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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法学的范围和分科——为纪念中国法学会成立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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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20: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学,从世界范围而论,是一门相当古老的学科,但就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情况而论,却还是一门比较新的,且迄今为止基础相当薄弱的学科。就像任何一门新建学科一样,我国法学面前存在着一个尽可能科学地确定这一学科的范围和分科问题。当然,任何科学学科的范围和分科从来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客观需要和学科本身的发展以及本门科学工作者认识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改变的,同时在这一过程中,总会引起本门以至其他学科工作者之间的争论,这种争论反过来又推动了学科本身的发展。
  以下本文先论述法学的对内范围,次及法学的对外范围,然后是分科,最后是关于分科问题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即我国部门法的划分问题。如果用一个形象化的说法,科学体系就如由许许多多座大楼组成的一个蔚为壮观的建筑群;这许许多多座大楼就是各门学科。法学即其中一座大楼。这座大楼与其他大楼,特别是最近邻的一些大楼的比较关系,就是法学的对外范围问题;这座大楼内部的结构和它的许多房间,则分别表明了法学的对内范围和分科问题。
  一、法学的对内范围
  社会科学研究各种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法学是社会科学之一,它研究的对象是法律这一独特的社会现象。但具体地说,法学研究的范围又是什么呢?在法律思想史中,不同阶级和不同派别的思想家、法学家,由于对法律本身的不同解释,作出了不同的回答。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从本质上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从形式上看,法律是以国家意志出现的、普遍性的、强制性的规范。我们在确定法学的范围时就是从对法律的这种科学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解释出发的。
  我们试图从三个不同但又相互交错的角度来分析法学的对内范围。首先是从横的方面对法律进行解剖,即区分各种类别的法律,来考察法学的对内范围。
  从这一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说法学的对内范围首先是各种各样的部门法学,如宪法学、选举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民法学、诉讼程序法学等等。这些部门法学研究的都是国内法,但法学的对内范围还包括与国内法学相对称的国际法学,这里讲的国际法学是从广义上讲的,包括通常所讲的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民商法学、国际刑法学等等。
  以上这些部门法不仅现在有,历史上也有;不仅一个国家有,其他国家一般也有,尽管名称可以有所不同。再有,对各国的法律也可以作比较研究,因而法学的对内范围就又包括了法律史学以及外国法和比较法学。比较法学包括了比较法学家通常所讲的“宏观比较”,即对不同社会制度(如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或不同法系(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律的比较研究;以及“微观比较”,即对同一社会制度和同一法系的法律进行比较;还包括了对不同社会制度、法系或国家的法律进行总的比较(即比较法总论),以及就某一部门法或某—特定法律制度进行特殊比较,如比较宪法、比较民法或陪审制、国籍法的比较研究等等。有的比较法学家还将联邦制国家中联邦法与邦法或各邦法之间的比较也列为比较法学。事实上,我国《唐明律合编》、《九朝律考》等书也可列入广义的比较法学。其次,我们可以从纵的方面对法律进行解剖,即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这一角度来看法学的对内范围。 论文代写 http://
  中外历史上都有过所谓注释法学,或可称为法律解释学,其特征是主要从文字逻辑上对法律条文进行阐释。对传播或实施法律来说,这种法学是不可少的。欧洲中世纪以波伦亚学派闻名的注释法学家对传播罗马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历史上马融、郑玄、杜预、张斐以及长孙无忌等人的律学,事实上都可称为注释法学或法律解释学。
  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当然要求从文字和逻辑上,对法律条文作出正确的解释,但法学的对内范围不限于也不应归结为这一要求。法学还应研究为什么要制定这种法律,应否制定这种法律,怎样制定法律等问题,也即研究立法的原则、对立法的评价,立法的技术和立法的程序等问题,在法学上称为文法学。这里讲的法律和立法二词,都是就广义使用的。即除了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外,还包括宪法以及次于法律的法令、决议、命令等所有法规。
  进一步讲,法学还应着重研究法律制定后在社会中的实施,即如何实施,是否实施,怎样得以保证实施,这种法律在社会上的作用和效果如何,等等。在法学中,一般称为法律社会学。
  以上分别从纵横两个角度来看法学的对内范围。此外,我们也可以从认识论的角度来加以分析。像一般科学一样,法学也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类。前者研究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后者主要指各部门法学和国际法学等。之所以称这些法学是应用法学,就因为它们主要是研究有关法律规范,而这种规范。相对地说,是比较具体的;与社会实践直接联系的;理论法学则相对地说是比较抽象的,是从应用法学中概括出来又用以指导应用法学的,理论法学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仿佛是通过法律规范的中介而建立的。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理论法学中最重要的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它研究对整个法学都普遍适用的概念、原理和规律。在西方国家,法学的基础理论通称为法律哲学或法理学(英语中Jurisprudence的一种意义)。法律思想史研究的是理论法学,特别是法学基础理论的历史。从形式上看它和法制史一样,都是法律史学;但从内容上看,它不同于法制史,法制史是应用法学,而法律思想史是理论法学。
  综上所述,从横的方面解剖法律来看,法学的对内范围包括部门法学、国际法学、外国法和比较法学以及法律史学。从纵的方面解剖法律来看,法学的对内范围包括法律解释学、立法学和法律社会学;从认识论角度看,法学的对内范围又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以上是从不同角度讲的,因而这些法学相互间必然会存在交错以至重叠,在以下法学的分科问题中再作申述。
  这里应着重指出的是,以上讲法学的对内范围是从总的意义,就世界范围来说的,不分国家和时期。但如果就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法学而论,它总是以研究本国的现行法律为重点的,在这一点上,古今中外的法学,是不会有例外的。这一点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许多实际问题,例如法学研究单位、法学研究规划、培养法学人才、法律院校教学计划、法学书刊出版等等方面的方向、比重等问题,在每个国家中,总有相当数量的法学研究单位和法学研究工作者是以研究国际法学、法律史学、外国法和比较法学为专职的,但就这一国家法学的整体而论,它所研究的重点是本国的现行法律。 代写论文 http://
  二、法学的对外范围
  以上我们概述了法学的内部结构,现在就来察看一下法学的对外范围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在调整人类行为方面的作用是极为广泛的,以致我们几乎可以说,法学与包括自然科学在内的各门学科都有不同程度的联系,这里我们仅概述法学与最为密切的一些学科的比较和关系。
  法学与哲学
  哲学是研究整个世界最一般规律的学问,它既不属于自然科学也小属于社会科学,但它又是建立在这两类科学的基础之上,并对这两类科学起指导作用。
  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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