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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人文主义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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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9: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5-16世纪以法国为中心的、继后期注释法学派兴起的法学派别,因于文艺复兴运动中的人文主义思潮相联系而得名。旧译博古学派,又称法国法学派。人文主义是欧洲中世纪资产阶级最早的反封建思潮,其代表人物以人及自然为研究对象,与神学相对立。人文主义法学派以罗马法为研究对象,与神学法学相对立。人文主义法学派与当时的注释法学派都认为罗马法是人类法律的基本渊源;但他反对注释法学派,特别是反对以巴尔多鲁(1314-1357)为代表的后期注释法学派对罗马法的机械注释,身你为了实用而曲解罗马法。人文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为意大利的A.阿尔恰托(1492-1550),代表人还有法国的J.居雅斯(1522-1590)、德国的U.察修斯(1461-1535)和法国的G.比代(1467-1540)等。他们要求将罗马法作为历史现象而不是作为现行法规进行研究,要求从注释法学派、甚至从查士丁尼(527-565在位)时代编纂者对罗马法的曲解中解放出来,用一种历史的、比较的方法,即根据罗马法当时的历史条件或对罗马法原文的比较方法来研究罗马法。这以派别旨在恢复作为古代文化之一的罗马法的本来面目,并通过人们对罗马法的理性知识的进一步增长,来改各中世纪后期司法实践中的弊端。随着注释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派对罗马法的研究和传播,罗马法在西欧大陆和中陆大为普及,成为与各种地方法、教会法相并行的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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