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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当代中国国家认同和国家统一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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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3: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当下 中国 的国家认同和爱国主义主要是建立在民族主义之上,然而随着1990年代以后冷战的结束和世界范围内公民更加普遍自由地流动,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并不必然联系,因此,如果仅仅诉诸于民族主义,并不足以实现公民对国家的普遍认同,进而无法有效维护国家的统一。在这个意义上,如何在一个后民族国家时代重构公民的爱国主义价值观就成为各国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借助于宪法爱国主义理论或许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即在依托和整合民族、文化、语言、 历史 传统等价值的基础之上,将公民对于一国宪法的认同作为国家认同的主要价值来源和支点,进而以此为基础维护国家的统一。
【关键词】国家认同;民族主义;宪法爱国主义;国家统一
【正文】

  一、 问题的提出
  在刚刚过去不久的20世纪,民族主义,这一18世纪诞生,19世纪才得以成型的学说已经成为“当代最具爆炸性的 政治  哲学 ”。与此同时,民族国家的广泛建立也成为了贯穿20世纪最为重要且最强劲有力的时代特征之一。不过,无论是在中东、俄罗斯,还是在中国,或者是在世界的其他国家,民族主义无疑都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处理不好其与国家认同关系的话,那么,在未来的世界竞争格局中,无论是哪一个国家都将难以立足于世界强国之列。  http://
  1990年代冷战结束以后,长期被苏联政府压制的民族主义被组成苏联的各个加盟国家的政治精英唤醒,这个超级帝国迅速解体,而俄罗斯、白俄罗斯等15个以民族为基础的加盟共和国则宣布独立。这一事件对世界的影响怎么评价都不过分,其一方面导致了世界范围内民族国家的“增生”,欧洲乃至世界的政治版图随之发生重大变动;另一方面,民族主义中最危险部分——民族分离主义到处蔓延,并已经成为向现存民族国家的疆界发起挑战的经常性力量之一。[1]
  近些年, “西藏问题”与“新疆问题”屡次成为社会的焦点表明中国并没有“幸运地”将民族分离主义挡在国门之外,中国公民的国家认同也并没有因为“中华民族”这一民族理论一劳永逸地得以解决。[2]本文的重点并非在于“藏独”或者“疆独”问题的前因后果,亦不是进行简单的对策性研究,因为这样的工作已经汗牛充栋,而且可能每天都还在批量生产。我们所要关注的是以下两个问题,其一,在 现代 社会,公民对于国家的认同到底应当建立于何种基础之上;其二,对于中国而言,如何实现公民对国家的认同,进而在此基础之上形成社会团结和爱国主义,最终实现国家的统一。
  二、 民族主义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张力
  在谈到民族主义的时候,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何为“民族主义”,诚如埃里克·霍布斯鲍姆(Eric Hobsbawm)所指出的那样,如果不对这个词有所了解的话,那么简直无法理解人类近两个世纪的历史。不幸的是,霍布斯鲍姆实在是为自己及后来的研究者提出一道难题,因为即便是到了晚近几十年,人们对民族主义的解释不知凡几,却没有一个定义能为人们普遍接受,也没有一种解释能够全面且准确地把握民族主义的所有特征和内容。  http://
  这种现象的出现,不仅是因为民族主义与语言、文化、传统、移民乃至战争等众多社会现象密切相关,更为重要的是,其所具有的形式总是色彩斑斓:宗教性的、保守性的、自由主义的、共产主义性的、文化性的、法西斯性等等诸多面向都与民族主义存在耦合的可能和例证。
  当然,学理上的纷争和混乱并不意味着民族主义完全不可捉摸,因为其并非是依赖于一套理论说辞才能成立的——在当代所有意识形态中,其可以轻易唤起人们热情、忠诚甚至狂热却完全不依赖于体系化的繁琐论证。1789年后的二百年间,无论是作为一种社会运动,还是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它既改变着人类对于“自我—他者”的认识,也越来越成为最为恒常的政治力量,尽管时隐时现,但其所释放出来的能量总是强大无比,撼天动地,以至于在现代社会,无论人们喜欢与否,民族主义已经深入到现代人的骨髓和血液之中。诚如Ernest Gellner(1983:8)所说,“身属一个民族,不是人性固有的特点,不过现在似乎已经显然成为人性固有的特点了。”
  反之,如果一个人没有民族,那其简直就像夏米索(Chamisso)在《失去影子的人》一书中所叙述的“一个人失去他的影子进而迷失了自己”的故事那样,没有了归属感,亦没有了稳定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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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族主义与国家建构
  一个国家如果希望得到团结稳定,仅仅依靠武力的征服肯定不能长久,这一点已经被历史无数次地证明。对于现代国家而言,除了武力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得到公民对于国家的认同,进而由这种认同产生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与热爱。不过,如果仔细审视当今世界各国,公民对于国家的认同以及忠诚与热爱,如果追根溯源地话,多是建立在民族主义基础之上。
  当然,这里所谓的 “国”首先是需要进行清晰界定的,其是指经由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和美国革命而成为世界潮流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s)。[3]因此民族国家既非亘古就有,亦不是无须条件即可成立的,至少在18世纪末之前,它并不为人所熟知,[4]而且直到二战以后,这一学说才开始发挥世界性的影响。
  最初的民族主义很明显是建构起来的,印刷术的产生和通讯技术的 发展 为其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诚如哈贝马斯(2002a:131)评论的那样,“这种民族意识转变最初发生在城市里,主要是受过 教育 的市民阶层,然后才在大众中得到呼应,……民众的民族意识逐渐加强,凝聚成为民族历史上广泛传播的‘想象共同体’(安德森)。而这种‘想象共同体’成为新民族集体认同的核心。”[5]
  而且在18世纪以后的历史中,其逐步与政治合法性关联在一起,并通常扮演一个“建国”和“护国”的角色,因为人们开始认为“政府的唯一合法形式是民族自治政府”(埃里·凯杜里,2002:1),甚至一心向往“一族一国”的民族国家模式。德意志民族主义的精神领袖赫尔德甚至认为“最 自然 的国家,莫过于具有一种民族特点的一个民族……把一百个民族硬捏到一起并由一百五十个省份组成的帝国,决不是一个整体,而是一个怪物。”[6]  http://
  到1980年代,斯特·格尔纳(Ernest Gellner)已经可以毫不费力地将将民族主义定义为,“是一种关于政治合法性的理论,它要求民族(nationality)的疆界不得跨越政治的疆界,尤其是在一个国度里,民族的疆界不得将掌权者与其他人分割开。”(Ernest Gellner,1983:1)
  如果说韦伯所谓的“法理型统治”奠定了一个政权的政治合法性,那么这时的民族主义就奠定了现代国家的政治合法性。然而,凡事皆有两端,在民族主义的话语系统中,人们往往过于理想甚至偏颇地认为一个民族就应当组成一个国家。现实却永远不会像理想或者理论那般完美,近代以来所建立的各个民族国家中,绝少是由单一民族组成的。即便是最先成立的英国、法国以及西班牙等现代民族国家也并非如同世人想象的那么“纯洁”,在英法国内仍然存在着不同的民族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民族矛盾。[7]
  面对这样的现实,人们的选择似乎只有两种:其一,如同一些国家曾经做的那样(比如二战中的德国),试图通过种族灭绝来实现种族纯化以期真正建立一个由单一民族组成的国家;其二,则是利用民族主义的内核——这也是现代民族国家得以立足的正当性基础——民族自决原则进行国家分裂,南斯拉夫分裂,捷克斯洛伐克离婚,厄立特里亚独立,卢旺达种族屠杀、车臣战争都是注脚。第一种选择所带来的恶果和暴虐人们已经见识过,除了极端分子以外,或许没有人希望悲剧再次重演;而第二种选择的历史经验表明,民族主义以及其内核民族自决原则极易被非主体民族所利用,进而变成肢解民族国家的利器和杀手锏。[8]  http://
  (二)民族主义与国家认同及爱国主义的内在紧张
  所谓国家认同是指一国公民对于自己所属国家的认同,是一种将国家视为“己者”而非“他者”的感受,而“爱国主义”则往往是指一个公民对于其所认同的自己的国家的热爱和忠诚,在某种意义上,爱国往往是国家认同的升华,而国家认同则是爱国的前提。
  关于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我们首先所应当注意的是,它们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因为这两者不仅在此词源上有所不同,而且在学术理念和现实政治中也大相异趣:前者显示的是对祖国的热爱(Love of country),后者却意味着对民族的忠诚(Loyalty of the nation)(Mautizio Viroli, 1997.)。在并非由单一民族组成的国家里,通常主体民族容易产生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合二为一” 的感情,其他非主体民族则不愿或者很难产生由民族主义升华为爱国主义的情感。特别是当非主体民族感觉到自己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或者没有得到应得的利益和地位时(这在很多时候取决于非主体民族的主观评价),“他者”的感觉就可能四处丛生,非主体民族对于国家的认同程度就越来越低。
  此时的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就不是那么协调一致了,甚至会出现内在的紧张和冲突。因为,如果这时非主体民族不负责任地,甚至吹毛求疵地质疑整个国家及其政权的合法性,那么民族主义就往往会转化为非主体民族寻求成为主体民族或者通过各种现行 法律 之外的途径来实现本民族的独立和单一民族国家建立的意识形态。其所带来的结果并不难预料——不是造成整个国家的政治合法性基础的崩溃乃至最终分裂,就是会导致绵延不断地国内民族间斗争,而如果又有宗教狂热等极端思想“添油加醋”的话,恐怖主义大概也难以避免。  http://
  尽管进入现代社会以后,由于 工业 化、信息化带来了 经济 自由化、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元化,民族已经被打碎成为“碎片化”的族群(ethnic group/ethnos)——即民族主义会因为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沟通渠道的多样性和多元文化的包容性而逐渐趋向弱化,但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生存环境恶化以及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和满足的情况下,极端民族分离主义仍由可能被激活。[9]而对于中国和俄罗斯这样正在向“现代社会”迈进却仍然没有到达“目的地”的多民族国家而言,此一问题可能更为严重。毫无疑问,我们不能天真地认为主体民族的民族认同和爱国主义能够得到这个国家所有民族的认同和支持。
  三、 宪法爱国主义的解决路径
  所以,我们最亟需做的就是,重新寻找一种新的理论模式,这种理论模式不但要能够解决公民乃至民族对于国家认同的问题,而且还要解决公民由国家认同所激发出来的爱国主义情感,从而最终形成国家和社会的有机团结和统一。宪法爱国主义正是呼应这种需要而产生的,并针对国家认同和爱国主义提出了新的解决路径和方案。
  (一)宪法爱国主义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提起宪法爱国主义,人们最容易想起的就是尤根·哈贝马斯(Juergen Habermas)。然而,实际上,这一理论并非他首创——德国的斯滕贝格尔(Dolf Sternberger)才是第一个使用“宪法爱国主义”的学者,也并非他“别无分店”地持有该种理论,扬-维尔纳·米勒(Jan-Werner Müller)等人就试图区别于哈贝马斯以建立拥有更为系统和全面的宪法爱国主义学说。  http://
  早在1959年,斯滕贝格尔就已经在思考一种“宪法国家的爱国情愫”,之后,其又提出了对国家的友善(Staatsfreundschaft)这个观念,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诞辰三十周年时,斯氏开始明确使用“宪法爱国主义”这一概念。不过,在斯滕贝格尔的宪法爱国主义版本中,对国家的理解较少依据成文宪法,而更多地被理解为黑格尔式的公共伦理生活规范,其生命和精神是孟德斯鸠式的“法的精神”而非任何实际制度。为此,施氏一直追溯到了亚里斯多德那里,希望从古典共和所要求的“城邦的善”中找到宪法爱国主义的起源和历史合法性。斯氏后来认定,最迟到18世纪末,所有的爱国主义都是“宪法爱国主义”,其意义是对法律和共同自由的热爱。所以斯氏版本的宪法爱国主义实际上是“对联邦共和国的民主制度的一种效忠,一种为西德政治体的权利与自由成就而骄傲的共和意识。”[10](Jan-Werner Muller,2008a,118—120)
  尤尔根·哈贝马斯,这位战后德国最杰出的哲学家、社会学家参加了西德1960年以来的每一次主要学术论战,特别是那些触及联邦共和国自我政治理解的争议。也正是在这些论战中,哈贝马斯借鉴了施特恩贝格尔的宪法爱国主义理论,最终成为该理论“最突出的鼓吹者” 并使其在德国内外受到了广泛的讨论与赞誉。不过哈贝马斯“一方面把它通俗化了,同时也改变了它的含义。”在哈贝马斯版本的宪法爱国主义理论中,尽管其依然坚持施氏对“宪法爱国主义是对政治原则的一种有意识的肯定”,但其更要求公民藉由批判性的反思而发展出“后传统认同”(post-conventional identities),这种认同应当聚焦于更具普世主义的“权利和民主程序”,而非特定的传统、历史、社群、语言。关于哈贝马斯版本的宪法爱国主义理论,我们将在下文着重讨论,这里不再赘言,需要强调的是,哈贝马斯之所以能够在战后德国的多数论战中胜出,相当程度上是因为他对宪法爱国主义理论的维护与发展。  http://
  不过,这种诞生于战后分裂的德国的理论,依然经常被看作是对于“正常”民族认同勉强的替代品——一旦实现了国家统一,该替代品似乎就变得多余。到了1990年代,其命运出现了转机,当德国内外的观察者们开始把宪法爱国主义作为一种在日益多元文化的社会中实现公民认同的具有规范性和吸引力的形式时,这一理论实现了其自身的复兴:一些学者试图将作为一种“公民身份”概念化的宪法爱国主义提升到超国家层面,进而开始明确呼吁“欧洲宪法爱国主义”;另外有些政治家认为,宪法爱国主义能为战后存在严重分歧的社会提供归属和统合(belonging)的形式,比如,波斯尼亚穆斯林的首领就明确地呼吁一种泛波斯尼亚的宪法爱国主义。(Jan-Werner Muller ,2007)
  不过,作为一种理论,哈贝马斯所持有的宪法爱国主义理论并不完善,扬-维尔纳·米勒就曾指责说,“在先前的讨论中,即便是像何为宪法爱国主义这样最为基本的问题,答案仍然是模糊不清的。宪法爱国主义这一概念承载了多少规范性的内容,也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甚至关于宪法爱国主义应该服务于何种总体目的常常也是不清楚的。”更为重要的是,目前依然“没有一般意义上的对宪法爱国主义有效性的哲学解释。”(Jan-Werner Muller ,2008b)  http://
  他认为,尽管 英语 世界通过对尤尔根·哈贝马斯著作的翻译,已经广泛接受了宪法爱国主义这一概念,但其拥护者通常是通过详细解说哈贝马斯的著作而不是提供一个独立的理论来为宪法爱国主义进行辩护。
  对于这种现状,扬-维尔纳·米勒显然不满。为此,米勒试图阐明和提供这样一个独立于哈贝马斯关于现代化和理性化社会理论的宪法爱国主义理论,或者至少提供该独立理论的基本要素以及其规范性的建构基础(normative building blocks)。其所主张的宪法爱国主义版本尽管相当温和,但是其中包含了一种与众不同的道德诉求。在米勒的版本中,宪法爱国主义“既不是公民民族主义(civic nationalism)的一个简单的变体,亦不仅仅是自由民族主义(liberal nationalism)的一个子范畴,更不是某种激发大范围平等主义进而形成社会团结的社会经济政策的来源。……“宪法爱国主义的目的是确保(enable)和坚持法治的自由民主形式,同时使平等的公民之间可以相互证明(justify)。介于普遍与个殊之间的具体的宪法文化(constitutional culture)应当成为爱国主义所依凭的对象。”(Jan-Werner Muller ,2008b)
  由此观之,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宪法爱国主义已经不再专属于某一个人,而具有了自我发展的能力。当然,由于当下德文世界、 英文 世界以及中文世界对于宪法爱国主义的讨论主要还是基于哈贝马斯的理论进行的,所以本文也遵循这样的路径。不过,其他学者对于该理论的贡献我们也将予以重视。  http://
  (二)政治文化与宪法爱国主义
  在哈贝马斯看来,“近代民族国家的成就在于,它同时解决了这样两个问题:即在一个新的合法化形态(Legitimationsmodus)的基础上,提供了一种更加抽象的新的社会一体化形式(soziale Intrgration)。”(哈贝马斯,2002a:131)然而,民族国家所存在的问题在于,人们惯常所感知和理解的民族却仅仅是“一些血缘共同体,它从地域上通过栖居和相邻而居而整合,在文化上通过语言、习俗传统的共同性而整合,但没有在政治上通过一种国家形式而整合。”(哈贝马斯,2003:657)
  这种基于前政治的“出身共同体”(AbstammungsgemEinschaft)而聚合在一起的民族,由于缺乏政治整合因此没有能形成良好的政治文化,实际上是不足以维系一个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哈贝马斯曾经追问,对于一个已经处于分裂状态的国家而言,“既然这些因素(语言、习俗、传统——笔者加)从一开始就没有能防止国家的分裂,那么它们又为什么一定是国家统一的条件?没有共同政治文化的统一是脆弱的。这样的统一也许有经济或其它理由,但难免因经不起考验而再次分裂。”(哈贝马斯,1992)
  所以,对那些由于民族主义等原因面临分裂危险的国家或者已经分裂还没有统一的国家,最亟需的就是寻找一条能够重构民众对国家认同的新的理论学说,民族主义毫无疑问已经无法担此重任了。  http://

  学者们对于“民族主义替代方案”的建构是多种多样的。以赛亚·柏林(Isaiah Berlin)试图将自由主义引进民族主义,进而以自由民族主义来中和或淡化民族主义本身所具有的暴虐倾向;[11]泰勒(Charles Taylor)强调了一个特定文化共同体的爱国主义对于民主的价值,而在罗尔斯(John Rawls)看来,宪法及其基本原则可以构成拥有不同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公民的 “重叠共识”,公民依凭此共识即可以形成公民认同。哈贝马斯在批判和继承三位大师的基础之上,试图从“政治文化”概念入手,经由“宪法爱国主义”取代现有的民族国家认同模式,从而解决此一难题。
  具体说来,哈贝马斯所谓的政治文化(political culture)既是“政治性的”,藉此它可以成为多元文化社会中的政治认同基础,又是一种“文化性的”,藉此它又可以连接公民的动机和态度,能够培育一种“以公共的善为取向的公民的不可用法律来强制的动机和意图的和谐背景的支持”。在哈贝马斯看来,作为获得性的政治认同与作为授予性的文化认同固然并不相同,但并不能排除这两种认同在历史上或者在现实中发生重叠的可能。问题的关键在于找到合适的“媒介”或“桥梁”来实现两者的沟通和联结。为此哈贝马斯强调,宪法爱国主义视角下的政治“文化”,一方面应当同主流文化传统相分离,从而对尽可能多的亚文化传统一视同仁;另一方面,又应当具有足够的整合力,把一个拥有多元但并不相同的文化的政治共同体凝聚在一起。这种政治文化是一种“以政治方式形成的文化”,不仅区别于“非政治的文化”,也区别于“前政治的文化”。简言之,它是一种作为公民对政治活动之参与的结果而形成起来的文化。  http://
  在这种政治文化之下,一个人在宪法之下所获得的民主共和国公民身份与他作为民族共同体的一员并不决然对立,因为对于公民来说,最为重要的不是具有相同的民族背景,而是具有民主共和国的公民身份;不是学会在民族文化中生活,而是在政治文化中生活;不是去寻根问祖,而是学会如何批判地查视自己的利益以便进入理性的协商程序,这即是具有形式普遍性的民主政治文化。(哈贝马斯,2002a:137)[12]
  由于包涵了可以整合政治共同体进而达致政治认同的政治文化,法,特别是宪法使社会主体在崭新的意义上获得一种关于“合理性”、“正当性”以及“团结”的集体意识和集体认知,并担当了这种政治文化的载体——用最精炼的语言表述即是“有效宪法是一个国家政治文化的结晶”, (哈贝马斯,2002a:138)哈贝玛斯称之为“宪法爱国主义”。毫无疑问,这种意识和认识是包括民族在内的任何传统体制和意识形态都无法给予的。[13]
  (三)宪法爱国主义之下的视角切换
  在宪法爱国主义的理论框架下,一切似乎都变得异常新鲜,因而需要人们富有想象力才可以完全理解: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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