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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大卫休谟的法律哲学和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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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9:4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用一个意指一套共同的思想体系主宰了一个时代的称谓去命名这个时代,始终会隐含有某种误导性。如果我们采用这种方法去命名一个像18世纪那般混乱动荡的时代,那么毋庸置疑,我们一定会扭曲当时历史的本来面目。用“启蒙运动”(enlightenment or Aufklarung)这个称谓把下述两个脉络的学者──一方面是从伏尔泰(Voltaire)到孔多赛(Condorcet)的法国哲学家,另一方面则是从孟德维尔(Mandeville)、经由休谟和亚当·斯密、再到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的苏格兰和英格兰思想家──笼而统之地归在一起的做法,实际上就是要掩盖他们之间的差异,因为从这些学者对19世纪的影响来看,他们之间存在的差异与他们之间可能存在的任何表面上的相似性相比要重要得多。尤其是就大卫·休谟而言,有论者在晚近表达了一个更加切实的观点,即休谟曾“运用启蒙运动自身造就的武器去反对启蒙运动”并开一代先河,“运用理性分析的方法去削弱种种对理性的诉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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