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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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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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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3: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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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宪法作为一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其他部门法制定的基础和依据,它的显要地位和重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宪法的发展历程对其他部门法的发展及完善也具 有举足轻重的指导意义,尤其是对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更多涉宪性的刑事诉讼法。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只有通过双向的良性互动才能适应现代法治的需求。其 中,宪法性刑事诉讼原则在整个刑事诉讼原则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层次,是刑事诉讼法治秩序宪法性依据。纵观各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模式都呈现出向紧密型关 系模式发展的趋势。本文试图先对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进行论述,进而得出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模式并分析这种模式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宪法;刑事诉讼法;关系模式;紧密型关系
一、我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现状及评述
对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问题,理论界的大多数观点认为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阐述这种关系的理由也几乎一致:宪法是国家的 根本大法,一个国家的其他法律都必须以该国的宪法为根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刑事诉讼法当然也不例外。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这种母法与子法关系,具 体体现为宪法确定了刑事诉讼法制定权限的归属及方式、程序,宪法中确定的我国的国家性质、社会制度、政治制度、政治体制、国家机关的职权划分、国家机关的 组织活动原则等,决定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性质、指导思想、任务、目的、基本原则等相关内容。 http://
上述观点强调了宪法的权威性,但只是二者关系的一种表层化、片面化的概括。首先,该说淡化了刑事诉讼法在二者关系中的能动性。在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我 们不应该只关注其地位的差别,更应该重视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在运行过程中的互动。其次,该说反映的是一种共性化的关系。日前刑事诉讼理论界对刑事诉讼法与宪 法关系的定性,实际上只是简单套用了宪法与部门法关系属性的一般描述方式。从而使该项研究陷于公式化、形式化、表面化。①
其实在我国,宪法对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只是在形式上是统一的,宪法的条文对刑事诉讼法有一定约束作用,但这种约束更多地体现为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文本上一致 性或者继承性上,当条文既定后,彼此的联系就会被阻隔开来。这是与二者的良性互动发展相悖的。我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之间缺乏互动性,宪法作为刑事诉讼 法的制定依据,作为诉讼程序的支撑已经早己被列入宪法条文,但互动关系却依然有待发展,刑事诉讼法应该发展成为一种人权法架构在宪法与刑法之间。
二、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应然关系
(一)从法律体系的框架看两者的关系
在许多法治国家,宪法在法律体系处于最高地位,被称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不仅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活动具有最高的约束力,而且还直接约束法律 和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生效和适用,即其他各种法律制定时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精神,更不能与宪法规定的内容相抵触,否则就不能生 效。作为子法的刑事诉讼法当然也不例外。 http://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解读这种法律体系秩序的设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宪法与刑事诉讼法调整的 领域和范围从逻辑角度而言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宪法全面调整国家问题,而刑事诉讼法只规范与追诉犯罪相关的程序和问题,显然调整的只是社会生活中的一部 分。②其次,宪法与刑事诉讼法规范的法律关系的重要程度有等级差别。由于宪法规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使得宪法规范具有宏观调整效力。宪 法规定着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和根本性问题,而刑事诉讼法中调整的法律关系的重要程度明显要逊于宪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同时,在法律的规范等级上, 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比宪法低一个层次。这种位阶上的差别,使得刑事诉讼法与宪法之间明显具有从属关系。因此,在法律体系框架下。将两者的关系定位为母 法与子法的关系是最直接、最表层的概括。也由此表明,作为部门法之一的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密切。
(二)从宪法的属性看两者的关系
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人们为了获得生存所必要的安宁而不至于在相互仇杀中恐惧的度日,于是每人都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并且订立契约(在现代主要就表现 为宪法)成立国家,这样便产生了代表主权者意志的国家权力。③依照此种观点,国家权力是来源于个人权利的,正是个人权利的适当让渡和综合才产生了国家权 力。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承认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差异,将权力作两维划分既维护作为整体利益的国家权力,也保护作为集合体的个体利益,使社会价值 趋于多元化。可见宪法的本质属性应该是:控权法和确权法,即宪法一方面是控制权力,为权力可能产生的扩张甚至变异设置障碍;一方面是确认和保护公 民权利。刑事诉讼法同宪法的连接正是表现在它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和对涉讼公民(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上。 http://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刑罚权具体化、现实化而形诸于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在本质上也属于控权法,其公法性质一方面表现为国家为确认刑罚权而实行追诉与审判的职 权活动;另一方面又因个人防御权的行使而涉及对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保障运作。这种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协调与冲突同宪法规范具有相同的特质。宪法一方面肯定基本 权利的存在;另一方面也认为这个利益可能被滥用,对他人及集体利益产生威胁,所以两者之间存在一个潜在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在刑事诉讼中由潜在变 为现实。正是在此种意义上,刑事诉讼法被称为人权宪法、宪法的测震仪。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要保证社会安全利益通过追究和惩罚犯罪的活动予以维 护,以及个人自由利益在追究和惩罚犯罪的活动中得以保障,就要求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在规定相关内容上保持一致,从而使刑事诉讼得到宪法保证。
从以上对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应然关系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二者的关系应该是紧密的,互动的。
三、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模式转变趋势及其原因分析
虽然世界各个国家的法律传统、法律制度迥异,但是在共同的法治化、现代化道路上,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紧密型关系模式来处理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 关系,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优化权力配置和充分保障权利的实现。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模式转变的本质在于要恢复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实体性统一,这种统一的原则 是人的自由④可以预见,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紧密型模式的普遍化仅仅是公法领域革命的开始,正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刚性的特质,导致其充当了公法领域紧密型 模式普遍化进程中的先锋角色。 http://
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模式中,紧密型关系模式的普遍化正在世界范围内逐渐成为一个事实。我们认为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各国更加重视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基础性地位和权威性。除了在少数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外,宪法在每个国家中的法律地位都是至高无上的,至少在理论层面上如 此。宪法精神的趋同性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理念的趋同性,使得刑事程序规范的内容和刑事诉讼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处理表现出某种相似性。国内法律环境的制约和国 际法律环境的引领,提供了内部和外部契合的双重条件,促进了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模式朝着公共的方向转变。第二,刑事诉讼中公权力与公民的合法权利冲突不 断。当今社会的现实情况是权力与权利在刑事诉讼领域中的冲突不仅没有减少的可能性,反而会随着社会治安状况的恶化不断地升级。如何确保在特定的时空范围 内,在权力与权利直面时,二者的利益都能够最大化地实现:国家权力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个人权利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障,既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也是刑事诉讼法的核心问题。宪法侧重对权利和权力的一般性或称为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宪法中的权利保障体系的设置也多具有总体性和概括性,刑事诉讼程序作为 重要的人权保障的手段和机制,肩负着实现宪法构想,并在最为激烈的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中保障权利的任务。从这个角度上而言,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面临着共同课 题,二者的靠近正是公法在构建权利保障体系过程中的必然要求。 第三,普世观念对人权的重视使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更加紧密。对于宪政和法律而言,人权保障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它甚至反应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影响一个 国家的外在形象。人权影响下的宪法必然要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作为首要考虑的问题。而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人权的侵犯时有发生,各国都在努力修改法律或出 台规定对人权进行保障,并逐步发展为扩展到保障刑事诉讼中所有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运动。因此基于以上所述原因,我们认为世界各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 关系模式将向紧密型发展,中国也不例外。 http://
结 语
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只有通过双向的良性互动才能适应现代法治的需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修改和变更应该以宪法为依据。其中,宪法性刑事诉讼原则在整个刑事诉 讼原则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层次,是刑事诉讼法治秩序宪法性依据。在处理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的时候,我们在重视宪法基础性地位的同时,也要重视刑事诉讼法 的能动反作用。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我们更应该发展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互动性,借鉴和吸取外国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推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往 紧密型模式道路上发展。
参考文献:
①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②夏红:《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新论》,载《辽宁师范大学学报》[J],2005年第1期
③谢万兵、李昌盛:《不当与失范刑事诉讼的宪法维度思考》,载《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J],2005年第2期
④公丕祥:《权利现象的逻辑》[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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