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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行为学:言之有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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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9: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尽管法行为学有巨大发展,但它也面临许多挑战。对此,最精彩的措辞就是阿贝尔(Abel)的责难:“问题和答案已经开始发出悦耳的,但却更是令人厌倦的‘咔嚓声’。一方面,那些想认真思考法律的学者不能忽视该领域的成就。另一方面,该领域的所有研究方法均存在瑕疵并可能固步自封。以下几种方法可能有助于解决法行为学领域的问题:在承认每种社会科学方法之局限性的同时,集中各自的优势,采取一种彻底的多学科方法;在熟知法律思想可能如何曲解问题之界定的同时,了解最低限度的法和法律方法;基于对宽泛的社会理论所作的长篇大论进行经验提炼,了解这些理论提出的问题。
  GertrudeStEin说,那些来自加利福尼亚州奥克兰的人面临“再无新鲜之处”(thereisn‘tanytherethere)。但在她的脑海中,既然有人、街道和建筑物,就一定还有一些重要而又不可触知的东西。从事法行为学研究几十年之后,我对该领域(或是否可能言之有物)形成了一些见解。在就此问题论著的情况下,我意欲检讨“是否言之有物”的问题(在此之前,该领域仍缺乏适当的研究内容),并提出一些暗含的发展方向。
  事实怎样呢?从某种程度上讲,法行为学取得了诸多成就。国内外有许多学者从事这一研究。要想及时了解该领域奔涌而出的书籍、杂志和会议年鉴(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很困难。法行为学甚至拥有值得受尊敬的王牌——专门的国家科学基金会规划。而且,为了使规划合理化,那些企图影响政策制定者的学者往往摆出经验研究的面孔,法院和其他法律机构也频频引用法社会学研究成果。 作文 http:///zuowen/
  与此同时,许多学者对法行为学提出诘难。该领域奠基者的大前提是他们的研究将促进必要的改革,以便社会可能更接近于我们要追求的理想。各派批评家的异议集中于:一方面,保守主义者往往认为法行为学仅使民主党自由主义者的议程理性化;(因此)我们不应惊讶于他们反对使其痛恨的思想披上中立科学的外衣。另一方面,那些更熟悉该领域的学者(他们也许对此并不完全确信)认为,法行为学的实际影响在于使现状理性化;由于法行为学研究可以被解读为是对改革不能起作用、激进的变革效率十分低下的暗示,它的真正功能可能在于促进一种具有讽刺意味的、逆来顺受的宽容。首先,该领域的学者批驳了1950年代的社会;继而,1960年代和1970年代为解决种族主义、性别歧视、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等问题而作的努力又受到了我们的鄙薄。结论是悲剧性的:现状是所有可能的世界中最好的。
  如果我们的研究不能作为大量成功的社会工程(socialengineering)的基础,那么我们至少能认识法律制度(thelegalsystem)在社会中的地位吧?有些学者对此表示怀疑。他们认为该领域反映了这样一个信仰,即堆砌实例将莫名其妙地(也许通过变魔术)产生知识。《法与社会评论》的前编辑、法与社会协会的长期活跃分子瑞克﹒阿贝尔(RickAbel)(180b:826)对此表示忧虑: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法社会学已到了发展的紧要关头。初始范式已不敷其用。在新范式产生之前,该领域的研究将被指责为停滞不前,无非是给人们已经接受的真理增添无关紧要的精细,并在不可能解决问题的论辩中重复老套的辩论。
  阿贝尔继续说道(P.805):“我感觉我们的领域正沿着熟悉的轨迹发展得如此顺畅,以致于问题和答案已经开始发出悦耳的,但却更是令人厌倦的咔嚓声”。阿贝尔的措辞生动地表达了某些事情困扰着我们中的许多人。
  文章开始,我将唱一唱高调,谈谈法行为学取得的成就。阿兰﹒弗里曼(AlanFreeman)(1981:1230)因提议“鄙薄是不严肃的(trashingisfun)”而获得了永久声名,故而我将追随他并关注阿贝尔和其他学者的一些悲观结论。最后,我将通过结合考察社会理论的更大问题,试图使研究更进一步。此外,我将关注法行为学研究与批判法律研究之间的潜在关系。也许,即便是那些不愿皈依批判法学的学者也能从中发现新的、充满希望的发展方向,以及对它的反动。
  Ⅰ法行为学的成就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过去二、三十年法行为学研究的成就。不管可能形成多么有力的批评,任何一个认真对待法行为学研究的人都应该看到,它改变了有关法律和法律系统(legalsystems)的思想。那些忽视法行为学的学者(往往)是意识形态的俘虏,或是不明智之人,或两者都是。 论文网 http://
  有时,我们忘记二、三十年间我们走出了多么远。也许大多数法行为学的研究成果在早些时侯就是可用的了(seeShlegel,1979,1980),但有关法律的主流思想却很少意识到这一点。这种状况现在已经改变了。一天晚上,我和马克﹒格兰特(MarcGalanter)下班后散步回家,我们谈论了我们职业生涯中几十年来发生的变化。在同一时期,我们分别上了不同的但都堪称优秀的法学院。然在课堂上,我们从未听说过警察的自由裁量权、控辩交易、人身损害赔偿谈判或诉讼的可替代性选择。在法学院,我们学习合同法注释汇编、权益平衡论,并第一次为哈特和萨克斯的理论、富勒和其他学者对现实主义法学的反动所激励而兴奋不已。几乎所有的思想都涉及法律规则;或是对法律制度(Legalinstitutions)之适当作用的判断,而这些适当作用由其“性质”演绎而来的。
  我和马克﹒格兰特作为毕格鲁(Bigelow)教学奖学金获得者相识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福特基金会对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陪审团和仲裁研究项目提供主要资助,HansZEIsel、FredStrodbeck、HamyKalotn和SoiaMentschikoff当时正试着了解如何研究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然而,这一活动大多在课余进行,也许MaxRheinstein教授的课堂除外。教员和学生都参加的下午茶在该院成为了一项制度。然而在这里,大家的学术兴趣转向BrainerdCurrie的法律冲突论,大大超过了对陪审团和仲裁项目的兴趣。其他著名法学院在课余甚至提供不了大的研究项目;至多有一、二个教员撰文呼吁法与社会科学的整合,但他们并不从事这一研究而将之留与他人。我还能证明,看到刊登在大多数社会科学杂志上的文章,有志响应这一呼吁的年轻法律教授将感到失望。除了犯罪学,法律和法律系统似乎与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并不相干。人类学家论述法律,但他们不研究现代工业社会。政治科学家从运用社会科学方法出发,开始对最高法院决定的结果进行预测性研究。 论文代写 http://
  就在十五年前,当我和劳伦斯。弗里德曼(LawrenceFriedman)(1969)正准备将我们的讲义付梓之际,法社会学大体上还是未经探究的领域。大家知道并引用的只有少数几篇经典论文。那时没有《法与社会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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