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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宪政、农民与纳税人权利——视角的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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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2: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庄严地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它与1954年首部宪法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及1999年宪法修正案增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前后承继,层层推进,首次完整地宣示和彰显了宪政国家之宪法所理应涵摄与标榜的“民主、人权和法治”三大核心理念,也昭示了自近代以来为仁人志士以及良知学者所孜孜以求的宪政理想,终于在我国至上宪法中有了明白的宣示和庄严的表达,由此也预示着未来中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中,将取向一条崭新的、具有生机与活力的、承载人类政治理想与价值追求的宪政之路。然而,与此极不协调、也使我国现在以及未来的宪政之路蹒跚坎坷、负累重重的是“农村真苦,农民真穷,农业真落后”这样一个沉重且徘徊二十年之久的“三农”问题。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农民收入增长开始放缓,1997年以来,农民收入已连续7年低速增长,不及城镇居民收入增量的1/5;粮食主产区和多数农户收入持续徘徊甚至减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由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1.8:1左右已扩大至现今的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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