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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关于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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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关于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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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3: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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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思考
宪法司法适用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源于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齐玉苓诉陈晓琪案请示所作的批复。批复中指出: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根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此批复一出,引来了当时学界对宪法司法适用的大讨论。但时隔七年之后,2008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废止其就齐玉苓案所做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被废止理由是因已停止适用而被废止。[1]这项废止对宪法适用来说是暂时的隐退还是永久的退出,我们不得而知,但重要的是如果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又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去处理,公民如何得到司法救济?
一、概述
众所周知宪法之权威与尊严,宪法之作用与功能,都必须通过宪法适用来树立和保障。如果没有宪法适用,就没有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就没有宪法。[2]
虽然宪法适用在我国还不普遍,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为顺应社会的强烈需求,已有数次适用宪法裁判案件的先例,如有杜融诉沈涯夫、牟春霖诽谤案,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工伤赔偿案等。这些案例表明在我国已出现了宪法的司法适用现象。理论界对此虽有欢呼鼓吹者,但有力的理论支持却并不多见,[3]的确要想使宪法真正从理论走向实践,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http://
二、我国宪法司法适用概念之思
对于宪法司法适用,有学者直接将其等同于宪法司法化,但也有学者对宪法司法化这一表述产生了质疑,如童之伟教授认为司法化的化字似乎暗含欲将宪法的适用权全让法院包揽并排斥立法机关等主体适用的意思,应采用胡锦光教授的宪法司法适用一说比较妥当,对此笔者比较赞同童之伟教授的观点,[4]那么何为宪法司法适用?要认识宪法司法适用,首先必须弄清楚何为宪法适用,关于这点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宪法适用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将宪法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专门活动;[5]二是宪法适用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具体运用宪法处理违宪案件的专门活动[6],三是宪法适用,从广义上讲是宪法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运用,(l)凡公民和国家机关都须遵守宪法;(2)宪法在司法活动中被适用。狭义上仅指司法机关对宪法的适用。[7]笔者同意上述将宪法适用进行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界定的观点。广义的宪法适用就是宪法的贯彻与执行,如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务院依据宪法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法院在审判中依据宪法确定相互冲突的法律的效力等。笔者认为,我国的宪法司法适用其实就是狭义的宪法适用,即具有司法性质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宪法处理涉宪案件的专门活动。目前我国就是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按照宪法具体规范处理涉宪案件的具体过程,或者可以说是指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作为裁判涉宪案件的法律依据。 http://
三、我国宪法司法适用争论之思
关于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争论有很多,其中宪法能否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直接规范依据?[8]这一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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