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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电子商务有关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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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9 09:0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下面是关于电子商务有关法律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
  大多数人都应该有在网上购物的经历,如在淘宝网上,交易的整个过程是首先你在网上进行用户注册,然后在网上选中你想要购买的货物,放入购物车,最后下订单,可以选择线上支付也可以选择货到付款,当然下单成功以后就等待货物进入物流环节,大多数网站都为消费者设定了一个冷静期,在这一个阶段消费者可以随时毁掉自己的下单,而且货物通过物流送达购物者完成货款和货品的交付以后,消费者还有一个任意退货权,只要商品不符合要求就可以退货,这整个过程就把网购的特点展现出来了,主体存在一定的虚拟性。
  由于其基本是通过人机对话的方式完成整个交易过程,并且电脑本来就属于人工智能终端而且终端是不能代表人的,其只是通过程序通过指令来完成整个交易过程的,所以整个过程具有很强的虚拟性,电脑根本不知道出于交易另一端的主体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或者另一方也属于人工智能,这就会出现了很多法律问题。下面主要讨论两种,第二是电子商务合同中涉及的意思表示。
  一、与电子商务合同中的主体相关问题
  1、电子商务合同中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在这里主要探讨年龄对行为能力的影响而没有对精神对民事行为能力问题的影响进行探讨。下面讨论两种情况:(1)当主体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时候。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条给出了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进行什么样的民事行为是有效的。民通意见第3条关于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意见第6条增加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槟芰ξ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通过条文可以看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可以在符合条件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但是其条件的认定具有相当的主观性。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有三种解决思路,一是认定其订立的电子商务合同是符合年龄和智力条件的,这种情况下合同双方顺利履行完毕,交易完成;二是认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电子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有权行使追人权和撤销权。虽然其撤销权的行使是在自“知道和应该知道之日”起,但是如果这个时间很长的话,那么至少是影响其效率的。第三是,如果机方知道对方当事人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恶意的,则其只享有催告而没有撤销权,其只能等待对方代理人做法。(2)当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的时候,这种情况与主体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大体相似,但是这种情况下,由于主体年龄在十岁以下其认知能力是比较差的,当出现其用虚假的信息订立了超出其能力范围的电子商务合同,导致合同被撤销的时候,对于责任的分布是与上面的不同,责任应该倾向于主体的监护人,一方面其承担监护责任,另一方面根据《侵权责任法》其是要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的。
  2、电子商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存在冒用他人信息情况时的责任分配
  这种情况的起因还是因为电子商务合同订立时候的虚拟性,机方只是对交易对方提供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出现问题的可能性会变大。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信息的事件会更多的发生,因为电子商务合同一个重要特征是无纸化,其真假性是难以辨别的,虽然现在也出台了《电子签名法》,但是这种事件还是会经常发生的,讨论起法律问题也是有必要的。对于这个问题根据冒用他人信息的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代理,另一种是欺诈。
  (1)当冒用他人信息的一方当事人主观的意思是善意的时候,这里就类似于无权代理了,即当事人是为了被冒用人的利益以被冒用的名义而订立的合同。显然这里冒用方并没有接到授权,但是被冒用者也被牵入了这个法律关系,因为至少是基于这些冒用信息才完成了一次合同的订立。这里被冒用者到底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应该分情况进行讨论,如果就是无权代理,被冒用者根本不知情且也不愿意对这个合同进行追认,《民法通则》66条规定有不法代理人也即冒用者承担责任,如果被冒用人同意追认,那么应该承认合同是成立的,这里也可适用上面的66条,然后再有被冒用人去追究冒用者的责任;
  (2)当冒用人是恶意的,其导致被冒用人被牵入到法律关系之中,但是其实施这种行为完全属于一种欺诈行为。我们可以通过看行为者的主观以及案件的标的看其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但是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就是因为其具有虚拟性,有时候会找不到被冒用者,尤其是跨国进行作案情况,这时候,合同形式上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应该怎么平衡呢?一方被冒用信息,一方被欺诈而订立合同,被冒用方可能没有尽到管理自己信息应尽的义务,被欺诈方可能没有尽到充分审查信息的责任,对于这些情况我觉的应该根据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平衡,而且还要根据双方现实的实际情况平衡一下责任,毕竟始作俑者是冒用者。
  二、关于电子商务合同中涉及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一个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最关键因素,所以分析好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意思表示非常重要。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意思表示与传统民事合同中的意思表示是不同的,因为其在一定程度上借助了电子网络,在有的情况下还有当事人不直接参加而通过电脑意思表示形成的合同。下面我将从两个方面进行讨论,一是在有人直接参与形成的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意思表示,一种是电脑的意思表示,因为电脑的意思表示有其特殊性,所以是论述的重点。
  1、当事人直接参与电子商务合同订立中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直接参与订立的电子商务合同是指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是全程参与的,也就是说整个意思表示形成都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形成的。这种意思表示的形成与传统民事的意思表示达成具有相似性,不过在这里是借助了电子技术来传输。合同分为对话和非对话两种方式,更确切的来说,是在以对话的方式达成意思表示合意这种合同上两者是相似的。另一种当事人也是直接参与的,但是属于非对话的形式,电子商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示表示需要通过电子技术传输,在这个过程中就容易出现电子商务合同特有的问题,如意思表示的内容被黑客窃取泄露商业秘密或者内容被更改导致纠纷,其问题主要是发生在合意达成以前,原因是电子环境的非面对面性。传统的书面表示合同虽然也采取非对话的方式但是在意思表示最终达成合意的时候双方是共同见证的,所以其可能存在问题主要存在于合意达成之后。
  2、电脑意思表示
  电脑意思表示简单一点说就是指电脑的反应,一种是通过点击网页电脑做出的反应,这可以概括为“人机模式”;另一种是指前面提到的那种双方都是通过电脑终端的情况,电脑在符合预先设定的程序的时候做出的反应,这可以概括为“机对机模式”通过这两种模式我们会发现虽然形式上是有电脑做出的意思表示,但是这些意思表示都是电脑的管理人通过预先设定的程序而植入到电脑中去的,电脑不过是针对一个个的选择而进行的机械反应。我认为电脑的自主性是因为管理人在设定程序是给予了电脑多种选择,也就是电脑对于存在的问题会有不同的出路,但是本质上仍是电脑管理人的意志的反应。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把内心期望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与外部的行为”。揭开电脑意表示的面纱其实本质上与我们民法上的意思表示是一致。
  电脑意思表示就是管理人的意思表示,只要这种电脑意思表示是在管理人设定的条件下得出的。所以说通过电脑意思表示达成的合意与民法上自然人之间达成的意思表示是具有相同的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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