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果真如此?这一表象背后是否真如形式分离那样,是两股不同的暗流,它们来自不同的方向,又各自奔向不同的目的地呢?在阿玛尔对美国宪法史、宪法文本、宪法结构的阅读之下,宪法原文与《权利法案》之间的关系却呈现出迥异的景象:宪法原文与前十条修正案相互缠绕(intertwined)。宪法原文并非仅仅有关政府构成,也包含了个人权利;前十条修正案并非仅仅是个人自由,也关乎共和政府的品质、州与人民的权力;由于内战之后重建时期需要抵制州的专横,第十四条修正案的通过及适用才提炼(refined)了《权利法案》中的个人自由;由此,实践中各种不同的“并入”理论困境得以解脱。《权利法案》并入适用于州,改写了《权利法案》个人自由的保护历史,全国性政府开始受到约束,《权利法案》真正作为“宪法秩序的神庙-美国的帕特农矗立于世”(stand as high temple of our constitutional order-America‘s Parthenon)。[2]这一切,都使得必须重估内战之后重建时期一代政治家的努力,给予他们在《权利法案》保护个人自由贡献方面的功勋地位。 http://
沿着 The Bill of Rights 一书的展开脉络,结合其他相关知识,我将复述一个不同于寻常理解的故事。这是一个新的,或许更接近于历史真实,因而也更有价值的宪法故事版本。 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