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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治视野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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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治视野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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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3: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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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的协调
[摘要]作为在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起着最重要作用的两类规则,党内法规与国家法之间的相互协调既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实现二者的相互协调,需要做到基本精神的融通、基本制度的衔接、避免和消除冲突。
[关键词]党内法规;国家法;双向建构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801(2011)03-0087-04
制度文明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方面。在中国的制度化进程中,一直存在着两个不同的路径:一是通过大规模的国家立法建构起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是通过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党内制度建设建构起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两个层面的制度建构不是相互割裂的,而是相互衔接、协调一致的。
一、党内法规的概念
在党内法规这一概念的使用上,学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党内法规这一提法并不恰当,党内的规范性文件并不具备国家强制力的特点,而且这种提法容易让人混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的差别。这样的观点是基于实证主义的法律概念而得出的,是将法与国家权力严格联系起来,认为除了得到国家权力认可和强制力保证的规则之外,其他规则并不是法。事实上,实证主义法学并不能够完全解释所有的政治法律现象,宪政实践和司法活动中存在大量的制定法之外起到规范性效力的规则。不同于实证主义,法社会学提供了认识法律现象的另一视角,提出活法、软法的概念,扩展了人们对于法律概念的理解。活法就是日常生活中为各种社会群体如家庭、企业、学校等成员认可,并在实际上支配成员行动的规则,不仅包括成文的规则,还包括生成和维持群体内在秩序的习惯、惯例。活法不是法条中确定的法,而是支配生活本身的法。所谓软法,通常被认为是包括了国家立法中的柔性规则以及政治组织规则、社会共同体规则在内的社会行为规则,这些规则可能不具有国家强制约束力但也能够通过各种组织的内在强制力或其他力量对人的行为产生实际约束效果嘲。由是观之,中国共产党的章程、规则是经过了特定程序制定出来的,是广大党员必须遵守的,有着很强的约束力,甚至对于其他社会成员也有很强的示范效应,显然是属于活法、软法的范畴,可以涵盖于广义的法之下。 http://
法社会学视角下,党内法规被纳入活法概念的重要意义在于承认党内法规的规范属性。那么,党内法规的内涵和外延应如何来界定?《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对党内法规有一个规范定义: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这一概念清晰地描述了党内法规的具体涵义,指出了党内法规所具备的基本要素。它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其一,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是特定的和明确的。其二,党内法规的规范对象是特定的,即党内法规是以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为规范对象的。党内法规对于党组织、党员之外的其他主体不具有约束力。其三,党内法规具有规范效力,并具有规范属性。这就意味着以法规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规章制度文件,应当具备四种特征:一是具有规范的外在形式,即以章节条款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篇章句法结构;二是所运用的语言为规范性语言或者法律化的语言,以概念清晰、逻辑严谨、最大限度避免歧义为要旨;三是具备规范的结构形式,即所规定的内容是以行为模式加后果为基本结构,这种规范结构意味着一旦被违反,即应追责:四是所规定的内容是以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为基本范畴。 http://
然而,这种规范性定义是否能够包容党内法规的所有外延仍然成疑。在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室、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共同编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三册)中,编者说收录了自1978年至2007年的部分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而这些党内法规中,除了章程、准则、条例、规定、办法等形式的文件外,还有党的有关决议、决定、意见等未被涵盖在上述规范性定义下的文件。这表明在党内法规概念上并没有取得很一致的共识。而以法社会学的视角来看党内的非正式法,有些制度性惯例、原则虽未以文本形式表现出来,但基于党内成员普遍遵守的前提,它们也可以被认为是党内法规的组成部分。因此,党内法规的概念仍有待于进一步的深入论证和分析。本文所探讨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的协调性问题,指的是规范性定义下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正式法之间的互动关系。
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的协调性问题
党内法规不同于其他社会规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它作为中国最重要的政治团体执政党的内部规则,势必与国家正式法发生紧密关联。党内法规与国家法之间必然会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从目前的党内法规体系来看,执政党力图用一种规范主义方法来建构这些内部性规则,从而使它们与国家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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