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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现代法学应是权利本位的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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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9:5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学是权利义务之学,法学是权利之学,这是中国法学界所达成的广泛的、根本性的共识。本文在这些认识的基础上,进而提出现代法学应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人学。
  “道不远人,远人非道”。不言而喻,任何真正的科学从终极意义上说都是人学。而法学更应是人学,这是由法与人的特殊关系所决定的。
  在既定的社会条件下,法对人的影响是最大的,这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法对人的影响是强制性的。法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凡是法的东西,都必须普遍服从,一体遵行,如有违反,则启动国家强制力强制服从和遵行。哲学伦理宗教靠的是说教,艺术靠的是所塑造的典型人物形象的感染,而法靠的是直接的国家强制力。再好的哲学伦理宗教人们都可以不接受,但再坏的法也是法,即所谓的“恶法亦法”。法之外的任何东西,人们都可以认同或反对,而正是因为人们可以认同或反对它们,所以它们往往就是可有可无、时有时无的东西,而不能像法那样真正对人发生影响。第二,法对人的影响是最权威的。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认可或制定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应当是一个社会的最高命令、最高指示、最终理由,对人们来说,法就是必须听从的命令、必须执行的方针、必须采取的建议。人们在日用常行中可以对许多事情不闻不问,但却不能置法于不顾。第三,法对人的影响是现实的,法不是别的,法是社会关系的记载和表述,法就是现实生活,法直接涉及人们的日用常行,关切人们的现实利益。人生活在现实中,也生活在法的“天罗地网”中,人们处处可以感触到法的存在,法已经成为一种现实的力量,左右、支配着人们的日用常行。法就是生活范式,人们必须依法而生活,人们的生活不能“逍遥法外”,没有法人们就无法生活。第四,法对人的影响是持久的。法是一种稳定性规范,一旦成为法的东西,它将持久的、稳定地起作用。时尚可以变、思潮可以变、风俗可以变、政策可以变,尽管法也可以变,但法的变与它们相比要经过严格程序、慎重讨论、反复审议,因而慢得多、小得多,而只有像法这种持久、稳定的东西才能真正对人发生重大影响。第五,法对人的影响是制度性的。制度性的东西就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神圣权威的、直接现实的、持久稳定的东西,只有制度性的东西才能对人真正发生重大的影响。法的东西是最能制度化,最易制度化的东西,或者说法的东西本身就是制度性的东西。因此,任何其他东西要真正对人发生重大的影响就必须制度化法律化。这也就是为什么任何统治阶级都要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的缘故,因为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对人提倡和灌输自己的价值观念,才能真正推行和实施自己的政策措施,才能真正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根本利益。 论文网 http://
  法对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尤其是正反两方面的影响,法可能成为关心人、尊重人、为了人、服务人的东西。也可能成为漠视人、贬抑人、反对人、奴役人的东西。因为,如何使法成为前者而不是后者就成了法中最先决、最根本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其实也就是在法中是否坚持以公平、正义、自由、权利、人道为核心内容的人文主义的问题。我认为,只有在法中坚持这种人文主义,才能使法成为关心人、尊重人、为了人、服务人的东西,反之法必须成为漠视人、贬抑人、反对人、奴役人的东西。正因为如此,孟德斯鸠在论述法的精神时“首先研究了人”,卢梭作为杰出的启蒙思想家他“要论述的是人”,要“为人类辩护”,康德把“尊重人”、“人是目的”置于其整个法学的核心,黑格尔把“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视为法的命令,马克思反对不自由的“动物法”而崇尚自由的“人类法”。“人是万物的尺度”,一切法都必须从人出发,以人为中心,以人为目的。我们再也不能像过去那样简单地把这种人文主义冠之以“资产阶级的”而予以否定了,我们应把这种人文主义看作是法的基本精神、法的法以及评判法是否为法的根本标志。
  要真正使法成为关心人、尊重人、为了人、服务人的东西,坚持法中的这种人文主义,关键在于确立法的权利本位。因为,第一,权利本位是人的主体属性要求。人是主体,权利是主体的内在要求,只有主体才会要求权利、才配享有权利、才能行使权利,任何一种权利都只能属于主体人。权利是人作为主体的标志和确证,没有权利就没有主体,没有权利的主体不是真正的主体,权利本位弘扬着人的主体性。第二,权利本位是人的自由本性要求。人是生而自由的。自由的本质在于权利,自由的标志在于权利。自由的保障在于权利的法定,自由的实现在于权利的行使。没有权利就没有自由,权利赋予人以自由。第三,权利本位是人的逐利本性的要求,人是利益的动物,“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权利是人们获取利益的正当方式和合法途径。权利从根本上就是允许、鼓励和保护人们自由地选择自认为最合适的方式去追逐自己极大化的合法利益。没有权利就没有利益,不享有权利的人,就是被剥夺利益的人,不能行使权利的人,就是不能逐利避害的人。权利本质上就是利益。第四,权利本位表明这样一种人生态度,即对人的信任,认为人们能够认识自我、主宰自我、实现自我,人们会按自己的认识和判断去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生存和生活方式。只有首先信任人才能真正尊重人或者说信任人本身就是尊重人。如果对人总是抱怀疑态度,那是不可能真正尊重人的。只有信任人才能真正赋予人以权利,怀疑人只会广泛地强加人以义务。权利本位还是义务本位易言之就是权利先行还是义务先行,只有权利先行才符合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要求,也只有权利先行才能调动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应当承认,人在自由的心态下、在宽松的环境里,在权利的行使中永远比在强制的情绪下、在束缚的氛围里、在义务的履行中更有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只有以权利为本位,法才不致于成为束缚人的枷锁,而成为解放人的武器。第五,权利本位表明为这样一种社会观,即权利高于权力,权利派生权力、权利决定权力;权力保障权利、权力服务权利,权力实现权利。法的本质在于赋予保障权利而限定制约权力。以权利为本位是人民本位而不是官僚本位、是群众路线而不是官僚作风、是人民史观而不是英雄史观,是尊重一切人而不是少数人。以权力为本位是官本位、是权力崇拜、是官僚崇拜,就是只见高高在上的少数掌权者而不见默默无闻的广大劳动者。 论文代写 http://
  提出现代法学应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人学,突出法中的权利本性和人文主义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第一,有利于更新人们的法观念。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主,重刑尚刑,泛刑化极刑化,几千年来法在中国人心目中就是刑,就是罚,这种观念对当代很多中国人来说依然如此。这种法浸润着血淋淋的屠夫气质而不能洞见多少真正的人文精神,这种法往往成了专门对付人、奴役人、残害人的工具。对这种法人们是不可能、也不太敢亲近它、信仰它、践行它的,甚至连知都不想知道它,苏东坡就曾说过“读书万卷不读律”。中国法传统与西方法传统不同,在西方,法与刑无关而与权利相通,甚至法就是权利。中西方法传统的这种不同充分体现法的人文精神上的迥异以及由此而来的中西方法制度的极大不同。中国几千年来没有实行真正的法治,原因之一,就是在于此。因为实行法治的前提是有优良的法,而只有洋溢着公平、正义、自由、权利、人道这种人文精神的法才配称得上是优良的法。另一方面,法治的真正实行从根本上还在于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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