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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论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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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3:3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文关键词】宪法序言;法律效力;宪法功能
  【论文摘要】关于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历来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关于其效力有很多种观点,而大多数学者认为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应从宪法功能和宪法序言整体的角度去理解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有关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问题,历来是学界争论比较激烈的问题。
  1关于宪法序言法律效力的学说
  1.1全部无效说
  一种观点认为,宪法序言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理由是:
  (1)宪法序言因其过于抽象而不具有规范性效力。
  (2)宪法序言事实性的叙述不具效力。
  (3)宪法序言不具备法规范的结构要件而无效力。
  1.2全部有效说
  随着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另一种观点认为,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其理由主要是:
  (1)序言作为宪法的组成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2)宪法序言的通过、修改和解释程序,与宪法的正文是完全相同的。这在各国是个通例。
  (3)宪法序言承担着重要职能,具有构成宪法法规的规范性基础。
  1.3部分效力说
  再一种观点,也就是“部分效力说”,从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有三种不同情况:
  (1)它记载历史事实的部分完全没有法律效力。
  (2)确认基本原则的部分须和宪法正文的规范结合起来才有法律效力。
  (3)属于规范性的部分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1.4模糊效力说
  还有一种观点主要是针对“部分效力说”提出的,认为“部分效力说”对宪法序言内容所作的现象分析值得肯定,但不同意“部分效力”的提法,而主张以“模糊效力”来取代。
  1.5强于正文效力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宪法序言是国家的宣言书、总纲领,是宪法正文的基础,其效力当然要强于宪法正文。
  1.6其他的观点
  当然除了上述观点外,关于宪法序言的效力还有其他一些观点和看法。如有学者认为,各国宪法序言大致有几种情况:一是陈述性的序言(美国式),二是原则性的序言(法国式),三是纲领性的序言(中国式),四是综合性的序言(1974年前的南斯拉夫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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