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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经济与社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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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20: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社会学基本概念
  贰、社会行为概念
  1、社会行为(包括不为或容忍)可能是以其他人过去的、当前的或未来的所期待的举止为取向(复仇从前的进攻、抵御当前的进攻、对未来进攻的防卫措施)。“其他人”可能是单个个人和熟人,或者人数不定的很多人和完全不认识的人(例如,“货币”意味着是一种交换的财富,行为者在交换时所以接受它,因为他的行为以这样的期望为取向,即为数众多的、然而不认识的和人数不定的其他人,将来在交换时乐意接受它)。
  2、并非任何方式的行为-包括外在的行为-都是这里的确定意义上的“社会的”行为。如果它仅仅以期待客观物体的效用为取向,那么外在的行为就不是社会行为了。内心的态度也只有当它是以别人的举止为取向时,才是社会行为。比如,宗教行为如果是静身养性、孤寂的祈祷等等,也不是社会行为。(一个人的)经济行为也只有在同时考虑了第三者的举止时才是社会行为。由于谋求第三者尊重自己对经济产品的实际支配权力,很普遍地而且在形式上就已经是一种社会行为。在实质方面,例如因为也同时考虑在消费时第三者未来对产品的渴求和自己的“节俭”的方式也以此为取向,或者在生产时把第三者未来的渴求作为行为取向的基础等等,也是社会行为。 代写论文 http://
  3、并非任何方式的人与人的接触都具有社会的性质,而是只有自己的举止在意向上以别人的举止为取向时才具有社会的性质。例如,两个骑自行车的人相撞,纯粹是一个事件,如同一个自然界的事件一样。但是,如果他们试图躲开对方,并在相撞之后谩骂、殴打或者平心静气地协商,这就是“社会行为”。
  4、社会行为既不与a)若干人相同的行为相一致,也不与b)受其他人举止影响的任何行为相一致。a)如果在大街上有一大堆人在开始下雨时同时撑开雨伞,那么(一般情况下)一个人的行为并没有以另一个人的行为为取向,而是大家的行为都同样是以需要防备雨淋湿为取向。-b)众所周知,一个人的行为仅仅由于他处在一个地方狭窄拥挤在一起的“群众”中间,而受到强烈的影响(群众心理学研究的对象,比如勒邦(古斯塔夫。勒邦,1841-1931年,法国社会心理学家,以研究群众心理特殊性征著称)所撰写的那一类论文),是受群众制约的行为。分散的群众可能通过一种同时地或者逐渐地对个人(例如通过新闻的传播)产生作用的和很多人感觉到的举止,会群众性地制约着个人的举止。仅仅由于个人感觉到是“群众”的-部分的-事实,会使一些人产生某些特定的反应方式,使另一些人的某些特定的反应方式变得困难。因此一个特定的事件或者人的举止会引起极为不同的感觉:轻松愉快、愤怒、欢欣鼓舞、绝望和各种各样的激情,它们在单一的情况下,不会(或者不会这么容易)作为一种后果出现,-然而同时(至少在很多情况下),在个人的举止和他处于群众中间这一事实之间,并不存在一种意向的关系。一种这样的仅仅由于单纯受“群众”本身影响的事实,而在其过程中仅仅是反应性地引起或部分地引起的、不在意向上与此有牵涉的行为,在概念上并不是这里所确定的意义上的“社会行为”。当然这中间的区别是极为模糊的。因为不仅比如在煽动时,而且往往也在听众本身,可能同时存在着与“群众”这一事实之间的一种程度上大小不同的和程度上可以作不同阐释的意向关系。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此外,纯粹“模仿”他人的行为(G.塔尔德(让。加勃里尔。塔尔德,1843-1902年,法国社会学家)很有道理地对模仿的意义予以重视),如果仅仅是反应性的,不发生自己的行为以别人的行为为取向,那么在概念上也不特别地是“社会行为”。界限是这样模糊,要区分往往显得几乎不可能。如果有人曾经看到别人有一种他感觉是很适当的安排,现在他自己也作这样的安排,仅仅这个事实也不是我们所指的意义上的社会行为。这种行为并没有以他人的举止为取向,而是通过观察这种举止,行为者认识到了某些特定的客观机会,并以这种机会为取向。他的行为是因果性的,而不是意向性的,不是由他人的行为决定的。相反,例如他人的行为被模仿的话,因为它“时髦”,被看作是传统也好,楷模也好,或者被看作等级的“优越感”也好,或者出自类似的原因也好,那么这里就存在着或者与被模仿者或第三者或两者兼而有之的举止的意向相关性。其间当然有此过渡阶段。这两种情况即群众的制约和模仿的界限是模糊的,是社会行为的边缘情况,它们还往往比如说在传统行为(见第2节)中遇到。在这些以及其他一些情况下,界限模糊的原因在于,以他人的举止为取向和自己行为的意向绝不是总能明确确定的,或者哪怕仅仅是被意识到,更不用说是充分地被意识到了。因此,纯粹的“影响”和意向的“取向”并非总能有把握地区分开来。不过,在概念上它们必须加以区分,虽然不言而喻,至少仅仅是“反应性的”模仿同那些表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行为”的模仿具有同样的社会学的深远意义。社会学绝不仅仅与“社会行为”有关系,而是社会行为(对于社会学在这里所采用的方式来说),仅仅是它的核心的事实,作为它是一门科学这个重要事实来说,应该是根本性的。然而,这绝不是以此说明,同其他事实相比,这个[事实]更具有重要性。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2)
  如同任何行为一样,社会行为也可以由下列情况来决定:
  ①目的合乎理性的,即通过对外界事物的情况和其他人的举止的期待,并利用这种期待作为“条件”或者作为“手段”,以期实现自己合乎理性所争取和考虑的作为成果的目的;
  ②价值合乎理性的,即通过有意识地对一个特定的举止的-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的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③情绪的,尤其是感情的,即由现时的情绪或感情状况;④传统的,由约定俗成的习惯。
  1、严格的传统举止-正如纯粹的反应性模仿一样(见前一节)-完全处于边缘状态,而且往往是超然于可以称之为“意向性”取向的行为之外,因为它往往是一种对于习以为常的、刺激的、迟钝的、在约定俗成的态度方向上进行的反应。大量约定俗成的日常行为都接近这种类型,它不仅作为边缘状况属于系统学,而且也还因为可以有意识地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意义上与习以为常的事物相关联(关于这一点以后论述):在这种情况下,这个类型接近第2种的类型。
  2、严格的情绪的举止,同样也处于边缘状况,而且往往超然于有意识地以“意向”为取向行为之外。它可以是一种对日常生活之外的刺激毫无阻碍的反应。如果为情绪制约的行为以有意识的发泄感情的形式出现,那便是一种升华:它在大多数情况下(并非总是)已经处于通往“价值理性化”或者目的行为、或者二者兼而有之的道路上。  http://
  3、行为的情绪和价值合乎理性的取向,通过有意识地突出行为的最后基准点和通过在行为过程中始终如一地、有计划地以此为取向加以区别。此外,它们具有共同的特点:对于它们来说,行为的意向不在于行为之外是否能有所成就,而在于某种特定方式的行为本身。倘若谁在满足现时的报复、现时的享受、现时的献身、现时默祷天堂幸福的需要,或者排遣现时情绪(不管是粗暴方式的,或者是细微方式的)的需要,他的行为就是情绪行为。谁要是无视可以预见的后果,他的行为服务于他对义务、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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