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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对我国现行宪法中“阶级斗争”问题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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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对我国现行宪法中“阶级斗争”问题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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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1: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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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也是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制定的基础。现行宪法的前身是1978年宪法,它没有成为现行宪法的制定基础是因为这部宪法对充满“文革”色彩的1975年宪法有所改变,但改变得不彻底,“由于当时清除极左流毒和影响的工作正在进行,许多是非问题在理论上和政治上还未能分清,因此,1978年宪法没有完全摆脱极左思想的影响,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是一部很不完善的宪法。”①“诸如其在序言中仍然肯定‘文革’的成果,仍然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②等等。1982年宪法被认为是全面拨乱反正、开始改革开放的一部宪法,它抛弃了“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明确宣布“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③,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但是,以今天的眼光来看,1982年宪法的拨乱反正还不够深入和彻底,例如“阶级斗争”的痕迹仍然残存于其肌体里,它虽然抛弃了“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认为阶级斗争不必再“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但仍然明确肯定阶级斗争是要“讲”的,是“长期存在”的。现行宪法中的这种“阶级斗争”痕迹并非来源于1954年宪法,1954年宪法没有提到“阶级斗争”这个术语,“阶级斗争”一词首次载入我国宪法是1975年,1975年宪法序言中的第三自然段规定:“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1975年宪法第1条还明确规定我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无产阶级专政”一词在其序言中4次出现,可以说充满了“专政”的火药味。1978年宪法序言中对“阶级斗争”有所淡化,但仍然予以肯定,其第4自然段中规定“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1954年宪法却完全没有“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这样的字眼,因此现行宪法在这方面与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相比,是有明显的进步,但与1954年宪法相比则有退步。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共同基础上产生的,二者对现行宪法的制定都有一定的影响,从总体上看,1954年宪法对现行宪法的影响是主要的,但在“阶级斗争”这个问题上,1978年宪法对现行宪法的影响明显更大一些。在我们进行民主法制建设、需要“深化”改革的今天,对宪法中这种“阶级斗争”的理论必须进行深刻反省,目前它在宪法中的合法存在是对民主共和体制的一个威胁。如果改革出现挫折,社会一旦发生动荡,“阶级斗争”理论就可能被重新拿出来当作“专政”的武器而发挥作用,在实践中就已经出现过不仅强调“阶级斗争长期存在”,而且将其发展为“在某种条件下还可能激化”④这样的判断。这种动辄以“阶级斗争”的眼光看待社会问题的视角是十分危险的,有可能葬送我们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使国家倒退到改革前的时代,民主法制可能再次被抛在一边,“阶级斗争”的血雨腥风将重新笼罩社会,“文革”的悲剧将可能以不同的形式再次上演。 http://
现行宪法中“阶级斗争”虽然已经不再“为纲”,但“阶级斗争”的痕迹依然鲜明,在宪法“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部分都有体现。
一、反思之一:“阶级斗争长期存在说”
现行宪法序言第8自然段明确指出:“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在这里,宪法首先肯定“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这在1982年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但它同时又认为“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这是一个残存的尾巴,一个危险的尾巴,这个尾巴应当割掉,因为它在实践中是有危害的,在理论上是荒谬的。
没有剥削阶级也就没有被剥削阶级,既然“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那么被剥削阶级应该也不再存在,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已经不存在所谓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但问题是,“阶级斗争”为什么还存在?它是哪个阶级与哪个阶级的斗争?从现行宪法的条文上看,宪法只提到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难道“阶级斗争”是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之间的斗争?这显然不符合宪法中关于“工农联盟为基础”的规定,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之间虽然有矛盾,但这只是人民内部的矛盾,绝对不能上升到“阶级斗争”的“高度”上去。 http://
因此立宪者的本意“阶级斗争”在现存社会中应当不是指阶级和阶级之间的斗争。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这一判断中,含有“剥削阶级作为阶级虽然已经被消灭,但剥削阶级的残余分子仍然可能存在”之意,“阶级斗争”是否是指对这些残余分子的斗争?这些分子又是一些什么样的人呢?他们既然是“剥削阶级”的残余分子,而剥削阶级是“占有生产资料剥削其他阶级的阶级”①,因此在旧社会应当是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已经随着中国革命的胜利而被消灭了,50年代的民族资产阶级也已经被和平赎买,资本家被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这些阶级的“残余分子”是不是指那些曾经是地主阶级、资产阶级组成部分的地主、富农、资本家个人?作为一个剥削阶级虽然已经被消灭,但这些阶级的残余分子“人还在,心不死”,我们与他们之间的斗争就是阶级斗争?然而80年代我们已经对“地富反坏右”分子摘帽,已经将其划入到人民内部,他们应当不再是“斗争”的对象,而且就算他们中间的极个别人没有摘帽,从年龄上看也已经是垂垂老矣,对社会的威胁几乎微乎其微。因此存在一批“剥削阶级的残余分子”这一判断是站不住脚的,把“阶级斗争”理解为是对“剥削阶级残余分子”的斗争也是不妥当的②。比较一下1954年宪法序言中的相关提法是很有意义的,1954年宪法第2自然段中虽然提到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但并没有认为这是一场阶级之间的斗争,对土改、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分子这些在我们今天看来明显带有阶级斗争色彩的活动,也只认为是“大规模的斗争”③,而并没有判断其为“阶级”斗争。如果连建国初期的“土改”、“镇压反革命”都不算是“阶级”斗争的话,很难想象我们的社会今后出现的什么斗争还会是阶级斗争,阶级斗争还会长期存在。 http://
从现行宪法第8自然段的第2句话来看,“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这似乎说的很清楚了,斗争的双方一方是“中国人民”,另一方是“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但这种斗争是不是“阶级斗争”呢?从这一句话和上一句话(“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的关系来看,它们被放在同一个自然段里,前后紧紧相随,只用一个句号隔开,而没有另起一个自然段,应当是在表达同一个意思。也就是说,现行宪法认为“中国人民”与“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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