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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宪政:老概念、新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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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1: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国际宪法学协会(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ConstitutionalLaw)举办的第六届世界宪法大会于2004年1月11日至17日在智利首都圣地亚哥举行。来自六十二个国家近五百名代表出席了此次大会。此次大会是历次世界宪法大会出席人数最多的。中国法学会派出了以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刘法合为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莫纪宏为副团长的6名代表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此次世界宪法大会。在国际宪法学协会举行的第六届理事会大会上,浦增元教授当选为国际宪法学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莫纪宏教授、董和平教授当选为国际宪法学协会理事。此次世界宪法大会的主题是“宪政:老概念、新世界”。大会组委会围绕着此次大会的主题选择了十几个重要问题供与会者讨论,其中大会分主题涉及到权利、国家、少数人以及土著民族,对民族国家宪法产生的来自外部的影响,表达自由、隐私权与因特网,人权与私法,自决权,社会和经济权利,宪法、地方民主与代议制,公民的跨国权利,宪法制定的国际限制,宪法、法治与移民,宪法审查的模式比较,不成文宪法的规则与原则。大会还就国家的性质,变化中的宪法模式,宪法的制定、修改与民主以及实践中的宪法的比较等主题进行了大会主题发言以及大会讨论。与会者从各国宪政建设的实践经验出发,同时结合全球化给现代宪政所带来的影响,对此次大会所组织的各项专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在许多问题上增加了相互了解,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中国代表团在大会上和小组会上积极参与讨论,积极地向与会者介绍中国法制建设的成就和有关宪法修改的情况,受到了与会者的广泛关注。现就此次大会所讨论的主要问题的有关学术观点综述如下:  http://
  一、对民族国家宪法产生的来自外部的影响
  在过去的20世纪中,世界上大多数宪法都或多或少实质性地受到了其他国家宪法的影响。一些国家的宪法对于其他国家宪法,不论在价值观念上,还是在制度设计等方面都起到了主导性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探讨这种影响的性质以及其合理性,此次大会对影响民族国家宪法的外部因素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探讨。
  多数与会者承认,共同的法律习惯会影响民族国家的宪政。在欧洲,目前,宪法中的人权保护必须要根据外部的影响来进行。通常来说,来自宪法的外部影响首先影响的是宪法的制定过程;其次会涉及到宪法的改革;再次与日常的宪法解释相关。目前主要发生在人权、法治领域。德国学者认为,对民族国家宪法的外部影响,在欧洲,20世纪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德国、意大利受法国的影响;第二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受共产主义宪法的影响;第三阶段是欧盟法律的影响。美国学者指出,考虑这个问题首先要看个人因素,以美国为例,主要应当研究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个人的语言影响和知识背景。一般来说,在美国最高法院形成判决的过程中是缺少社会学影响的,在解释宪法的过程中,宪法受到外部的影响是个性化的。意大利学者指出,不同国家的宪法之间的影响是相互的,也是变动的,没有固定和统一的模式。以意大利宪法和西班牙宪法为例,1947年意大利宪法确立了地区主义,吸收了1931年的西班牙的经验,到1978年西班牙宪法又吸收了意大利的经验。1978年西班牙宪法,受到了瑞士、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宪法的影响。阿根廷学者指出,阿根廷宪法很显然受到了美国宪法的影响,但是,并不意味着阿根廷宪法就要一字一句地学习美国。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所确立的原则,阿根廷最高法院并没有完全学习。但是,阿根廷的行政法学者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如果宪法的结构学习了外国经验,那么,解释的方式也应当一样,分权体制不可能通过另外一种途径来进行解释,否则就应当修改宪法。不过,阿根廷的宪法之父在考虑联邦制度和单一制度的时候,没有简单地考虑这个问题,而是采取了折衷的办法。包括允许省制定宪法;刑法、民法等由议会制定。采取了集中性的联邦制度。所以说,对民族国家宪法的外部影响也不是绝对的,要有自己的特色。还有的与会者指出,对民族国家宪法的外部影响比较明显的一般涉及到战后重新制定的宪法,如二战后德国、日本宪法,都明显带有占领宪法的特征。  http://

  关于对民族国家宪法的外部影响的性质和作用,一些与会者提出应当加以细化。外部影响的种类也是不一样的,一般情况下,民族国家在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时候,会参照许多国家的宪法,因此,所谓的外部影响都是有所选择的。此外,超国家组织的法律对成员国的宪法的限制不能视为一种正式意义上的外部影响,真正的外部影响应当是民族国家可以加以选择和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加以吸收的。法国学者也强调,所有的宪法都应当发现一些新东西。一般来说,自由主义的宪法是宪法模式的基础。总之,与会者认为,在认识外部影响的意义时,应当把主动吸收和被动接受这两种形式区分开来。前者是在主权范围内的,后者已经超出了主权的范围。
  二、公民的跨国权利
  随着国家主权概念的不断变化,对传统的公民概念也提出了挑战。例如,在欧洲,欧盟成员国的公民在其他成员国享有该成员国公民的各项权利,除了不享有跨越国境的自由以及不受成员国宪法控制之外。由此便带来了宪法学理论上有关公民的新的课题。此次大会围绕着公民身份的性质以及公民的跨国权利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会者特别强调,少数民族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以及非公民与人权的关系应当加以关注。荷兰学者认为,公民身份应当与民族国家联系在一起。少数民族这个用语是国际法意义上,主要是指生活在民族国家中的少数人。在荷兰,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享有表达自由,这里的主体不仅仅限于公民,而且还包括了所有生活在荷兰的人。法国学者指出,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只有选举权是以公民身份来享有的,其他的是一般性的人权。但是,在实践中,许多被称为普遍人权的权利一直是受到限制的,如经济权利和劳动权利,缔约国没有保护非公民的责任。但是,这个问题也是不断发展的,近来出现的唯一的问题就是进出境的自由,因为这个自由会涉及到恐怖主义的问题。目前在理论上还不能作为一种不加限制的人权来加以保护。英国学者指出,在英国,参加选举不论是否英国公民,或者是外来的公民,前提是必须是一定地区的居民。但是,符合条件的居民是有法律规定,在一战后曾经允许中国人、日本人作为英国的居民,但是,在许多领域是禁止被雇佣的。所以,有居住权并不意味着能够随意在国内流动。在英国,只有出生在英国,父母是英国人的,才是英国公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英国有许多具有国籍的人却没有相关的政治权利。日本学者认为,在日本,目前国民与公民在法律上已经没有身份上的差异,只是外国人的权利问题仍然需要加以研究。外国人的权利这个概念也存在很多问题。这些权利是否是本国公民不能享有的呢?如果是本国公民可以享有,讲外国人的权利这个概念就没有什么特殊的人权保护的价值。  http://
  此外,还有与会者指出,目前在许多国家宪法中已经开始重视将对基本人权的保护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区分开来,这种区分方式对于更好地保护基本人权是很有好处的。但是,在实践中,非公民在某些方面可能更容易行使公民权利,而某些基本人权却很难得到保护。所以说,将宪法权利划分为基本人权和公民权利来明确地加以不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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