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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经济与社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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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20: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章 经济行为的社会学基本范畴
  提示:下面的论述绝不是搞什么“经济理论”研究,而是仅仅给若干仍然很常用的概念下定义,并且指出在经济内部某些最最简单的社会学关系。给概念作界说的方式,在这里也纯粹受到实用的原因所制约。在术语方面,能够绕开“价值”这个争论不休的概念。-与K.毕歇尔(卡尔。毕歇尔,1847-1930年,德国国民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的术语相比较,在这里的有关段落(关于劳动分工)里,也仅仅出现某些偏差,为了我们这里所追随的目的,出现这种偏差,为了我们这里所追随的目的,出现这种偏差似乎是值得的。-首先还不能有任何的“生动活泼”的描述。
  (1)
  一个行为,只要当它根据其所认为的意向,以设法满足对有用效益的欲望为取向时,就应该叫做“以经济为取向”。“经济行为”应该叫做一种和平行使主要是以经济为取向的支配权力,而“合理的经济行为”应该叫做目的合乎理性地即有计划地行使以经济为取向的支配权力。“经济”应该叫做一种自主安排的持续的经济行为,而“经济企业”应该叫做一个按企业方式安排的持续的经济行为。  http://
  1、上面(见第1章:第(1)节,第二,2,[原文]第11页)已经强调指出,经济行为本身并非必然就是社会行为。
  2、给经济行为下定义必须尽可能具有普遍性,而且必须显示出,一切“经济的”过程和对象都是由于人的行为赋予它们的意向-作为目的、手段、妨碍、附带成果-而获得其特征。-只是不许像偶尔有所发生地那样进行表述:认为经济行为是一种“心理”现象。货物的生产,或者价格,或者对货物的“主观上估价”,-如果它们不同于现实的过程的话-根本不会“想起”要保持一种“心理”状态。然而,这个引起误解的表述,也指出某些正确的东西:它们有一个具体形式的所认为的意向:唯有它才使有关过程成为一个统一体,唯有它才使这些过程成为可以理解的。-此外,“经济行为”必须这样界说,它也包括现代的赢利经济,因此不许首先从“消费需求”及其“满足”出发,而是一方面要从渴望有用效益这一事实出发-包括对赤裸裸的追求金钱的欲望也很中肯的事实;另一方面,要从通过一种(哪怕是原始的和扎根于传统的)照顾,试图保障满足这种渴望的事实出发-包括对纯粹的、十分原始的满足需求的经济也很中肯的事实。
  3、与“经济行为”相反,任何这样的行为,a)主要以其他目的为取向,然而在行为过程中也考虑到“经济情况”(主观上认识到采取经济预防措施的必要性),或者,b)主要以此为取向,然而也应用现实的暴力作为手段,都应该叫做“以经济为取向的行为”。也就是说,所有不是主要地或者不是和平地以经济为取向的、也受到经济情况制约的行为。因此,“经济行为”应该叫做主观的和主要的经济取向。(主观的:因为重要的是相信采取预防措施的必要性,而不是客观的必然性)。R.里夫曼正确地强调这个概念的“主观的”性质,认为行为的所认为的意向使它打上经济行为的烙印,然而,依我之见,他却不正确地认为所有其他人[作者]都持相反观点。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4、任何一种行为,包括暴力的(例如:战争的)行为(掠夺战争、商业战争),都可能以经济为取向。与此相反,尤其是弗朗茨。奥本海默(1864-1943年,德国国民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正确地把“经济”手段和“政治”手段相对立起来。在实际上,把后者与“经济”分开是恰当的。暴力的应用与经济的精神-在一般意义上-是强烈对立的。因此,直接地现实地采用暴力方式夺走财物和用斗争的办法现实地直接强加一种外来的举止,不应该叫做经济行为。然而不言而喻,交换也不包括整个经济手段,而仅仅是一种经济手段,哪怕是最重要的一种。显然,以经济为取向的、形式上和平的预防措施,以及采用暴力的手段并获得成功(军备、战时经济),也同样是“经济”,如同这种方式的其他行为一样。任何合理的“政策”,在手段上都利用经济的取向,而且任何政策都可以服务于经济的目的。同样地,虽然在理论上不是任何经济,但是我们的现代经济,在我们现代的条件下,需要通过国家的法律强制来保证支配权。也就是说,通过可能采用暴力的威胁以期获得和贯彻对形式上“合法的”支配权的保证。然而,这种由暴力保护的经济本身不是暴力。诚然要求把经济(不管如何给它下定义)在概念上-例如,与“国家”等等相反-说成仅仅是“手段”而已,那是多么地本末倒置;这一点可由此得到说明:人们正是只能通过指明今天由它垄断地应用的手段(暴力),来给国家下定义,如果说还有什么东西的话,那么从实际上看,经济意味着正好在目的之间的预防性选择;当然,这种选择是以手段-为了达到这若干目的似乎可以支配和得到的手段-的贫贬为取向的。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5、并非任何在手段上合理的行为都应该叫做“合理的经济行为”,或者一般的“经济行为”。“经济”这个说法尤其不能与“技术”相提并论。对我们来说,一个行为的“技术”意味着行为所应用的手段的内涵,与行为最后(具体地)以之为取向的行为的意向或者目的正好相对立,“合理的”技术意味着应用有意识地和有计划地以经验和深思熟虑为取向的手段,在最合理的情况下,则是以科学的思维为取向的。因此,具体什么东西被看作是“技术”,界限是模糊的。一个具体的行为的最后意向,把它放在一个行为的总的相互关系中,可能是“技术”性质的,亦即在那个更为广泛的相互关系的意义上,是手段;然而此时对具体的行为来说,这个(从那个相互关系上看)技术效益就是“意向”,而由它为此所应用的手段就是它的“技术”。因此,对于一切行为和任何行为来说,都有在这个意义上的技术:祈祷技术、苦行技术、思维和研究技术、记忆技术、教育技术、政治统治或僧侣统治技术、管理技术、性爱技术、战争技术、(例如一位演奏能手的)音乐技术、一位雕刻家或画家的技术、司法技术等等,它们都能达到一种极为不同的合理的程度。“技术问题”的存在,总是意味着存在着对最合理的手段的怀疑。同时对技术来说,除了其他的准则外,“用力最少”的著名原则也是衡量合理的尺度:与所应用的手段相比,达到最大的成果(而不是“用-最小的手段”)。这个似乎相同的原则,自然也适用于经济(正如适用于任何合理的行为一样)。但是,在不同的意义上。只要在我们的词义上的技术是纯粹的“技术”,那么,为了取得这个对它来说是绝对地和无庸思索地可以争取到的成果,它所关心的仅仅是最合适的和比较上用力最经济的手段,同时成果又可以同样完美、安全和持久。所谓比较上,是指采用不同的路径,在耗费上可以直接作比较。同时,只要它是纯粹的技术,它就不顾其他的需要。例如,一台机器的一个在技术所需要的部件,是否用铁或用铂制造,它将-如果为了获得这个具体的成果,后者在实际上有着足够数量的话-仅仅在这种观点下做决定:成果最为完美和采用两条途径中哪一条,其他所需要的、可以比较的耗费(比如劳动)最少的。然而,只要它注意到同整个需求相比,铁和铂稀有程度的差别,-如同今天任何“技术员”在化学实验室里就习惯做的那样-,那么,它就不再(在这里应用的词义上)“仅仅以技术”为取向,而是同时也以经济为取向。从“经济行为”的立场上看,“技术”问题意味着要讨论“成本”:对经济来说,一个从根本上看总是很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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