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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经典宪法与普适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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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3: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经典宪法与普适宪法
 摘要:经典宪法,也就是传统的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而所谓普适宪法,与宪法的普适性有区别但也有相似,是一种运用于整个社会共同体的宪法,是整个社会共同体的根本大法,它跨越了国家的界限,是真正的民主,是真正的普适,规定了全人类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
  关键词:经典宪法 普适宪法 民主 平等 限制
  
   一、经典宪法是什么
  
   宪法是什么?这是一个所有学习宪法的学者都应该首先认清的问题,按照教科书的说法,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
   近代宪法是适应限制封建王权、保障公民权益的要求而产生的。由于出现了宪法,封建君主就不能随意掠夺公民的财富,随意享有各种封建特权。因此说,宪法,这种为权利而生的法律,为了公民权利,我们必须去斗争,我们必须一直坚持宪法的基本大法地位,给与它应当的关注和尊重。宪法的目的不仅要防止专制和暴政对人的生命的践踏,而且在于为人们过上更美好的生活提供机会、创造条件、排除障碍,我们要利用宪法为我们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让人权得到最大的保障,人与人之间没有区别,达到真正的平等、民主、自由。  http://
   宪政的精髓可以概括为八个字:限制政府、保障民权。简言之:"宪政"就是"限政",限制政府权力是其首要之义。实行宪政意味着以立宪的方式去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从而使人民的权利得到保障。在这种制度设计中,宪法居于整个政治结构和法律体系中的最高之处:它一方面设定国家权力的结构,规定其权力的边界和运作方式,另一方面在宪法上写明人民的基本权利,并为实现这些权利提供终极的法律保障。
   宪政诞生的本身是基于人对自身的新发现,即肯定作为个体的、自主的和自尊的人。它首先肯定人性中的善,但同时也并不回避人性中的恶。
  
   二、经典宪法的缺点
  
   如我们所知,经典宪法是公民翻身做主人之后对自己权利的保障,是有阶级性的,是在血腥的暴力厮杀之后得到的战利品。而宪法中所保障的平等权利,是公民的权利。现代社会的主体是公民组成政治共同体即国家的个体自然人。而人民不过是这些自然人的集合概念,也可用所谓万众、百姓、大众、群众等等称谓取代,其最直接的含义如恩格斯所言:是把一部分权利-税(财权)-和权力-公共事务的管理权力(治权)-转让给公共机构的被管理者。在转让出这些财权和治权后,他们当然有要求得到相应服务的权利。他们依然是国家权力的最后主人(抵抗权或载舟覆舟权是其保障)。他们和公权力的执掌者是宪政游戏中的对立者。  http://
   也就是说,我们仅仅保障了人民中的一部分公民的权利。而对于在国家建立前那些厮杀中的失败者,政治对立中的与执政者不同的那群人,我们忽视甚至反对了他们同时也需要权利。这是宪法的缺陷,是与真正的宪政不匹配的。
   因此说,现在人们的目光不能仅限于现在,不能仅仅限于,获得了国家的当家者的地位,我们的战争获得了胜利,翻身做了主人,这也不仅仅是宪政的作用,真正的宪政还能够帮助我们创造更好的条件,更好的生存环境。
  
   三、经典宪法的发展
  
   当今社会,若宪政仅仅限于表面做出来的公平,这是远远不够的,不利于宪法和社会的发展的。我们要确保其客观性。是真正的保障人民权利的宪法,要同时限制政府的权利,而不是同过去一样的专制的社会,同时宪法还需要有社会性。
   它"是一个社会共同体意志的集中反映",即受宪政约束的政府必须以公正地执行国家的公共职能为基础和前提,而借助公权力却只为寻求本集团、本阶层或者某个家族甚至某个人的利益的执政者是与宪政基本精神背道而驰的。国家权力的不公正行使导致的阶级对立和斗争,使人类遭受了太多的苦难和不幸,而国家政权的产生原本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的,"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还国家权力公共性质的本质及其表现,正是宪政的义不容辞的历史任务,也是面对种种歪曲和遮蔽国家公共权力性质的"理论和学说"的正本清源。不执行公共职能的政府权力是难以赢得其社会成员尊敬的,因而常常会使这个共同体陷入四分五裂和动荡不安。恩格斯称赞古代雅典民主制度是美妙的,"使雅典灭亡的并不是民主制,而是排斥自由公民劳动的奴隶制。"显然,成员之间平等的民主制度可能会使社会走向和谐,而划分了固定等级的制度却非常容易导致普遍的不满,最终将腐蚀国家的管理能力。  http://
   宪法需要有普适性来适应这个更加全球化发展的社会。即宪政文化所包容的要求中有跨越时代、地域和社会制度的人类某些共同的理想和追求:平等而不排斥必要差异;亲身或派出代表参与立法;向共同体的成员规范有序地开放一切公职;赋税公平、财政公开;福利适度,教育发展;免除了战争的恐惧和物质的匮乏;信仰和精神生活充分自由化;表达诉愿自由而承担滥用的法律后果概而言之,选贤与能,讲信修睦,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文明价值古今相益,理想追求中西融通。
   上述几种基本特性既是宪政体制运行的本质表现,也是不同类型、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宪政都遵循或都应当遵循的、共同的、普遍的准则。基于此,宪政的基本价值至少应包括:切实保障人权,合理制约权力,维护和平秩序,实现长治久安。
  
   四、普适宪法不可完成
  
   宪法的普适性是最重要的一种特性,我们应该为此而做努力,直到有一天,可以跨越国家,种族,使得整个人类社会,这个大的共同体能够成为一个大型的组织,我们用一部对于整个人类普遍适用的宪法去规范组织,让人与人之间能做到真正的无区别,真正的平等,自由,那样没有了阶级,没有了国家界限的社会才是真正的能够符合宪法要求的社会,就像是真正的共产主义国家一样,这样的社会共同体并不如我们所想一样容易成功的得到,这可能对于现在来言只能是一种设想,是一种奢望。但是我们,应该不懈努力,使我们的社会更加趋近于此,使得我们的宪法的价值能够得到最大的发挥,使得宪法能够真正逃脱远离生活的命运。只有如此,让宪法的作业最大的发挥,才能让人民真正的知道,宪法不仅仅是战争时打败敌人的口号而已,宪法不仅仅是一纸空文原理人民,宪法不仅仅是甚至低于刑法、民法的无用法律,更不是战争过后就毫无用处的摆设花瓶。  http://
  
   五、我们该如何努力
  
   最后,不得不说的是,普适宪法无法达到,但是我们依然能尽我们所能使我们的社会无限趋近于无国界无阶级对立的共同体,让宪法的普适性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我们应该如公约所为减少种族歧视,种族歧视为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认、享受或行使。公约规定,缔约国承诺:①谴责种族歧视并立即以一切适当方法实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与促进所有种族间的谅解的政策;并于情况需要时,在社会、经济、文化及其他方面,采取特别具体措施确保属于各国的若干种族团体或个人获得充分发展与保护,以期保证此等团体与个人完全并同等享受人权及基本自由(第2条)。②特别谴责种族分隔及种族隔离,并在其所辖领土内防止、禁止并根除具有此种性质的一切习例(第3条)。③凡传播基于种族优越或种族仇恨的思想,煽动种族歧视的行为均为犯罪行为,应依法惩处;凡提倡种族主义的任何组织均属非法(第4条)。④禁止并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保证人人有不分种族、肤色或民族或人种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权利,尤其得享有:在法庭上及其他一切司法裁判机关中平等待遇的权利;人身安全及国家保护的权利;政治权利;公民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以及进入或利用任何供公众使用的地方或服务的权利。此外,应保证人人均能经由国内主管法庭及其他国家机关对违反公约侵害其人权及基本自由的任何种族歧视行为,获得有效保护与救济,并有权就因这种歧视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向国内主管法庭请求公允充分的赔偿或补偿(第6条)。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尤其在讲授、教育、文化及新闻方面以打击导致种族歧视的偏见,并增进国家间及种族或民族团体间的谅解、容恕及睦谊(第7条)。  http://
   另外,我们还应当从自己国家出发,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致力将我国宪法的本身制定的更加晚上,更加的注意其融合性,可以使得更多人得到真正的自由,公平,平等。
  
  参考文献:
  [1]刘茂林主编:《宪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周叶中主编:《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国际公约第5条,第25条
  [5]李剑:宪法是什么,载中国青年报,200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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