应有的特殊性,以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标准。目前这两方面的工作都是非常薄弱的,后一方面的工作尤其薄弱,甚至可以说是空白。
  对上述间题我们提出如下不成熟的看法:
  同非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相比,社会主义法学理论至少应有这样特征第一,它是为社会主义事业,首先是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民主建设服务的理论,第二,它是建立在不断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科学理论基础之上的理论,不是建立在狭隘的、或其他形左的非科学的理论基础之上的理论,第三,它是善于汲取和借鉴各种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的、开放的、勇于自我更新和不断发展的理论,不是固步自封、以终极真理自居的理论;第四,它是一种新型的、内容丰富的、体系完整的、贯彻“双百”方针和学术民主的理论,不是一家独鸣的、排斥或全盘否定其他法学理论的理论。
  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法学理论相比,处于初级阶段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特殊性是:第一,它是逐步向上述一般的到典型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过渡的理论;第二,它是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民主政治建设服务的理论;第三:‘已是一个有悠久的法律文化传统作历史文化背景又必须摒除封建主义法律意识、发展民主的法律意识的理论;第四,它是必须符合中国国情的,近期目标不可过高却必须一步一个足迹地向前发展的理论。
  就“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两者来说,任何时侯都不宜过于强调某一万面,从而失之偏颇。
  (三)要正确处理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当然有必要强调积累实践经验,强调实践经验的作用。但如见把实践经验的作用绝对化,认为没有经验就一定不能立抉,就不能建立和实行某种法律制度,必然会否定理论的指导作用,也必然无视法制规划、预测的作用,必然难以做到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把社会主义法制作为系统工程来建设,在理论上、认识上、指导思想上就会陷入机械唯物论、狭隘经验主义。
  由于科学的迅速发展,今天来强调理论指导作用的条件更加成熟,完全可以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同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方法论结合起来,从宏观上去规划我国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法制。
  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特征和法制特征来看,这个阶段的经验带有过渡性和暂时性,因而过于强调经验的作用,是不适宜的。事实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并不都是在取得实践经验的前提下展开的,例如,许多经济法律、法规便是在毫无实践经验的情况下制定和实施的。
  认学理论当然要反映和服务于法制实践,但理论的价值不仅在这里,并且也在于它可以为实践指明道路并使实践避免盲目性。就法律建设实践和法学理论两者来说,前者当然是第一性的,但这里所说的第一性,不仅意味着理论来源于实践又应当复归于实践,也意味着如果实践本身有严重问题,理论是难以起到作用的。因此,要正确处理法学理论与法制实践的关系,既要使法学理论不断更新、发展、在更新、发展中摆脱长期的落后状态,也要注意发展法制建设的实践,使法制建设实践中的缺陷得以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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